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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1 毫秒
1.
网络传播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也以迅猛的态势蔓延开来。本文将结合最近正议的“作家声讨百度文库侵权”事件探讨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问题。作者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司法理论和实际案例的研究,认为百度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面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没有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然而对于事后侵权事实的通知负有审核和及时删除的义务。对于其文库空间内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百度文库能够被分析认定为“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作品的存在,因而很难享受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最后在对互联网行业他律和自律的探寻下,期待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构建和谐网络环境下的共赢。  相似文献   

2.
“人肉搜索”具有两面性,如果没有很好地利用,在“找人”的过程中,基于网络表达的交互性、便利性和匿名性的特点,网络发表的言论板易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应对“人肉搜索”进行严格的规范,网络用户应严格自律,网络言论自由应止于信息隐私权开始之处。信息服务网站对用户言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明显的侵权信息有主动审查、删除的义务,权利人提出异议权时,网站应及时删除或屏蔽。  相似文献   

3.
虚拟产品是网络时代的技术存在,而用户创制物是其中重要的一种。用户创制物应当被认定为一种新类型的财产,用户应当享有对抗第三人侵害的救济权利。然而用户创制物的保护不能离开网络运营商,网络运营商在协议中应当承认用户财产权并愿意履行保护义务,这是用户创制物法律保护的前提。围绕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方面保护用户创制物。  相似文献   

4.
OTT盒子的法律地位相当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OTT盒子必须接入集成插控平台方能合法运营,因此相关著作侵权案件中,盒子产商为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的帮助侵权责任。"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原则"虽为其提供了免责可能,但在违反"通知和删除规则"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主观状态下,仍应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在网络流行的时代,如何理解这一条规定,对于净化网络环境,规制违法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云计算平台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典型代表,相较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大规模、虚拟化、多租户、回避用户内容等特征,已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传统避风港原则的制度设计范畴,为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带来诸多挑战,既有分析视角呈现抽象有余而体系化不足的趋势。云计算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理论应以注意义务为核心要素,而针对用户上传内容不负有审查义务。在IaaS、PaaS、SaaS等不同服务模式下,云计算平台的注意义务边界应当随着控制对象和控制能力的不同有所区分。在认定云计算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时,司法者应当在坚持“通知—必要措施”的基本方法下,实现“比例原则”的具体运用,同时注重“动态调整”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7.
从权利义务角度看网络侵权人ISP的行为违法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侵权中 ,行为违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 ,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法律禁止。从权利义务角度来看 ,违法就是对他人法定权利的侵犯 ,对自身应负法定义务的违反。本文创新性地第一次较全面地探讨了网络侵权中网络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受害人用户的权利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主要是违反了以下义务 :(1)监控注意义务 ,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所传输和存储的信息负有监控注意义务 ;(2 )协助调查义务 ,即网络服务提供商负有协助权利人或有关机关收集侵权行为证据的义务 ;(3)受害人提醒后的消除侵权后果义务 ;(4)特别提示义务。  相似文献   

8.
潘志玉 《工会论坛》2008,14(2):141-142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是网络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网上版权的侵权行为客体具有无形性,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由此导致侵权行为的认定十分困难。网络内容提供者作为“信息控制者”,负有审查信息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9.
自助加油是一种新型加油方式。自助加油这一行为使得消费者与加油站之间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加油站若未尽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若未按正确的操作流程加油或因其他行为而给加油场所的安全带来威胁,给加油站及加油站的工作人员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受害人既可要求违约赔偿也可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若给加油站内其他消费者或停留者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受害者可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另外,加油站属于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0.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安全保障义务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和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依据在于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危险控制理论、经济分析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公平原理和合理信赖理论。实践中应借鉴美国和英国侵权行为法中土地利益占有人或者土地占有者的概念来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范围,适用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并区分具体侵权种类确定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形态,以正确处理该类案件。  相似文献   

