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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赵岩 《法制与经济》2008,(22):88-89
在债权让与中,让与人应保证其对所让与的债权享有合法的权利,否则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仅及于被让与债权的“真实性”,并不及于其“信用性”。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债权让与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要想建立较为完善的债权让与制度,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应将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于我国未来的债权让与制度中。  相似文献   

2.
无权处分与买卖他人之物的效力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其含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所谓“处分”,在民法上的意义有广狭之别。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分。民法通则第71条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中所指的处分,即属于这种最广义处分。广义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其中包括债权行为,如买卖、保证等,也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如所有权转让、债权转让、债务免除等。①狭义的处分,则是指“处分行为”,即是指使某些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之行为,…  相似文献   

3.
刘骏 《清华法学》2023,(4):125-139
合同承担移转的是合同关系,而非债权和债务。除三方合同外,合同承担还可由相对人准许让与人和受让人订立的承担协议而实现,未经准许,对相对人不生效。视当事人之意思亦可成立并存的合同承担。确定合同承担所移转之债的范围应考虑继续性合同的特性。相对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其与让与人因其他关系所生之抗辩,受让人不得向相对人主张属于让与人的抗辩以及其与让与人承担协议中的不履行抗辩。从基础合同当事人处受让已产生债权的受让人能否对抗嗣后受让基础合同的受让人,取决于它们各自产生对抗性的时点之先后;若债权在让与时未产生,合同地位的受让人优先。  相似文献   

4.
李江 《中国公证》2013,(2):37-38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让与买受人时,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是出于善意的,则买受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其物。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三)  相似文献   

5.
票据权利的转让和票据抗辩探析●袁有信在票据关系中,票据的转让较普通债权的让与频繁。在民法中,普通债权的让与,债权人须将让与之事实通知债务人,让与才对债务人生效,且债务人所有能对让与人行使的抗辩,都能对受让人行使。因此,如果票据的转让适用民法关于普通债...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至于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无权处分人有无处分权以及原权利人是否追认只是债的履行问题,这样就避开了适用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这个矛盾而又费解的规则。这样的立法不仅简洁实用,而且还能够使无权处分制度很好地与其他制度协调起来。  相似文献   

7.
Wrongful Birth,系当今医学技术发展所带来之新兴问题,研究该问题有利于明确医患之间之权利义务,解决双方之矛盾。对于该问题,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医疗合同之性质、妇女是否享有堕胎权、如不享有堕胎权则应该如何保障妇女之权益等方面。医疗合同一般应认为系委托合同,但于某些方面并不宜一概适用委托合同之规则。对于美国承认妇女享有堕胎权的做法,我国并不宜效仿,而应将妇女所享有的“得决定是否堕胎的机会”框于隐私权中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8.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合同作了规范,该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作为“法学上的精灵”,无权处分行为充满理论魅力,理论界对此争莫衷一是,《合同法》第51条显然也不能作为该理论盖棺论定的结论。笔者试从开放的视角对该理论进行“解剖”,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9.
刘恩 《法治研究》2008,(11):68-70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是目前流行的学说。该学说与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正好相反,且非常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行为可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但并不影响负担行为——签定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第51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权利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利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依此,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应属效力待定合同,其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以及无权处分人事后是否取得了处分权。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尚有值得商榷之处,该项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尚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仅从该项制度本身而言,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妥,但如果将其与我国民法的相…  相似文献   

11.
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是不一样的。我国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采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因此,在我国民法中无权处分是指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以引起标的物的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行为。基于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和无权处分内涵的分析,笔者对我国《合同法》第51等和132条提出了质疑并作出了合理的体系化解释,认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12.
石冠彬 《当代法学》2016,(2):110-118
认定无权处分关键在于处分人的处分权存在瑕疵,出卖他人之物属典型的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至少从字面上看违背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但可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加以补正: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原则上有效.相对人恶意时,权利人有权主张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乃《合同法》第51条的当然之意,其适用以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合同有效为前提,应做如下理解:在出卖他人之物中,出卖人违反了《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151条的规定,出卖人仅在买受人善意之时才承担源于处分权缺陷这一权利瑕疵所引起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3.
李锡鹤 《法学》2006,(6):11-17
根据登记生效主义,在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时,所有权、用益物权,均可以同等价值补偿。法律可规定不动产买卖协议、用益物权让与协议、用益物权设定协议为合同,不动产出卖人、用益物权让与人、用益物权设定人之登记行为,构成履约行为,无正当理由不为登记行为,可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抵押权及质权,情况比较复杂,如规定担保协议发生债权效力,或者无法以同等价值补偿,或者实际上以人保代替物保,增加了主债权人的风险。因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不应普遍适用于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况,实际上只应适用于不为物权行为可承担民事责任之协议,而不应适用于不为物权行为难以追究民事责任之协议;也不应增加当事人的风险。  相似文献   

