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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题导引】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飞速发展,至少带来了行政法治的三重变迁。第一,网络、数据、人工智能成为行政法治的对象,由此产生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形成网络监管、数据处理规制、算法规制等新的行政活动领域;第二,网络、数据、人工智能成为行政法治的工具,数字化转型深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产生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政府工作新形态,推动形成了运用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规则体系;第三,网络、数据、人工智能成为行政法治的环境,对行政的观察、监督、审计等在网络空间、数据处理、人工智能活动中得以开放性、多中心、持续性地展开。在“行政法发展史最重要的一次变迁”中,数字行政法的形成及其构造成为最重要的行政法治论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带来经济飞速发展,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随之松动,人口、资本、产业不断向城市集聚,城市规模不断扩张。目前的城乡一体化进程不可避免地体现了阶段性特点:政府主导推进和公众有序参与相互作用,当然也出现公众自发无序参与:贴小广告、摆流动摊位、卖盗版碟片、无证运渣土、开"黑车"……当政府以管理秩序对这些自发无序参与进行规范时,如果仅仅追求管理秩  相似文献   
3.
正【专题导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之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适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法治体系、法治国家的建设与运行是一个动态过程,在个案处理中适法则是由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关键步骤。法的适用,呈现出完整的法律论证过程,而不仅仅是作为其大前提的法律制度。法的适用的积累反馈到法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又形成了一个大的法治动态过程。在重大的选择与决断之  相似文献   
4.
从抗SARS到防控甲型H1NI流感,隔离与医学观察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合法性所涉及领域的关键由立法转向了行政,合法性判断标准的重心则由法律保留逐渐变为比例原则,合法性实现机制的中枢也由制度的外部监督逐渐转向行政的自我拘束。非常状态下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以及在此过程中行政裁量权的运用及其控制是传染病防治依法行政在未来发展的关键,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定传染病的纳入、防控措施级别的确定、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判定等方面。如何在专业技术判断、政策考虑和行政决定之间实现有效的关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较为明确、紧密和公开的裁量基准,是今后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此,传染病防治中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合法性证成已由形式合法发展到裁量正义。  相似文献   
5.
一般认为,我国的宪法是刚性宪法,然而,根据宪法修改的实际频率与程度来分析,却不免有所疑问.我国的修宪一直采用直接针对文本的形式,是一种刚性修宪的方式,由于改革的推进和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呈现出来的是一种长期性存在、阶段性实施的修宪,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宪法的稳定性,却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发展.因此,有必要更多地采用柔性修宪的方式,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党法的机制,连续、和缓地对宪法规范的内涵进行明确或廓清、限制或扩张,从而使之在不断适应实践发展的过程中得到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数据财产权益如何界定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立法难题。关于数据界权的讨论,在其权益构造上歧见丛生,在其权益基础上又含混不清或似是而非。贸然推动数据要素确权立法,可能不利于数据的公平获取使用。基于控制的数据处理,是数字经济和公共管理服务运行的实然状态,它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的有效调整。无论是否能够妥当进行数据确权,都需要确立一个数据处理秩序,而公法构造不可或缺。这个公法构造是双重的,第一重是数据处理的规制体系,第二重是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数据处理的双重公法构造能够超越数据确权,形成促进数据要素流动和价值分配的秩序构造,提供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务服务持续发展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7.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设定和实施,特别是在以公开劫持人质事件处置为例的社会安全事件处置中,面临着谨守最小侵害原则或强调最大保护原则的选择难题。《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最大保护原则是在谨守最小侵害原则无法回应实践需求的情况下,对措施妥当性提出的更高标准。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本身的实质合法性调低对侵害性的要求,遵循侵害与危害相适应的原则。但是,最小侵害原则仍然在特定的情境下适用。突发事件应对中对最大保护原则的适用需要受到动态评估和检视,同时需要与最小侵害原则、侵害相当原则结合评价措施本身的实质合法性,此外还应受到均衡原则的平衡和制约。这一原则,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具体实施,在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或者设定具体措施及其裁量基准时也应得到遵循。  相似文献   
8.
学位评定立法:原则、主体、程序和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越峰 《行政与法》2010,(1):100-103
在学位评定制度立法中,应奉行标准化和多样性平衡、学术性和行政性衔接的原则。应确立答辩委员会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这两个学位评定主体,形成答辩委员会实施实质性审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形式性审查的二级评审体系。同时,必须对评定程序作出细密谨严的规定并应形成校内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三步骤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 ,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 ① 使得公法日益受到关注 ,公法研究的领域在不断扩大 ,公法问题的探讨也在持续深化。尤其是《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的讨论 ,都使得公法的研究愈发紧扣时代主题并不断推动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同时 ,也带来了更多的引发公法学人关注和思考的问题。为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并以此促进学术交流 ,尤其是京沪两地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 ,由《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主办、华东政法学院科研处协办的“公法前沿问题研讨会”于 2 0 0 4年 1 2月 5日下午在华东政…  相似文献   
10.
行政机关依据评估报告作出行政裁决时,应当对评估人的评估资格和评估程序进行审查。这一审查既不是对程序过程的形式审查,也不是立足于判断代置的实质审查,而是判断过程审查。这一审查义务与评估机构的专业技术性判断紧密关联,也由行政机关居中裁决的地位所决定。基于判断过程审查义务,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审查评估是如何进行的,评估结论是如何得出的。法院对行政裁决机关这一义务的课以暗含着作出新的评估报告的指令,即对实体性判断提出了间接的指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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