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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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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法学理论上,宪法原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而在实务中,法律原则作为有效法律规范被援引的合法性又每每遭到质疑。兖法原则在法学中的矛盾表明,法律本位问题在不同视角的关注下逐渐演变成了不同的法律方法问题.制定法中明确的宪法原则具有实在的法律规范效力,其直接适用不仅可弥补制定法规的不足,而且能扩大通过法律机制解决社会纠纷的合法性依据。  相似文献   

2.
在部门法法典化的过程中,体系型法典和汇编型法典是两种常见的模式.从社会理论的视角看,两种法典在司法论证中的作用可以揭示不同法治类型下规范制定权的不同分配方式.在自治型法治中,法官诉诸立法文本为司法中的政治决定寻找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法学对法律体系在横纵两方面的构造:一方面为体系型法典创造了基础;另一方面通过不断把新的、为了解决具体问题而创造的法律规则整合进入既有体系,从而确保法学家对规范制定权的主导.回应型法治的理想则允许法官依据法律规范,在充分考虑政治和道德原则、科学论证、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创造新的规则.回应型法治的司法也是多中心治理体系的一部分,让规范制定的过程向不同的社会群体开放,以牺牲稳定性的代价追求制度变革中的实质公平.法学的作用则是为行动者提供策略建议,不再是规范制定权的主要掌握者.两种法治和法典模式的实践效果取决于治理领域和法文化的特点.  相似文献   

3.
一般认为,对于一门学术型学科而言,一套方法的存在及由此而形成的方法论至关重要。在德国,法律一直以来都是一门学术型学科。作为被称之为"法学"(字面意思是法律"科学",更确切地说是有关法律的学问)的研究对象,法律以具有一套专门的法学方法论为其特征。在德国大学法学院中,法学方法论是一门非常重要的讲授科目,且围绕这门课程有大量的法学文献。这些文献所讨论的是德国法律人如何(或者更准确地说:应该如何)开展法律工作。德语文献相关讨论中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在概念上区分"法律解释"与"法的续造"。方法论的讨论涉及制定法解释的各种相关要素、先决条件、不同层级,以及法的续造的合法性等问题。除此之外,还应意识到,对于德国法方法论的讨论是在不同的政治发展历程下展开的。基于此,本文从以下五个一般性话题展开对方法论的讨论:第一,德国、瑞士以及奥地利在方法论上的共性;第二,方法论讨论的规范特征;第三,不同法律领域中所出现的方法论上的差异;第四,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论的关系;第五,德国所讨论问题的历史背景。  相似文献   

4.
罗时贵 《北方法学》2012,6(3):115-124
法律资格纷争成为英美法理学传统的一道难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法学流派。从法的合法性判准的不同模式出发,证立整全性不仅可以进入法的合法性判准的行列,而且必然成为当下法的合法性判准的最佳选择。这一必然的最佳选择基于整全性在理论上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即最高指令——人类"善"的生活,在法律实践中实现了平等尊重和普遍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理想型的法律。如果这一论证结论确实可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超越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之争,终结和平息不同法学流派对法律资格的纷争。对于法律资格的回答将聚焦于法的合法性和整全性的关联考察,其对法理学的重述将开辟新的理论疆场。  相似文献   

5.
谈萧 《法律科学》2012,(4):37-42
规范法学的地位是由其方法论即规范分析方法奠定的。规范分析方法由合法性分析、规范性分析和实效性分析构成。合法性分析用来评价被分析的对象是否符合实在法;规范性分析用来检视法律权利语句和法律义务语句的清晰性和逻辑性;实效性分析用来判断逻辑语义上的法律秩序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实践行动中的法律秩序。规范分析方法一方面可在纯粹的规范法学领域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也可超越规范法学领域,为其他学科研究对象提供方法论。  相似文献   

6.
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法学出现了各种流派以后,有一个重要现象值得法治论者去研究。这就是除了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外,多数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都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效力进行程度不同的消解、修正、甚至废止。这一方面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容,使人们更全面地理解法律,但另一方面也从不同的角度挑战了法律甚至法治的权威。对此,法治论者必须正视。在很多法学流派中,由于带有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被批判,尤其是后现代法学对法治基本原则的解构,使我们感觉到,法律人的思维(包括法学研究)中出现了规范的失落或者说法律的隐退。本文分析了在法律决断论和主体选择论的矛盾下,法律规范的尴尬地位、规范隐退的表现、原因以及拯救的姿态与理路,所蕴涵的问题意识在于批判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7.
郜尔彬 《政法学刊》2011,28(4):71-75
法的合法性问题是法学科中一个本源性问题,其学术指向在于探究法的终极本源。法的合法性是法之所以为法的内在根据,是法之所以被遵守的原因,是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基础与前提。法的合法性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与法律实践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现存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大量基于犯罪记录产生、针对犯罪记录主体设定的禁止性规范,即前科规范。通过对近30年的数据进行统计可以发现,现有前科规范数量十分巨大,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都有涵盖,形成了一套严密的针对犯罪人的禁止性权利限制体系。越来越多的前科规范被制定出来,也引发合法性问题,原本作为犯罪预防的制度有沦为“二次惩罚”工具的风险。对此,需要遵循前科规范创设的基本原则,即创设法定原则、预防必要性原则和评价均衡原则。  相似文献   

