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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人肉搜索”“捏造传播网络谣言”“网络语言暴力”等形式。以积极刑法观为视角,在分析了网络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后,网络暴力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则依旧存在缺陷,应当对不同的网络暴力表现形式加以区分,完善规制机制。  相似文献   

2.
少年的暴力行为是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其中,网络中的暴力环境对少年暴力倾向的形成和暴力行为的产生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并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少年暴力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温床。因而,要预防和减少少年的暴力行为,就必须充分认识到网络的暴力涵化效应,增强少年对网络暴力环境的内在抗拒力。  相似文献   

3.
少年的暴力行为是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其中。网络中的暴力环境对少年暴力倾向的形成和暴力行为的产生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并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少年暴力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温床。因而。要预防和减少少年的暴力行为。就必须充分认识到网络的暴力涵化效应,增强少年对网络暴力环境的内在抗拒力。  相似文献   

4.
随着网络的发展,其在带给人们高效.快捷、方便的同时也滋生出许多负面效果,网络暴力就是其一.作为显然有别于传统意义上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的暴力行为,网络暴力乃指人们利用电子邮件、聊天室、拍照手机、交友网站等互联网手段,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骚扰等造成受害者精神痛苦和生活安宁破坏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网络暴力有其自身显著特点和特殊影响.本文将对之特征及成因客观分析,剖析其法律责任,并拟从法律层面提出治理方法。  相似文献   

5.
当前的软暴力概念紧密关联于黑恶势力犯罪,其实质是黑恶势力实施的将恶害向受害人通告的行为。囿于这种认识,对由一般主体实施的软暴力犯罪行为无法进行规制,这对于惩治实际广泛存在的软暴力犯罪行为是非常不利的。事实上,软暴力行为正愈益成为一种新型的类型化犯罪。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那些侵犯精神活动自由的软暴力犯罪行为类型化为胁迫罪和强制罪,进一步严密刑法体系,以实现对软暴力行为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6.
"网络暴力"是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对当事人的隐私、名誉等权利造成严重的侵害。在实务中可将其分为两种具体的侵权模式。在其规范中体现着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价值间的冲突。此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及"网络暴力"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责任属于共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的两个主体应根据不同性质的网络侵权行为类型承担不同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网络暴力有其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的特点,容易导致被侵权人面临维权困境。其中,网络匿名性既加剧了网络暴力的发生危险,也让受害人陷于难以追责的境地。网络暴力的整体氛围可以令被侵权人的努力沦为一场“打地鼠游戏”:查明的网暴信息刚被删除,新的网暴信息便纷纷涌入。被侵权人限于时间、精力和经济负担能力,很难对所有网暴者发起维权行动,最终可能仅就其所遭受损害的一小部分获得救济。基于以上特点,尤其需要强调平台对其所开设虚拟交往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情况下,平台担负的是“依通知而删除”义务,而在那些平台已经注意到特定信息,并能从中判断侵权的存在或者产生合理怀疑的场合,则应当主动采取处置措施或进行核查。其次,根据发生网络暴力的危险性大小,平台负有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防止网络暴力发生或蔓延的义务。再次,平台还应当负有为网络用户建立自我防护机制的义务,实现用户对专属空间的支配,更大程度减少网络暴力所带来的伤害。平台防范网络暴力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合理注意义务,而非结果意义上的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8.
随着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的社会危害再次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的规定存在与刑法原理不相吻合、可能导致实践操作障碍等不足之处。实质上,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可以用《刑法》中的其他罪名或者其他法律来规制的,最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将部分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纳入到刑事处罚的范畴,因此把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一律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9.
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的欺诈侵权,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违约和对正常网络交易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尚不能用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规制。通过修改完善前置性法律,颁布司法解释或修订刑法的方式将信用炒作行为作为新的违法类型纳入刑法评价范围是理想的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10.
李凯林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23,(3):106-113+123+128
短视频平台中的网络暴力对网络舆论环境和社会道德共识具有重要影响,但是网络暴力治理存在着入罪标准界定分歧等治理问题。本研究以大众心理理论和数字治理为基础,分析短视频平台中的群体极化,认为网络暴力在短视频平台基本符合“谣言-信息茧房-道德审判”的生成路径。在谣言繁衍上,网络暴力在短视频平台的新形态表现为恶意引导的视频内容和恶意揣测的评论内容;在信息茧房上,网络暴力在短视频平台的新形态表现为受“信息茧房”的技术陷阱和“流量驱动”的价值导向的影响;在群体极化上,法制约束缺位的道德审判和伦理约束缺乏的情绪宣泄是群体极化出现在短视频平台的重要原因。基于此,短视频平台中网络暴力的治理策略应包括均衡言论自由与寒蝉效应、优化算法推荐与流量限制以及健全法制约束与伦理管制等方面。  相似文献   

