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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侦查监督视野中的刑事拘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拘留作为紧急情况下临时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外部审查缺失、拘留期限过长、讯问时间随意等诸多问题。由于"重配合、轻制约"观念的约束,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错用、滥用拘留权的监督方式、力度、程序和手段均不到位,必须加强对拘留杈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保障被拘留人的人权。  相似文献   

2.
刑事拘留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但是在其适用过程中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其立法目的。刑事拘留的滥用所导致的后果往往不堪设想。本文通过对我国和外国主要国家刑事拘留制度的介绍和比较,对我国刑事拘留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刑事拘留的紧急性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小剑 《现代法学》2016,(4):110-120
学界通说认为刑事拘留是紧急状态下的临时强制措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拘留不再以紧急性为要件,实践中其系逮捕的常规前置程序,成为非紧急羁押措施。然而,刑事拘留定位为紧急强制措施才符合宪法精神,否则会扩张警察权力,架空检察机关批捕权,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未来的改革应使之回归紧急强制措施,取消需要拘留证的规定,缩短刑拘期限,弱化对逮捕的程序控制,并以事前证明标准、事后权利保障防止刑事拘留权滥用。  相似文献   

4.
高元成 《河北法学》2001,19(3):67-68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 ,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 ,由于情况紧急 ,不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 ,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采取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 ,检察机关在行使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时 ,在紧急和必要的情况下 ,亦经常使用刑事拘留这一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第 6 1条第 4、第 5项规定的情形 ,需要拘留的 ,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 ,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些规定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有效保障。法律规定 ,做为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相似文献   

5.
一、侦查机关反复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拘留措施期满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然后又因为同一犯罪事实将犯罪嫌疑人重新刑事拘留,即反复适用刑事拘留措施,造成了刑事拘留事实上没有期限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刑事拘留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但是在其适用过程中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其立法目的。刑事拘留的滥用所导致的后果往往不堪设想。本文通过对我国和外国主要国家刑事拘留制度的介绍和比较,对我国刑事拘留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期限、延长期限及延长期限的理由。据此规定,公安机关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但在司法实践中给人的印象恰恰相反,公安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对诸多犯罪嫌疑人都适用了刑事拘留期限的延长,  相似文献   

8.
刑事拘留(以下简称拘留)是侦查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诉法之所以把拘留规定为一种强制措施,是因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都比较明确,而且情况紧急,如不及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就有逃跑或者继续犯罪的可能,从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危害,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正确适用拘留强制措施,不仅有利于及时打击和防范、制止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的犯罪活动,亦可以防止把不必要拘留的人拘留起来,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但是,在司法实…  相似文献   

9.
罗宁标 《法制与社会》2012,(22):152-153
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问题。由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惩治法律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0.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着办案质量不高、执法不严、保障人权意识不强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缺失监督和监督不严,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尤为必要和重要.  相似文献   

11.
国内有种观点,认为“嫌疑有据”的无罪拘留是合法拘留,不负国家赔偿责任。本文对德国、日本、俄罗斯的类似我国刑事拘留的紧急强制措施负国家赔偿责任违法性进行比较研究。它们的共同规则为,对犯罪嫌疑人采用紧急强制措施后,经侦查审判查明其无罪的,国家负赔偿责任,而不管被采用紧急强制的犯罪嫌疑人在采用该紧急强制措施之前是否有犯罪,采用紧急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违法。德国还具独特规则,对犯罪嫌疑人采用紧急强制措施后,经查明罪不该采用紧急强制措施的,国家也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   江某参与盗窃团伙作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十六岁),其情节较轻是从犯,属教育挽救对象,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决定发出十余天后,公安机关仍不将江某释放,检察机关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则以刑事拘留期限一个月期间未满,不属违法,而不予理睬。请问公安机关违法吗?检察 机关应该怎么办?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卢开均 卢开均同志:   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的做法是违 法的。   从性质上看,刑事拘留是紧急情况下采用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3.
佘景妮 《法制与社会》2011,(27):274-275
刑事拘留作为审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公安人身自由的保护。本文在分析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及检察机关对其监督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刑事拘留监督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无证逮捕制度是"令状主义"逮捕的一种例外,主要适用于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拘留"其实质就是对现行犯及重大嫌疑分子的"先抓获后拘留"的行为,应借鉴国外"无证逮捕"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6,(1):119-129
现行犯(flagrant delict)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法定用语。但是,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像西方国家那样给予现行犯一个明确的界定,而是将其规定为刑事拘留条件之一,致使现行犯概念一直没有引起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足够重视。然而,现行犯观念的缺失,不仅为刑事拘留制度的异化洞开了方便之门,而且,严重影响了对现行犯紧急应对机制的研究。故此,需要以传统刑事诉讼法学中的现行犯理论为基础,对"现行犯"这一法学概念进行学理解读,并结合大陆法系国家现行犯的立法体例,对我国立法中的现行犯规定进行梳理和反思,以期可以推动我国现行犯紧急应对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浅谈拘留适用应注意的问题高耀斌根据我国目前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拘留共有两类五种:一类是依照程序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三种:一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拘留,又称刑事拘留。二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强制拘留,又称民事拘留或司...  相似文献   

17.
武晓梅 《法制与社会》2012,(22):143-144
在一批资深法学家的推动和历年来司法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的基础上,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进步赫然,然而刑事拘留制度部分的修改笔墨甚少。笔者以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制度为对象撰写本文,以表达一法学学子对刑诉法修改的关注和期望。刑事拘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然而,由于此次修改对刑事拘留的规定不完善之处的改进并不乐观。拘留被滥用的严重局面损害了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本文根据新修改诉讼法没有提及之处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现有拘留制度的相关条文提出修改建议意见。  相似文献   

18.
侦查羁押适用误区分析——现状、危害、原因、对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逮捕和刑事拘留是一种诉讼保障手段,羁押是一种持续性的法律状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利的剥夺,应严格地采司法令状主义.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羁押被大量地运用.目前侦查羁押在适用中走入了工具化、普遍化、违法羁押超期羁押严重的误区,认为侦查羁押适用走入误区的有侦查人员个体观念和行为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及立法缺陷等制度建构,以及刑事诉讼价值理念选择等方面的原因.侦查羁押适用中的误区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及法治的严肃性,并影响了审判时的罪刑关系.要走出羁押适用的误区,必须从侦查人员个体观念、行为,刑事诉讼构造、制度构建、价值选择等方面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19.
我国法律根据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违法目的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拘留办法,即对违法行为人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具体分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规定而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一、我国法律规定几种拘留的区别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不同性质的拘留,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这三种拘留单从形式上看,似乎差不多,即都是对被拘留人的临时羁押,但是它们的法律性质和适用对象、法律后果都是极不相同的,必须明确这三种拘留的区别,决不能混淆它们的性质。1.刑…  相似文献   

20.
国内学者大多认为刑事拘留的法定事由是《刑事诉讼法》第61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法定事由。这是值得商榷的。《人民警察法》第17条明文规定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中,可以使用拘留。通过对多方面详细分析,确定它是刑事拘留而非行政拘留,所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应当是刑事拘留的又一个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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