14.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案例:甲将某名画委托乙保管,但乙却擅自将画售卖给丙。此时,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乙丙所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2.乙擅自处分该画的行为是否有效?3.甲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4.丙必须将该画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吗?一第一个问题,是合同效力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通说认为,该条规定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的效力:在未得到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  相似文献   

15.
债权流通与债务人保护间的价值权衡是债权转让法中的重要课题,保理场合亦莫能外。保理同时涉及保理法律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理支配下,基础关系当事人本可自由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在保理场合,因基础合同变更或终止可能导致应收账款价值贬损进而损及保理人利益实现,故制度层面需设利益平衡机制,有效协调保理人与债务人间的利益冲突。鉴于此,《民法典》第765条针对让与通知到达后基础合同协商变更或终止,设以“有正当理由”与“未对保理人造成不利影响”两项限制事由,满足其一即可对保理人发生效力。本文拟就此展开教义学分析,以期助益于审判实践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  相似文献   

16.
禁止让与条款效力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债权人违反禁止让与约定而转让债权的效力,我国法律未做明确规定.从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判例及国际公约之规定的比较法考察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则,即它们都将禁止债权让与条款对让与人的效力、与对受让人能否有效取得受让债权的效力及其对让与合同效力的影响三方面予以了区分.对此我国应予以借鉴,在未来的民法典债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让与条款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不影响让与合同的效力,但该约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完全有效.禁止从权利让与的约定也应遵循同样规则.如此,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又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7.
贺剑 《中外法学》2013,(3):583-597
合同解除异议权,即“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权利,性质上属于提起确认之诉的诉权,非解约方和解约方均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享有。双方的诉权彼此构成限制,可以实现尽早稳定合同关系的目的。《合同法》第96条第3款第1句只是非解约方享有诉权的注意规定。现有研究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误将异议权作为实体权利,并以此为基础建构旨在限制异议权、稳定合同关系的合同解除异议制度,不仅在逻辑层面无法自圆其说,还在价值层面产生诸多负面影响。适用《解释二》第24条时,应对解除权的有无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判定解除行为的效力,从而架空、虚置该条规定。抵销异议以及其它种类的形成权异议也应遵循这一规则。  相似文献   

18.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原则建立在“行政机关没有对国家权力的处分权”这一命题基础上,那么到底何谓处分权?行政机关没有对国家权力的处分权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到底有无因果关系?首先谈一下处分权。 一、处分权 “行政机关没有对国家权力的处分权”,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与国家的关系。我们知道,国家权力总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行使的,否则就无法实现。从国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看,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权力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最广泛是行政权,使其得以国家名义行使职…  相似文献   

19.
无权处分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体系排列上看,该条安排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一章,是合同生效要件的补救。这是一个新的制度,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一道,完整了我国民商法的合同效力体系。但在理解和执行这一制度上,笔者认为对以下几个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和研究。一、该条款能否作反对解释。该条有两个要件,一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另一是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一个法律效果是该合同有…  相似文献   

20.
张静 《法学》2022,(2):118-132
在处分情形,将有债权是处分人尚未取得的债权,包括绝对将有债权与相对将有债权。绝对将有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区分标准在于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将有债权处分是现有债权处分之变体,属于一种预先处分。将有债权处分涉及基础合同有效、公示预先完成、客体预先特定、债权可让与性四要件。将有应收账款质押应当登记,将有应收账款让与本身虽与公示无涉,但登记和预先通知会直接影响顺位关系。将有债权的描述应足够清晰,第三人能够据此合理识别所涉债权。将有债权处分具有自动取得效果和即时取得效果。在处分人取得债权时,处分自此时自动生效。将有债权的多重处分首需适用"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规则,补充适用"处分在前,顺位优先"规则。同一将有债权被处分和被代位执行的,应适用"完成在前,顺位优先"规则。将有债权处分欠缺破产保护效果,处分人在破产后取得的债权归属破产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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