11.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我们在享受其带来的有利影响的同时,部分网民戾气傍身,网络语言暴力事件层见迭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已经刻不容缓。由此,有必要顺应时代趋势,以积极刑法观为立法基础,对网络语言暴力行为进行刑法规制,通过完善网络语言暴力立法、对未成年人群体施以特殊保护、细化办案流程等措施,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共同着手,惩治网络语言暴力行为。  相似文献   

12.
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的概念中需要先厘清网络有害信息的含义、法律规制意义上的网络传播特征、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方式及信息类型划分。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刑法规制对象的选择,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兼顾遏制网络有害信息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均衡的原则。刑法规制的网络有害信息应当包括煽动性信息、恐怖和恐吓性信息、网络谣言、网络诽谤信息、淫秽色情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和网络诈骗信息。  相似文献   

13.
《反家庭暴力法》遵循"亲密关系"与"共居关系"的认定要素,扩大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但对"离婚后暴力"的认定没有纳入其中。在离异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与家庭暴力一样,都具有持续性、控制性的特点,将这种暴力行为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制范围符合立法意图和国际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4.
非法网络公关中的损害商誉犯罪成本低,给企业造成的损害重,必须加大刑法规制力度,但司法实践中,言论自由与损害商誉犯罪之间具有边界模糊性,网络传播者、管理者又不承担刑事责任,企业损失更得不到完全赔偿。只有坚持商业言论自由的有限性,扩大刑法规制主体范围,加大罚金处罚和附带民事赔偿力度,才能实现保障言论自由与保护法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238条第2款前半部分属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只适用于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杀的结果,且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非法拘禁范围内的暴力;第2款后半部分是非法拘禁罪中转化犯的规定,只有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时才能适用,且这里的伤残只包括重伤,不包括轻伤。对于其他情形,则应按照刑法的一般原理进行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6.
网络暴力游戏已经成为青少年的主要休闲娱乐方式.网络暴力游戏,不止是一种游戏,渗透于其中的社会价值取向和思想行为模式从不同的层面潜移默化地对青少年的知识结构、行为方式、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形成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7.
文章是对狭义的校园暴力即在校学生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进行的研究与探索.通过对暴力文化的社会学分析及其与校园暴力关系的剖析,重点研究了暴力文化环境对青少年潜移默化的影响,得出暴力文化泛滥是校园暴力愈演愈烈的内在动因,同时以"马加爵案"为例在社会文化环境层面分析了暴力文化的负面作用.最后借鉴国外一些校园暴力的预防理论,提出了我国校园暴力主、客观双向预防的构想.  相似文献   

18.
校园暴力产生原因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校园暴力的特殊性所决定 ,学校对校园暴力的产生负有首要责任 ,教育模式的明显功利性、教师权威的负面作用 ,以及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漏洞 ,均是校园暴力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而家庭和社会对校园暴力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是家庭教育的失败、家庭结构的缺陷 ,还是暴力文化的泛滥、大众传媒的影响等 ,都是校园暴力的重要致因。此外 ,主体自身生理、心理素质 ,对于决定其能否抵御外界各种不良影响 ,是否实施暴行具有根本意义。因此 ,防治校园暴力 ,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面协同努力。  相似文献   

19.
校园暴力产生原因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校园暴力的特殊性所决定,学校对校园暴力的产生负有首要责任。教育模式的明显功利性、教师权威的传统性以及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漏洞均是校园暴力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而家庭和社会对校因暴力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是家庭教育的失败、家庭结构的缺陷,还是暴力文化的泛滥、大众传媒的影响等,都是校园暴力的重要致因。此外,主体自身生理、心理素质,对于决定其能否抵御外界各种不良影响,从而实施暴行具有根本意义。因此,防治校园暴力,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面协同努力。  相似文献   

20.
互联网金融下兴起的P2P网络借贷犯罪现象因具有经济犯罪与网络犯罪的双重特点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P2P网络借贷领域中,仅对恶意诈骗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具有过于保守性,厘清P2P网络借贷中的信息交互行为与资金流转储存行为,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P2P网络借贷犯罪刑法规制的前提和基础。P2P网络借贷数个罪名之间存在牵连或者竞合关系时,从一重处罚。P2P网络借贷多个主体的共谋共犯关系适用共同犯罪一般理论,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可能构成片面帮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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