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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立法呈现出以公共数据开放替代政务(政府)数据开放的制度趋势。公共数据被定义为公共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数据。凡落入公共数据范畴,就应当汇集于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向社会开放。但公共数据不是被事先界定的,而应当依据数据开放行为的性质来定义所开放数据的性质,既充分实现数字政府的公共数据服务职能,同时使公共机构所持有的数据资源对接数据要素市场,满足社会对高质量可再利用数据要素的需求。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数据持有者权成为数据基础制度核心的背景下,应当分别确立社会主体、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的数据持有者权,以清晰界定数据治理、流通利用的权责边界,从而构建多元的数据开放体系。  相似文献   

2.
彭涛 《法学》2024,(4):47-61
建设数字政府必定导致大量个人数据进入政府掌控的公共数据库,这些公共数据中的个人数据需要在数字政府内部共享,以及通过外部流通,从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这就必然导致之前以“告知—同意”为主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则,无法适应数字政府中个人数据的应用状况。数字政府采用的数字技术对个人的意思表示会产生影响,同时这些技术也导致个人隐私在一定程度上透明化。个人数据及其权利的法律性质存在个人性及公共性的二元性,个人数据经过合法程序进入政府公共数据库之后,应当扩展个人数据的公共性。在数字政府中应当有与私法不同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则,主要包括强调个人数据共享及流通,以增加社会价值的利用规则体系;强调国家监管以保护个人数据的保护规则体系;强调事前预防措施的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3.
数据财产权益如何界定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立法难题。关于数据界权的讨论,在其权益构造上歧见丛生,在其权益基础上又含混不清或似是而非。贸然推动数据要素确权立法,可能不利于数据的公平获取使用。基于控制的数据处理,是数字经济和公共管理服务运行的实然状态,它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的有效调整。无论是否能够妥当进行数据确权,都需要确立一个数据处理秩序,而公法构造不可或缺。这个公法构造是双重的,第一重是数据处理的规制体系,第二重是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数据处理的双重公法构造能够超越数据确权,形成促进数据要素流动和价值分配的秩序构造,提供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务服务持续发展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4.
公共数据的概念范畴作为公共数据治理的基石,并未达至立法统一和学理共识。无论是当前立法采行的以数据主体要素公共性为核心的归属标准,还是学界提出的以数据内容公共利用价值为内核的用途标准,皆有所短。基于公共数据之事物本质与价值特征,公共数据的范畴勘定应当坚持“主体+内容”双重公共性的标准,即只有数源主体和数据内容本身皆表征公共利益的数据才能作为公共数据,并负担相应的数据处理义务。主体要素的公共性以公共资金保障或政府授权经营为表征,内容要素的公共性则因作为公共产品供给活动的副产品而具备。根据主体要素与内容要素的公共性差异,公共数据呈现为公共性渐次降低的政务数据、公共非营利主体数据、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和授权经营主体数据四类。  相似文献   

5.
马颜昕 《中外法学》2023,(2):328-345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作为公共数据要素供给的一种新渠道,已经形成了多样化的实践形态。当前所谓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际是多种不同性质制度的混合体,其有助于实现安全与利用的平衡,激励公共数据供给,但存在公益性与经营性以及不同政府职能之间的内在冲突,有必要通过类型化研究予以厘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包括政府采购模式与特许经营模式两大类型,前者侧重于政府的狭义公共服务职能,涉及事业性业务,属于行政委托;后者侧重于政府的公共资产增值职能,涉及经营性性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两种模式在法律性质、法律适用、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许多区别,应当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对目标设置、费用收取、收益分配、主体准入、行政监管等具体制度展开构建。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公共数据开放理念与实践逐渐普及,公共数据开放成为要素市场供给的首要环节,公共数据开放的法治化进展迅速,但以往的法律研究存在一些偏差,有必要在理论上回应这些问题。公共数据功能起源于生产方式,目标是应用于更大范围内的统一市场中。这就需要将其按功能区分为展示性和辅助性,前者直接成为信息服务或数据产品,后者用来辅助一般市场中的要素进行安全有序流动。从实践看,政府更有动力推动作为基础设施的信息生产,而较少有动力推动展示性数据开放,其中真正有价值的展示性数据往往通过文化产业交易和授权运营的方式进行,有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权力结构也可进一步解释何种功能性数据由不同层级的政府生产和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角度有助于帮助我们重新理解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公共数据开放事实上的“分级分类”如何运作。  相似文献   

