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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8 毫秒
1.
近日,深圳市人大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论证会,组织市民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该条例的草案论证稿进行讨论。这部有可能成为全国首部市民行为规范法规的条例拟对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按传统的看法,市民行为文明与否属于道德范畴,与法律法规似乎不搭界。正所谓: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因此人们对行为文明,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不遵守者,只是在道义上受到谴责,不必为此付出代价,因而,一些不文明行为经常无所顾忌。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要求可以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法律的强制则让道德要求固化为自觉的遵守。国内的不文明者,一旦出境、出国,就文明了,因为那些地方,不文明行为将受到重罚。因而,规范市民文明行为,既需要道德教化和社会舆论,也需要考虑法律手段,深圳将文明入法的重要意义正在于此。尤其是在国内,深圳首次将不文明行为予以细化和系统化,涵盖市容和环境  相似文献   

2.
作为我国民法理论和立法上的重要概念之一,法律行为实质上是私人创设旨在调整其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行为。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律行为之规范品格的界定,凸显法律行为制度的潜在价值:一、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在给个人带来"自我立法"自由的同时,也为国家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带来了便利;二、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为不同于"自上而上"的法治进路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性,对我国的法治实践大有助益;三、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为新的法学研究范式提供了支撑,将会给苦于不知"向何处去"的当代中国法学提供些许智识上的贡献。  相似文献   

3.
谈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般人都认为,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都是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两者相辅相成。按照中国古代的说法,就叫做"德主刑辅"、"出礼则入于刑"。这些认识当然不错,但是二者的关系就仅仅如此吗?难道没有道德的法律和法律的道德?也就是说,二者之间有没有更紧密的联系,以至于一者成为另一者的规范?道德的法律不是本文的主旨,本文的主题是要谈法律的道德。法律的道德不仅有,而且很重要。如果不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后果就很严重。一个无德的法律,不仅不是建设性的力量,反而可  相似文献   

4.
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是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客观基础。社会道德和法律共同规范着婚姻家庭关系。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手段和领域不同。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某些领域界限明确,可分别调整;但在另一些领域难以明确界定自己的调整范围,道德和法律可从不同层次加以规范。对婚外恋行为,道德和法律可分层调整,以实现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刘国利  吴镝飞 《河北法学》2005,23(12):79-84
提出区分法律的调整范围与道德的调整范围的三个标准。不仅要以善良道德为标准审查法律,而且要以良法为标准审查道德。以法律手段制裁“不道德行为”缺乏法理依据。世界各个民族的古代社会都经历过法律与道德未分化的时期。西方逐步形成的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传统促进了道德的更新和法律的进化。中国古代保持的法律与道德相混同的传统阻碍了道德的更新和法律的进化。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上应认真吸收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这一文明成果。  相似文献   

6.
谈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般人都认为,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都是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两者相辅相成。按照中国古代的说法。就叫做“德主刑辅”、“出;乙则入于刑”。这些认识当然不错,但是二者的关系就仅仅如此吗?难道没有道德的法律和法律白道德?也就是说,二者之间有没有更紧密的联系,以至于一者成为另一者的规范?  相似文献   

7.
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事实判断说”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私法学界普遍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实际上 ,无论是从立法、司法还是价值哲学的层面来讲 ,法律行为的成立均非事实判断。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如我国多数学者所臆想那样被化约为“是不是”法律行为的问题 ,而毋宁是“应不应是”法律行为的问题。法律行为的成立之所以易被误认为是事实判断问题 ,其主要原因在于关于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规范属于裁判规范、价值判断语言表述的复杂性且法律行为成立与有效制度分工有异。类如法律行为的有效 ,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样也属于价值判断 ,并且属于价值判断中的规范判断。  相似文献   

8.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处于互联网规范与现实社会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近年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方强烈关注。在很多事件中,网友、包括网站的某些行为已经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边缘,逐渐演化为了一种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本文指出针对此种情况,讨论如何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对"人肉搜索"行为加以合理的引导,将是当前一个全新的课题。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布伊始就引发了广泛讨论,随后的调整甚至引发了更大的争议.所有争议的本质还是立场选择——如何看待回应型的积极性立法的问题.法益理论无法提供一个批判立法的武器,无法撼动积极立法观的价值基础,反而常常为积极立法助力.即使承认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也只能在刑法解释论范围内腾挪,在政策评价领域或者说在刑事立法领域,无法直接证明法益保护理论可以提供一个立法批判功能.在刑事立法领域应遵循规范保护为主的原则.立法的合理性包含着外在道德评价和内在道德评价.外在规范伦理的层次性特征恰恰为行为入罪与否提供了相对规范的标准.刑事立法首先要遵循规范伦理,要受到法律内在道德的制约与立法良知的制约.这是刑法成为良法的基本前提.同时,刑事法又因为涉及底线人权,所以其受到的制约应该更为广泛和严格.此外,刑法的修正不能也无法建立在期望其他法律配合的基础之上.就内在道德而言,刑事立法应当满足清晰性、一致性以及可实现性等诉求.  相似文献   