9.
司法的真相——在法律解释的合法性与妥当性之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规范和事实的不同安置,以及由此折射出的对合法性与正义性的不同态度,构成了西方法学史的全部。但至少到目前为止,纠缠于规范与事实、合法与正义之间的争论似乎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而从现代西方哲学的商谈理论中我们发现,只有放弃学术立场上的任何一种“独断”,实现规范与事实、法律共同体与相应“听众”之间的合意,并对合法性与正义性进行适合法学语境的重新解读,才能最终缓解甚至消除合法性与正义性(妥当性)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0.
多数政治学家或重视政治观点的法学家大抵都怀疑法治中的合法性原则是否有良好的成效。但是,从法学观点看,法也不见得条条都是尽善尽美的,合法的未必合理。仅仅根据合法性原则,并不一定能达到真正法治的目的。从政治学观点看,法律不能仅仅  相似文献   

11.
再论法律解释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金钊 《法学论坛》2004,19(2):23-33
本文通过对法律解释学与概念法学、法社会学、价值法学、解释学法学、立法学关系的揭示,旨在厘清法律解释学的概念及其范围。法律解释学是一个偏重方法论的学科,属于实用法学的范畴,是一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实践理性的法学。法律解释学把司法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以建构裁判规范为己任,强调根据法律进行解释是其基本方法,但它并不否认其他法学方法融入裁判规范。当代法律解释学承认制定法、法律价值、事物的本质、公共政策、良善风俗等都可以通过发现、论证、解释、衡量进入作为裁判规范的法律,都可以作为法官法源。法律解释学是以司法方法论为核心内容的实用法学。  相似文献   

12.
法与法律     
在法学术语中,"法律"一词常常同"法"一词交替使用,给法学研究带来了麻烦.如"国际法不是法律"的命题,曾引起一番争论,各持己见,认识难得统一.我认为这是由于法学概念不规范所致,本文试就这类问题谈点个人看法.首先,分析一下概念本身.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  相似文献   

13.
法的原则问题,是法学中的重要课题之一。法的原则,把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并且规定个别规范和制度的地位和意义,进而决定着法律调整人们行为和关系的实际效果。探讨、认识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有助于改进法的创制,促进法的有效实施,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调整机制。本文仅就法的原则的一般规定性及其分类作一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14.
同部门法不同,法学基础理论是这样一个领域,它研究法律最基本、最普遍、最核心的问题。并通过对法律规范及其适用的考察发现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原则。概括出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在部门法律发达的现代,人们经常与之打交道的是具体的法律规范。而法学基础理论则往往被冷淡。人们因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而被法院判决给被侵  相似文献   

15.
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事不再罚,是近几年行政处罚的理论中出现的一个法律适用原则。这一原则,在越来越多的行政审判中被直接运用,在新制定的行政法规中被直接规定为法律规范。从其快速被人们接受的程度上分析,该适用原则确实具有其特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但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法或者有权威的法学著作对这一原则作明确的阐述。由此不免引起在具体适用中的争议。本文试以粗浅的见解来论述,以抛砖引玉,求得共识。  相似文献   

16.
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审判中起着指导作用,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遵守、贯彻这一原则,就存在精细化的问题。首先,是"法"的外延,合法性审查的前提是完备的法律规范,当法律法规出现真空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惯例作为行为依据,是否对司法权有拘束力,对之合法性审查是司法权不能回避的现实。其次,法官贯彻合法性审查原则时,既要监督行政行为,又要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关键在于合法性与适当性的界限上,如何认定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应包括法规裁量和幅度裁量。  相似文献   

17.
论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在整个法学中占有突出的位置,直接涉及到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无论是在法学研究还是在法学教学中,人们对法的概念的表述是比较统一的,也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本文拟由此谈起,对法的概念的表述作一点补充性的说明。一般认为,法与广义的法律在词义上可以混用,都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在某些法学基础理论的书籍中,将凡是用法的地方统  相似文献   

18.
法行为是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过程,是现实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决定了我们在法学研究中必须将法行为置于重要研究对象的位置。 法律研究不能不重视规范。对规范的重视是我国几十年来法学研究的特点,在这些方面法学界也取得了极有益的成果。但忽视对法行为和法律制度现实性的研究,恰好又是过去法学研究的弱点。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法制建设的实践要求克服原有研究中的弱点,要求法学揭示法律调整社会行为的规律并提出提高法律调整效率的方法。我国行为法学正是顺应这种要求而出现的。  相似文献   

19.
试论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及其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杂揉成一个学科进行调整,其症结在于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用法律运用的综合性替代了法学分科的严整性。本文将国际经济法重新界定为“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并从新的视角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梳理,以此佐证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相似文献   

20.
成凡 《华中电力》2020,(1):10-28
情感、效率、公平是人们认知活动中惯常的三个进程。对应这三个进程,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有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认知互动既可能形成社会自发秩序,也可能为法学提供一个基于认知背景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法学应对实践问题。“公平主导”的一个简单回答是,面对不同场合,情感、效率、公平三种进程被激活的程度不同。大体上,家庭场合激活情感,工程场合激活效率,市场和法律则更激活公平。在实践中,公平主导的法律原则由于比较接近主流社会认知,所以法律规范在社会中往往可能“自执行”,无需全靠外界监督或者激励。公平原则也有其自身的局限。虽然规范和原则很重要,是社会秩序的母体。但是,公平原则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缺乏制度上的法治,光靠情理法是不足的。所以现代社会形成了规则化解决纠纷的机制,这就是二阶意义上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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