7.
徐伟 《当代法学》2024,(1):121-133
公共数据权属是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前提性问题。公共数据权属的认定取决于作为权利客体的公共数据的法律属性,公共数据具有财产属性和公共属性决定了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公共数据权益是一种内含利益由全民共享的财产权。《宪法》第12条为公共数据宪法上国家所有提供了规范依据,这意味着法律应为公共数据实现“不可侵犯”和“合理利用”提供制度供给。《民法典》第246条是公共数据宪法上国家所有向民法上国家所有权转化的通道,公共数据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决定了公共数据所有权的权利享有主体、权利客体范围、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限制。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的证成,为公共数据确权提供了理论和规范依据,有助于公共数据流通规则的合理构建,且决定了应以“公共”属性为基础建立公共数据收益分配制度。  相似文献   

8.
公共数据在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破解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难题,各地近年来纷纷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借助市场化手段实现对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具有典型的营利属性。而公共数据作为公共资源,即便纳入授权运营范畴也需要承担服务社会需求的公益职能,因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也带有公益性。营利性与公益性方面的冲突导致各地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定位、运营主体选定、数据产品定价、运营收益分配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实践。亟需从制度层面区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不同类型,并以此为基础,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的选定标准、规范公共数据产品定价、合理分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收益,以保障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9.
当代中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炳君 《法学论坛》2016,(1):118-124
公共法律服务是源于一国政府对其公民在法律义务上和政治道义上的不可放弃、不可转移的责任担当基础和政治伦理要求,基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由政府统筹提供的、具有体现基本公共资源配置均等化属性和社会公益担当责任,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必需的一般性的基本法律服务.其基本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性、公益性、均等化、基本性、常态化和保障性.它是国家法律实施过程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必需的一般性公共法律服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实体平台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和标准化平台建设构成其基础条件;而领导体制、发展规划、财政保障、资源配置和监督考核则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要义和主旨所在.  相似文献   

10.
本文基于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两大理论的学理分析,剖析了数字政府建设中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的制约瓶颈并提供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分析结果表明:分散的政务服务抑制了服务效能、异向的政务数据影响了业务协同、失衡的供给能力制约了发展水平.研究结论认为,优化政务服务基础平台、完善政务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政务服务供给能力是数字政府建设中政...  相似文献   

11.
公共信用数据具有独立于普通数据之外的特殊性,目下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呈现出了“一切数据皆信用”的泛信用化面相,失信惩戒机制在事实上形成了多重评价的复杂格局。通过多元解构信用数据开放的内在机理后认为,公共信用数据开放应当实现由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理念转向,由惩戒威慑到公益保护的目的转向,由积极开放到审慎开放的规则转向。具体而言,应全面优化当事人被遗忘权、异议权等数据权利的行使流程,形成权利本位下的审慎开放格局;以开放限度为标准将公共信用数据分级分类,并完善类型化开放规则;借助算法推荐和大数据分析,塑造以比例原则为统摄的数据开放模式;将信用数据开放的事权收归专门的国家机构,建构事权集中的信用数据开放机制。  相似文献   

12.
<正>数据被誉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公共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生产要素,近年来也加快了商业化利用的步伐。《网络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法律保护与政策支持下,市场主体可以利用依法获取的公共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形成大数据产品或服务。例如,  相似文献   

13.
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多样性、敏感性、精准性、高价值等特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需求对现行法律理论、相关制度与机制以及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能力都带来了挑战.在大数据时代,金融法需要被重新定义,即金融法实际上是包括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管理、共享与利用之法.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需要转型升级.法律需要明确信息和数据的权属,对个人金融信息实行特别保护,完善事中和事后保护机制,完善保密规则的例外情况.我国应发展数字信誉评分业务,推动数据开放共享.  相似文献   

14.
政府数据开放是行政主体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有助于保障公众权利,改进公共服务,推动发展与创新。未来应加快统一政府数据开放立法进程。应进一步拓宽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健全完善政府数据开放的程序机制,界定政府数据开放的标准。应建构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确保数据的定期更新,建构简化、用户友好型的政府数据开放系统,提高数据治理水平。  相似文献   