11.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借鉴域外立法经验,考虑ISP安全保障义务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社会总成本的合理分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理解等因素,我国立法应当明确ISP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制度构建上,既要考虑立法、司法解释对相关概念的明确,在司法上厘清判断标准、明晰适用原则,又要强调行业自律、政府引导与监督、网民监督与自我约束.  相似文献   

12.
"网络暴力"是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对当事人的隐私、名誉等权利造成严重的侵害。在实务中可将其分为两种具体的侵权模式。在其规范中体现着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价值间的冲突。此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及"网络暴力"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责任属于共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的两个主体应根据不同性质的网络侵权行为类型承担不同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场所提供者不限于传统的场所租赁者,在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高度发展的今天,也包括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场所提供者在知识产权侵权中常常并非直接侵权人,认定场所提供者构成间接侵权,其忽略注意义务,为经营者提供场所,实际上构成了帮助或纵容直接侵权人进行侵权行为。要求场所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能更合理地保护权利人,有助于规制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14.
要确定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关键的在于对学校的义务在法律上作出科学的界定。无论致害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只要损害结果因学校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能避免的,学校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学生或监护人与学校之间还存在教育合同关系,学校对于学生安全还负有合同义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存在着学校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是“互联网+借贷”的民法表现形式。其中网络借贷平台服务民事责任是最为核心的法律问题。网贷机构依法坚守信息中介机构法律定位开展经营时,出借人、借款人与网贷平台形成网贷平台服务合同关系,网贷平台由此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安全保障责任等。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机构法律定位开展“异化”经营时,网贷平台与出借人可能形成担保关系并承担担保责任、投资管理关系并承担受托责任、借款合同关系并承担不能还款之违约责任等。  相似文献   

16.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理解为直接经济损失。认定损失数额可视具体案情采用以下方法:计算被侵权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为依据认定经济损失;根据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认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数额;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失数额;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后尚未获取利益即案发,应根据具体案情使用不同的方法衡量其侵权行为情节轻重。  相似文献   

17.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此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享有全额追偿权,法条未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论证第三人侵权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权之不合理。  相似文献   

18.
网络暴力在生成与发展过程中会导致受害人自杀的危害后果。事实层面,网络暴力致人自杀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价值层面,网络暴力致人自杀具备客观归责的正当依据,理应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现行刑法对网络暴力致人自杀的刑法规制存在片面性和滞后性,难以有效发挥刑法在规制网络暴力致人自杀中的规范价值。基于网络暴力形成过程中责任主体的功能性差异,对网络暴力致人自杀的刑法规制研究应当从网络暴力行为主体和平台责任两个方面进行路径完善。合理限缩表层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的刑法规制范围,将其限定为网络暴力信息生成阶段中的初始发布者、后续加工发布者和网络暴力信息发展阶段中对信息传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推波助澜者。应对网络平台刑事责任认定条件进行合理修正,废除行政前置入罪程序,明确网络平台在网络暴力活动中的事前审核和事中监管义务。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编纂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解决风险致害类侵权责任构造的制度设计,其适用范围不应限定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还应当包括其他实施具有致害风险行为的人。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的杜绝风险实现的义务,而仅是合理防范避免风险实现的义务,因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合理且可能。其具体内容与限度要综合考虑致害风险的大小、可能损害的严重程度、防范风险实现的成本等因素予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不但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予以认定,还需要通过法规目的理论予以进一步限定。立法关于第三人介入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其实是一种有顺位限定的部分连带责任。在外部关系中,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在内部关系中,第三人对于超过其份额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  相似文献   

20.
后危机时代,视频网站行业的知识产权竞争及争议日益激烈,而与之相关的国际通用的“避风港”原则是否完全适用于国内新兴网络产业的疑问,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及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平衡问题.土豆网胜诉案,凸显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地位.然而,与美国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DMCA)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中“通知与删除”程序对避风港原则合理注意义务规定相比,我国避风港原则对该义务的立法认定尚属模糊.时此,应当细化对网络服务合理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包括对著作权人滥用通知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国家自主研发的网络过滤软件之推广、合理注意义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标准的认定,以及网络著作权统一管理体系的创建等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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