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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纯从理念上讲,证明责任规则为裁判规范,似乎是不言自明的论题,可一旦脱离证明责任的抽象理论,进入到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领域,有些学者则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证明责任的这一属性,重新将证明责任纳入到事实认定中的证据规范范畴,甚至将结果与行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相混合.证明责任的抽象理论于是不得不借助当事入举证责任这一具体内容进行支撑,否则就成为了纯粹虚空的架构.因此,有必要正本清源,去疴归真,在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为裁判规范的同时,应当设定具体的适用程序,避免证明责任理论的空设,以及在运用时需重新纳入到事实认定程序的不当做法.  相似文献   
2.
从法理上讲,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是民事代理与诉讼程序的结合,其既具有民事代理所要求的合意性,也具有诉讼程序所要求的司法性.公民可否作为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考量的核心因素在于司法性对合意性的规制.从普遍性的合意自由代理到限制性的公民代理,实质上是将代理关系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私法关系上升至国家诉讼程序的司法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人的规定,纯粹以身份划范围,以专业性等同司法性,与诉讼程序司法性的要求并不契合,应当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则之所以在实践中失范,根源是缺失以人本精神为指导的诉讼理念和漠视对刑事诉讼主体程序利益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以刑事诉讼程序个人主体性为维度,通过规则对当事人的相关程序利益进行保护以避免诉讼程序个人主体性的缺失,从而最终建构具有人本精神内涵的诉讼理念和注重程序利益保障的刑事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民事诉讼第三审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尚豪 《法学论坛》2005,20(3):17-20
我国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由于欠缺对审级制度功能理论和相关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考虑,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弊端,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建构第三审程序。在第三审程序中,应当只审理法律问题,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越级向第三审法院上诉,并对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实行特别上诉、最高法院提审和上诉许可制度。出于审理范围恒定原则,在第三审程序中,不得提起反诉、附带上诉。  相似文献   
5.
论优先购买权价值功能与法理基础的统一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种制度性事实,优先购买权一方面要建立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之上,反映人们一定的立法技巧和逻辑思维,以符合现代的法律精神;另一方面亦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生活对法律规则的需求,具有为社会服务的价值.这两个方面应当是相辅相承、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通行的认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功能与现实的法理存在冲突的观点,应当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6.
论小额诉讼程序基本理念及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许尚豪  阚英 《政法论丛》2006,6(5):87-92
小额诉讼的基本理念除了诉讼效率之外,其更加关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和程序利益的保护,根本的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应当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注重对当事人的程序保护,不应当为了程序之简便而忽视正义之保障。在此基础之上,在机构设置、程序进行、能否上诉等方面做出合理的构建。  相似文献   
7.
诉讼程序越是契约化,它便越具有现代性和正当化,同时也越能够体现出纠纷主体的内在意志以及由此产生出的程序自治性。执行程序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虽然较难体现出纠纷主体的这种合意性,但至少在理论上,纠纷主体在执行程序中体现出合意性也具有可能性。这一点已经得到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佐证和认同。尤其是,这种存在于执行领域中的合意性与其存在于审判程序中一样,也同样具有不断扩张的内在倾向。本文以执行和解为研究基点,从各个层面解析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契约化表现形态及发展规律,并对完善我国的执行和解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的发展,程序主体的利益实在化逐渐成为构建独立性、自主性诉讼程序的关键性问题,程序利益亦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程序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反映出程序主体的特殊利益需求,其在诉讼程序中表现出的独特本性和功能,直接影响到民事诉讼程序的架构与运行。  相似文献   
9.
在各种应用型法学学科中,民事诉讼法学是最具动态性的学科之一,诚可谓一年一个样,年年不一样.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以及我国社会形态的变迁和社会主流观念的更迭,民事诉讼法学正处在新陈代谢、金蝉脱壳的过程中.横览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从荦荦大端到具体而微,我们似乎到处都可以听到它与传统体系的"断裂之声",一种"去传统化"、"去苏联化"的学术氛围蔚然大观,民事诉讼法学真的融入了世界性涌动的大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已经具有了国际性的前瞻视野.这样的基本判断在以下的难免挂一漏万的综述中也可窥见一斑.  相似文献   
10.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一类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观察,无论是归责原则还是举证责任分配,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与其它普通侵权赔偿并无太多的特殊性,因而,本文的研究视角仅限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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