15.
张宝山 《北方法学》2023,(5):146-160
分类分级的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确权的中国方案,其中不仅包含中国对于数据产权制度的价值判断,即数据产权有利于数据流通利用、利益公平分配、数据安全保障,同时也蕴含了类型化法律思维。在对数据产权路径的分析中可以得出,行为赋权与人格权赋权难以实现数据的积极利用,财产权路径下将数据归属于企业的做法既为数据安全保护带来挑战,也无法体现数据利益的公平分配。只有在多元产权模式下以差异性制度安排对数据产权进行设计,才能兼顾数据确权需考虑的多重因素。分类分级数据产权是对数据产权进行类型化解析,建立结构性分置制度。在人格与财产二分的基础上,以主体为标准划分个人、企业、公共数据,依风险对个人数据进行分级,除部分数据构成知识产权外,其他数据通过“所有权+用益权”的数据权利结构,赋予处置、收益的积极权利以及排除妨害的消极权利等财产权。  相似文献   

16.
数据确权与否素有争议,对于数据非权利客体论、数据流通阻碍论、数据公共物品论、数据产权难以实现论、个人信息及隐私威胁论等主张进行梳理和分析,有助于澄清认识误区,达成数据确权共识,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利用。数据确权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即可以避免“公地悲剧”、走出“丛林法则”,实现定分止争;矫正市场失灵,建立数据流通利用的有效市场;在数据领域实现“有恒产方有恒心”。数据确权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数据产权的支配实现个人信息自决,保障人们在信息社会自主构建其数字化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17.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爬取入刑案件日益增多。就技术属性而言,数据爬取技术与人工访问获取数据并无本质不同,只不过其效率更高。数据爬取入罪的关键判定因素为是否具有“授权”,而对此主要存在四种判断方法。立基于数字时代背景,以及我国数据安全法颁布后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益的重新阐释,数据爬取入刑应选择偏客观的基于代码的技术标准作为“授权”的判定标准。同时,对内部人“超越授权”的判定,应避免将“超越授权访问”解读为“超越授权使用”。鉴于数据的非竞争性、非损耗性、规模增益性等特征,数据确权肯定说与否定说都一致认为数据产权与传统财产权不同,其仅具有有限排他性。因此,对数据爬取的刑事规制,传统的财产犯罪罪名无法直接适用,较为合适的路径是对现有罪名进行改造,采用类似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造,并重点挖掘相应的违法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18.
郭春镇 《中国法学》2023,(1):142-161
法律解释是一个不断“去私人化”、重构法律文本公共性的过程。法律解释的公共性是一种符号、方法、价值意义上的公共性,以公共偏好、公共理性、公共利益的形态呈现。为了寻求法律“原初”的公共性,解释者应在历时性和共时性的理解中进行视域融合,通过对话与协商统合作者与读者之间、读者与读者之间对文本含义的重叠共识,在往返流转中无限逼近法律文本的原意。为了实现法律“现实”的公共性,解释者应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性关系与互依性关系,将自我塑造为具有关系理性的解释主体;同时,解释者应通过表达与对话机制将个体性解释整合为公共性解读,以此探求文本的“原意”。  相似文献   

19.
冯华 《法制与社会》2010,(1):168-169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共政策的制订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掌握的对社会、社会成员的利益相关的公共信息量也越来越大。这类政府公共信息管理体制决定了现时代,国家信息资源管理的任务和目标,规定了信息资源管理开放和共享的范围与程度,决定了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与效果。鉴于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是现代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能,本文选择了政府公共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为题,对政府公共信息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检讨我国现阶段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提出了相关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中国公共管理的“公共性”释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洪杰 《行政与法》2004,4(10):19-21
“公共性”是一个分析现代政府活动性质和行为的重要工具,对公共管理的“公共性”的探讨有利于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对处在转型期的中国而言,研究政府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在这种特定环境与制度下的内涵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根本理念层面、道德层面和政治过程层面来解释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内容,分析了我国政府对公共管理的根本理念定位———公众满意,国家公务员的公共行政道德责任建设及公民参与对“公共性”实现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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