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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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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申请信息公开的前提条件。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实施办法的情形下,下级行政机关如认为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应该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相似文献   

2.
在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中,明确的申请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启动的前提之一。行政机关不能简单的以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拒绝申请人的申请,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赋予了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补正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申请人补正是否规范、行政机关对补正后的申请如何答复等问题,由于立法缺乏具体规定、司法经验相对匮乏等原因,尚需审判庭深入思考和审慎处理。  相似文献   

3.
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即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且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是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但也有一种诉讼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至2009年11月之间公布的15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发现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的申请标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予以给付的标准、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形成政府信息的基础性义务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履行性义务之间的关系等四个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同时,这些问题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采取的行政自制模式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应考虑适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法》,并引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模式,完善司法审查救济模式,以促进全部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的信息都能依法公开。  相似文献   

5.
一、信息不存在成讼的提出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政府行政透明度不断增强,公民知情权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然而,在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频繁出现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的情形。如2010年度上海市政府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中,答复信息不存在的就有1514件,占拒绝公开总数的31.4%,2011年度答复信息不存在的有3709件,占拒绝公开总数的34.3%。  相似文献   

6.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追求最大限度公开,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在运行中不能限制申请人的范围和审查申请人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为保障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利益不受影响或者损害,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外,可能干扰执法和司法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行政过程中的未完成和不确定的信息等三类信息也应纳入不予公开范围.对于政府历史信息,除了档案公开,也应通过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7.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以来,政府机关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尤其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实施仍面临不少阻力。实践中,行政机关以审查申请用途的方式限制公众申请政府信息,且对于政府信息的范围、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等存在错误认识,申请的处理还欠规范,不公开理由也缺乏依据。推进依申请公开制度,必须厘清公开与不公开界限,取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申请用途的审查,明确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  相似文献   

8.
赵雪雁 《人民司法》2012,(18):101-104
上下级行政机关同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时,上级机关可以将自己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交由下级机关负责受理,但并不能据此免除自身的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上级机关先前的交办行为,将引起督促核查下级机关及时、完全履责的附随义务。下级机关是否及时、完全履责,是司法审查中法院认定上级机关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重要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9.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服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进行审查,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具体说,就是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样做的根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10.
《政府法制》2010,(1):25-25
自《政府信息公开务例》实施以来,上海市各级行政机关已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近万件。为便于公众提出申请和进行咨询,在档案馆、图书馆、市民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受理大厅等处,上海市共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641个.  相似文献   

11.
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立法宗旨。但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等原因,在正常的信息公开申请之外,极少数当事人利用现有立法漏洞提起了大量非正常申请,给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带来不小压力。针对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非正常申请和起诉权滥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保障正当的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同时,也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立法目的解释,填补现有立法的漏洞,依法限制极少数当事人的非正常申请和滥诉。在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出台前,人民法院也可通过个案的裁判,不断探索滥诉的认定标准和限制方法,为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鲜活的实例。  相似文献   

12.
殷勇 《法学》2012,(1):58-63
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过程中,常会出现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政府信息自始自终不曾产生,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提供进行过合理检索的证据,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检索载体和检索方法的基础上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案件事实选择合适的判决方式,在判决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同时应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相似文献   

13.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信访部门作出的信访答复行为通常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公民以信访登记表的形式向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该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授权作出处理。如行政机关仅以信访复函的方式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实际上是一种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14.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在我国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这一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根据我国行政诉  相似文献   

15.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局之年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案的调查结果表明,立案受理环节的行政程序缺失是涉诉信息公开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条例》第23条是行政主体拒绝公开信息的主要挡箭牌。同时,律师是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益诉讼正在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集中涌现;涉访信息公开比例较重;区县机关成为我国社会矛盾和信息公开案的高度聚集区与集中爆发区;原告胜诉率偏低,行政复议程序制度闲置等现象突出。  相似文献   

16.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刑罚执行、强制戒毒、法律服务管理、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司法考试等工作职责,全面正确实施《条例》是更好的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题中应有之义。《条例》施行以来,司法行政部门是否按照《条例》要求自觉完整准确履行了主动公开义务,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依照程序完整准确履行了公开义务,司法行政工作中哪些是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哪些是依申请应公开的信息,哪些是不应公开的信息,如何界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边界,如何应对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复议和诉讼,办案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等等,都是亟需研究并予以正确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含不予答复申请、违法拒绝合法申请和违法拒不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三种类型。与此相对,履行判决实际上包含要求答复申请的履行判决、要求同意申请的履行判决和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三种类型。要求答复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情形,在判决方式上,出于最大限度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考量,应采用程序性判决。要求同意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的情形。在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时,法院原则上应当作出撤销并重作判决,如果发现无需行政机关调查以及裁量,则应当作出实体性履行判决。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是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对第三人作出干预行为的判决。这类判决的适用条件应当比前两类履行判决更加严格,不仅应当满足无需调查及裁量要件,而且需要满足重大性要件和补充性要件,在判决方式上应当采用实体性判决。  相似文献   

18.
行政复议中的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如何确定管辖主体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向该工作部门从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这就是一个共同管辖问题,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选择了哪一个行政机关,那个行政机关就应当具体管辖这个复议案件。  相似文献   

19.
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申诉的信访答复,属于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的申诉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信访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接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且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两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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