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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按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改革目前的法院设置、职能配置以及级别管辖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审级制度,即按司法区设置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简易法院等四级法院系统。简易法院设小额法庭,管辖小额请求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简易法院管辖轻微民事、刑事初审案件:地区法院管辖其余的初审案件以及来自简易法院的上诉案件:巡回上诉法院管辖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一般案件实行二审终审:但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和死刑案件可上诉至最高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并建立适当的判例制度。同时改革与审级制度紧密关联的配套制度,如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保障;建立法官编制及法官遴选、保障、惩戒制度;改革法院内部的分工与管理;废除审判监督程序.改设再审之诉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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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已经困难重重。为此,《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高级法院可以确定基层法院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以及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修改意见。相对集中管辖存在增加诉讼成本、部分法院审判压力过大和难以避免各地政府相互帮忙等问题,而且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也存在不够协调之处。为实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目标,应当取消基层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权,由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时,为解决诉讼成本等问题,将目前各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改革为隶属于中级法院的巡回法庭,以消除基层法院由于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重叠而导致的行政审判困境,实现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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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摆脱地方干扰,增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能力,而作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试点来推进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宪法、法律赋予法院的行政审判权有效运行。这种做法实为改革过程中的无奈之举,故而需要宽容、理解和支持。但是,改革试点也面临着如何符合实定法相关规定的挑战。对于确实具有合理性和实效性的改革举措,应当通过修法予以合法性支撑。不应将集中管辖确立为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制度,因为它不能有效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无法充分利用各级法院既有资源,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相悖;要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需要在行政体制改革上下功夫,真正确立尊重法院裁判的行政责任体系。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对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试错探索予以科学评价,对实践和理论误区予以逐步矫正,确立正确的方法论和科学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以基层管辖、本地管辖等法定管辖为一般管辖,以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等裁定管辖为补充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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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归根结底是地方司法机关的设置问题。检察管理体制改革应在现行宪法框架内,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实现地方检察院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置。在此基础上,兼顾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和满足社会需要,充分考虑基层实际情况,按照适当分离原则、相互衔接原则、方便诉讼原则、平衡办案原则、成本经济原则积极稳妥调整司法管辖区域,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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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法院在设置上分为四种级别,完全与行政区划相联系,即在(区)县一级设置相应的基层法院,在(地)市一级设置中级法院,在(直辖市、自治区)省一级设置高级法院,在中央一级设置最高法院。实践证明,这种将行政区划与以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为基础的司法管辖完全对应的模式,对于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为了趋利避害,应当以司法(管辖)区的概念为基点,对现行的司法管辖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与完善,主要应基于这样几种价值标准作为判断的依据:其一,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其二,有利于弱化和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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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上诉条件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科学建构对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至关重要。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上诉审运行现状中,对上诉的不加限制业已造成了诸多弊端,需要改苹和完善。作法主要是对上诉条件的完善并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改革,确保一审事实审的中心地位,并充分发挥二审本应具有的功能,以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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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流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背后,反映出来的仍然是法院体制的官僚化、法官的公务员化。从知识的角度来看,这破坏了上诉审与初审司法知识的分工,以及司法与其他部门知识的分工,不利于司法知识传统的形成;同时也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控制,以及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同质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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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控审分离原则的主要价值在于保障裁判者的中立,防止追诉权的滥用,从而强化辩护职能。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配合制约”原则的影响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控审不分现象极其普遍,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应当通过程序的完善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进行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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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死刑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对死刑裁判准确性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基于保障人权、诉求公正、贯彻死刑政策、实现上诉审职能方面的考虑,应当改革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法律规定的疏漏、对生命权的漠视等原因造成的实践中第二审法院规避开庭审而大量以书面审或者调查讯问审的方式审结上诉死刑案件的做法。实现上诉死刑案件开庭审的普遍化,需要从理念到制度的转变与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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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审查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内部请示报告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违反审级独立原则、不符合诉讼原理、与司法改革方向相悖等缺陷,故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和转型.应设立有限上诉制度,制度内容包括:设置上诉程序、不设再审程序;上诉只限于一审法院对仲裁拟作出否定性裁定的案件;审查的范围仅限于上诉人提出上诉且法律有规定的事由;审查程序参照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为保证上诉审案件的质量,还需要采取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推进裁判文书公开、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监督指导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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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海事法院在实践中积累了一系列旨在保障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非正式制度。这些制度与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最为接近,是改革不容忽视的本土性资源。海事法院在跨区域管辖案件、人财物统一管理、法官队伍精英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面临着地位边缘化、存在合理性、管理混乱化三大危险。本轮司法改革应重构海事法院的权力体制,修改宪法及法院组织法,并进行法院内部去行政化、法官职业化等配套制度改革。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可借鉴海事法院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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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纠错功能的法律思考——以法院层级关系为分析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法院层级关系的类型直接决定了上诉审的功能定位,亦直接影响到了案件的上诉率及法院判决的权威。在科层制法院层级关系中,上诉审的纠错功能定位虽然具有一定的依据,但其亦存在无法克服的内在理论缺陷,会对司法实践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在协作制的法院层级关系中,由于各级法院只是权力分工不同,不存在高低之分,所以上诉审不具备纠错审的定位条件。上诉审功能的理想定位应当是通过吸纳当事人的不满而将相关争议控制在司法体系之内解决,从而在根本上维护司法系统的权威,法院对案件的再次审理不过是对原审判决进行验算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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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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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制度简介(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四、香港的法院及其审判管辖权限香港的法院,现有最高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儿童法庭和12个裁判所(香港称之为审裁处,如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及小额钱债审裁处)。上述各法院(庭、所)负责执行法例、审理一切民刑事案件,裁定市民之间或市民与香港当局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 1.香港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香港最高法院于1844年正式启用。1912年,当局根据“合议庭条例”设立上诉法庭,1975年,最高法院原有的合议庭取消,其职责由上诉法庭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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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诉审程序是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对该案再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民事上诉审作为纠错防错的程序装置和过滤机制,在纠正法院裁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统一性,保障司法正当性方面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和意义。一、上诉审的功能民事上诉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美国上诉法院法官戴安.伍德(Dianewood)认为,美国上诉审的功能有以下六项:第一,法律的正确适用;第二,法律的统一适用;第三,法律的演变与阐释;第四,纠正事实错误;第五,巩固司法体系的合法性并加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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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已成为热门话题,并已开始出成果。大体而言,这些成果主要包括对庭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等改革及落实法院宪法地位、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方面。可以认为,这些成果开始服务于司法公正,拓宽了研究领域和司法改革的进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