10.
性贿赂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周勇  徐彬 《河北法学》2001,19(5):111-113
性贿赂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着充分的立法的现实依据;不仅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也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对其定罪量刑,有利于保护人权,完善法制,有着充分的立法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83,(9)
一、概念题(一) 解释下列概念: 1.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2.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3.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制定法规的机关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  相似文献   

12.
《立法法》第72条第4款将"立法需求"作为一个衡量设区的市立法权获得实际行使"资质"的法定裁量因素和事实基础条件,使之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但却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为此,在《立法法》的解释和实施中,立法需求不仅成为针对设区的市,而且成为各种立法主体特别是立法职权主体在评判立法项目及其制度设计的全过程中的目标指向,具有了普遍意义.在其本源和生成的过程中,立法需求导源并依次来自利益需求和价值需求.作为一定社会群体的共同制度供给需求,不为既有的政策、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调整机制所有效满足的情形下,同时不为已然的法律制度所切实对应,即转化为对法律规范的变革、创设的需求,并因此产生立法参与、立法表达和立法项目、立法过程中构建和提供某种新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机制的需要、愿望,此即立法需求.  相似文献   

13.
徐清飞 《法学》2024,(4):17-32
科学划分央地立法权限是我国国家立法体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技术作支撑。既有的央地立法权限划分技术是,地方立法主要以地方性事务为标准,中央事务采取排他性列举技术,设区的市地方性事务主要采取概括式列举性技术,对权限争议和地方越权立法行为通过立法监督技术予以规范。在既有的法律技术下,导致央地立法职责同构下立法权限不清,地方立法事项中决定性与执行性事项难以区分,对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事项的治理,均为地方立法面临的难题。应当根据国家治理的法律逻辑改进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既有法律技术,通过采取负面清单模式,明确地方性事务标准,改进央地立法规则治理技术和立法监督技术,完善央地立法权限划分法律技术,同时探索发展新的法律技术,化解制约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结构性问题。  相似文献   

14.
吴宏逵  林衍 《政法学刊》2011,28(5):5-10
广东省郁南县法院构建诉讼信用体系、尝试通过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来规范诉讼秩序,净化社会环境。法律与道德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对社会秩序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两者缺一不可。基于它们各自的特点,在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侧重。法律与道德的共生与互动过程对诉讼秩序产生影响,也因此催生了诉讼信用。诉讼信用的生成机制对法律规范的完善、诚信司法的形成、信用文化的生成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5.
廉政文化建设的法治化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廉政文化建设需要法治的支撑,通过法律的确立与执行,对政府及民众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人类社会行为的方式有两种,即以文化、思想、道德、习俗为形式的"软"措施和以法律、制度为手段的"硬"措施。廉政文化建设要求我们以"软"的文化为载体,在法律制度等"硬"的方面予以突破。进行廉政文化建设,不仅要在全社会形成廉洁的文化氛围,同时也必须保证我们所立的法是"良法"、"善法",而非"恶法"。因此,廉政文化建设与法治化二者不可分割,构成了统一的有机整体。而廉政立法则为廉政文化建设的法治化提供了制度上的根本保障。  相似文献   

16.
法律行为“合法性”迷局之破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律行为是私人创设调整其相互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行为,"规范性"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法律对法律行为的调整主要表现为"效力性"评价,而非"合法性"评价。通行的法律事实体系理论将"事实性"界定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这是一种错误的定位。将"合法性"看作法律行为本质属性的主张就源于这一错误定位。将法律行为看作是实现私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工具,区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不同调整方法,认可私人作为创制法律规范的主体,必然要求抛弃以"合法性"为法律行为基本属性的错误理论。  相似文献   

17.
公共秩序从传统的政治、社会以及道德领域走向经济领域,于此,公共秩序具有保护性公共秩序与指导性公共秩序的区分。公共秩序在法律调整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协调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国司法实践已经改变了违反公共秩序概念的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做法。我国民事立法需要以公序良俗的概念来取代传统的公共利益概念。在民事司法中,尽量避免适用公共利益对私人的法律行为进行判断,更不能一概地以此来判断法律行为为绝对无效。  相似文献   

18.
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法律和道德对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或缺的,也是不能分割的。本文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简要的论述,认为在实践中,应认真区分并深刻领会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使之更好地为人民利益和社会事业服务。  相似文献   

19.
《]票据法》第9条和第14条的立法在对票据的更改和变造的规定相对比较粗糙、保守,票据更改行为、票据变造行为的法律调整与规范不尽合理。鉴于《票据法》立法较早,而中国市场经济又在不断发展,故对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立法完善建议颇有必要。  相似文献   

20.
从道德和道德法律化的角度看,给予动物福利其实就是科加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而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便是把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实现动物道德的法律化。不过,动物并未就此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它只是一种"物格"弱于一般客体物的"准物"而已。由于道德法律化是有条件的,动物福利立法也应有限度,只有那些获得社会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动物道德,才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此,我们可用"利益关系分析法"和"利益层次分析法"来大致界定"基本动物道德"的范围;用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少损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以及补偿正义原则,来对动物福利立法进行较明确的定位,以妥善处理动物福利和人的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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