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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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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单的无因性是指使提单的受让人获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并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提单的无因性是提单可转让性本质的要求,是保证提单顺利流通的制度,也是商法自主发展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2.
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凭单交货(凭正本提单交货)是国际海运界的一项基本原则。①针对近几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渐增多的现状,本文从提单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入手,分析了学术界对无单放货性质的几种观点,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3.
海峡两岸海运直航的开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提单纠纷。尽管提单大多载有管辖权条款,但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法院都有将直航中产生的提单纠纷纳入本法域法院管辖的倾向,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管辖权冲突。这种冲突如何解决,直接影响一法域法院作出的提单纠纷判决能否在另一法域得到认可与执行。针对这种状况,采用比较和实证的方法,介绍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就提单管辖权在立法、司法以及学理方面的情况,结合中国目前的现实条件,提出解决海运直航提单纠纷管辖权冲突的四项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   总被引:12,自引:2,他引:10  
一、引言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贸易单证。提单自14世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barrow诉Mason一案中首次承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D0cumentoftitle)功能以来,物权凭证功能一直被人们认为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功能,这在已出版的国内外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教材和论著中均有提及。但究竟为什么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以及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和何种程度,均有待深加探究和论证。我国《海商法》采“汉堡规则”的…  相似文献   

5.
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已于1992年9月16日生效。其序言表明:“这是一项取代1855年《提单法》的法律,对提单及其他航运单证作了新的规定。”毋庸置疑,1855年《提单法》是国际航运和贸易界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被收录在有关国际航运和贸易的重要教科书中。在这一法律体系下产生了CIF合同、FOB合同,以及象信用证这类重要的制度。但是从现在起,人们可以舍弃1855年《提单法》了。  相似文献   

6.
在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货物时,提单在租约下签发,实践中经常将租约条款并入提单。我国《海商法》第95条规定了提单对租约条款的并入,这说明这一国际航运实践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确认。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作为纠纷解决的首要条款,在租约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对于租约中的仲裁条款能否并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租约中的仲裁条款能够有效并入提单,其并入方式有两种,即在提单中使用明确的并入措辞或者在提单中规定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对租约和提单同时适用。  相似文献   

7.
提单物权效力推定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的深入探讨,论证以下观点:在中国现存的法律框架下,提单是兼有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的有价证券。有效签发的提单的债权效力是确定的,但其物权效力是不确定的,具有推定性。物权效力推定的含义:其一,任何一份提单,只要表面上的记载符合提单的形式,就应当被推定对其所示的货物有物权效力,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其二,对推定的提单物权效力是可以举证反驳的。该观点简称“推定论”。  相似文献   

8.
孙航 《法制与社会》2010,(33):120-120
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在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达成的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项约定。由于提单特殊的性质和功能,使得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有着明显的特殊性。因而理论界对于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争论激烈本文从合同法的视角,阐述了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班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9.
略论海运提单欺诈的常见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运提单是海运贸易中的重要单据,它可以流通,并代表物权,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由于海运是国际贸易运输最主要的方式,因而这一纸提单在以单证买卖(ocumentaiysal)为主要贸易方式的今天,成为海运欺诈利用的对象。以下笔者简要介绍几种常见的提单欺诈。(-)倒签提单(BackdatedB/L,人nh-datedB/L),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其签发日期比货物实际装运日早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方便结汇。承运人如签发倒签假钞一,’明显构成对提单受让人的一项欺诈行为,因为提单日期应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而所签发…  相似文献   

10.
提单是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传统纸面提单的滞后性、风险性等问题逐渐凸显,直接导致了国际社会在提单实践中的混乱,其中最为突显的便是承运人的无单放货问题.电子提单具有怏捷、安全的特点,成为解决提单流通速度与船速的不协调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鹿特丹规则》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电子单证适用的法律框架,但其并没有将这些规定与电子提单的流转实践相结合,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要解决.  相似文献   

11.
在"实质意义当事人"向"程序意义当事人"转化背景下,从借鉴保护提单持有人国际经验出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不应限于提单的被背书人,同时还包括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善意取得提单的人。凭正本提单交货——这是承运人在提单项下一项相当严格的责任。"迟延提货"或者"港口仓库不允许存放"不足以作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抗辩理由。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顺利结汇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却与提单持有人丧失"结汇失败下的货物控制权"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2.
提单是海运贸易的基石,拥有提单即拥有货物的推定占有权.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因此记名提单作为不可流通单证,其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一直存在争议.2009年9月签署的<鹿特丹规则>在尊重国内立法和海商实践的基础上,对记名提单及其放货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这对完善我国<海商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提单之中往往印制或并入了仲裁条款,其效力问题历来受到争议。在国际公约中目前尚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一规定,而在各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其效力的认定也颇有差异。我国法律对于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没有明文规定,而司法实践以否定为主。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和提单流转的特点来看,承认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成立是有充分依据的。而判定提单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时,一个关键问题是法律适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提单仲裁条款应该适用仲裁地国家的法律。  相似文献   

14.
记名提单作为提单的一种,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具有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从记名提单托运人货物控制权-9收货人提货权这一新视角切入,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下,解读相关法律要素,还原记名提单应有的法定特征及功能,得出记名提单承运人需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按照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提单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职能,并可以作为议付的凭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明确了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有关装运单证里银行处理的必须的单证。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如果本人是承运人或受承运人委托签发的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作用。如果“提单”签发人不是承运人,在法律上仅仅被认为是收到托运人货物而出具的货物收据。因此对于这种提单,法律上不承认它是物权凭证,也不能作为议付的凭证。  相似文献   

16.
由于传统纸质提单在实践中存在缺陷,电子提单在现代信息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应运而生。与纸质提单相比,电子提单具有更安全、更快捷的特点,同时具有传统提单所具有的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物权流通凭证及担保的功能,因此电子提单的使用将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17.
针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方面的理论争议,通过明确物权凭证概念的由来和含义,结合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用,并联系提单其他功能对此展开论述.认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不能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而否定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认为提单是债权凭证则不符合历史实践;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历史地应是一种设权性的占有权凭证,在现今法律规定下,在有些方面其重要性有所削减,但占有权凭证仍有其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18.
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是有关记名提单理论主要争议的核心。本文从研究提单的物权属性与可转让性的关系展开,反驳了“记名提单因为不能流通,所以不是物权凭证”的否定论观点;进而界定了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权利内涵及表现;最后,从各国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得出结论: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且具有物权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肯定。研究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对于促进有关记名提单规则的完善和广泛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王慧 《广东法学》2004,(3):63-67
提单的功能从最初的运输阶段扩展到买卖和结算阶段后,提单就逐步跨越收据而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这样提单就具有了可转让性。提单的转让必然会引起提单当事人的变更,这样就和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了一定的重合与冲突。正确认定提单当事人和运输合同当事人是理清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确认其权利义务的前提,本文拟从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着手,分别比较承运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概念,以揭示提单当事人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区别和联系。  相似文献   

20.
提单物权效力的法律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提单物权效力的法律构成,理论上存在代表说与绝对说的论争.代表说以民法的占有为前提,认为提单所代表的对货物的占有与直接占有具有相同效力;绝对说则认为提单的交付是由独立的证券交付本身而产生的占有移转.二者在实效上产生差异.根据绝对说,不论承运人是否占有货物,交付提单就可以移转对货物的占有.绝对说因更能维护提单的流通性而值得提倡.经逐一分析,代表说对绝对说的批评均不能成立.绝对说似与动产物权变动伴以占有移转的原则不合,但考虑到商法的私法开拓者身份,应接受这一突破并将之作为民法的一项课题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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