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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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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洪坤  汪媛 《政法学刊》2007,24(6):31-35
在国家既定的法律体制框架下,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博弈,他们理性地作出自己的策略选择。从动态角度运用博弈理论分析被害人与犯罪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策略空间及理性选择,进而得出刑事和解博弈的均衡性实际上是一种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达成的和谐状态。  相似文献   

2.
刑事执行权归属刑事行政权的命题必然产生刑事行政与刑事执行相对人这一对基本范畴,刑事执行相对人的权利是刑事执行法治的核心课题,廓清刑事执行相对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分野和关系,对深化权利保障理论和规范刑事执行权力运行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对刑事审判权制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审判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和权威。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刑事审判权的滥用则会导致司法专横。在强调司法独立或称审判独立的同时,应同样重视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以保证审判权行使的最高理念─公正。在刑事审判实践过程中,独立与制约呈现出此消彼长的二律悖反关系,应当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同时,行使刑事审判权的主体─法官是具体的人,是理性因素人格特征的载体。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同样应有制约的必要性,在这方面,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审判主体都作了严格的规范和制约。从权利与权力的角度分析,刑事审判权力同样应受对权利的保障的制约。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中的不合理因素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在秩序维护和权利保障方面都存在着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形。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实现秩序维护和权利保障的高层次平衡,构成了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其中,权利保障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从建立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刑事司法职权关系来看,纵向集权的论点值得深思。从立法权与司法解释权的关系来看,应当真正确立刑事程序法定原则,进一步厘清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权力界限,刑事程序性司法解释不得任意扩张司法机关的权力,不得任意损减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张青 《河北法学》2014,(11):73-82
刑事审前辩护并非孤立的范畴,而是整个刑事司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从类型学出发,刑事诉讼职能划分主要表现为权利制约型与权力保障型两种模式。不同模式直接决定着审前律师辩护的角色定位、制度安排及其运作效果等基本状况;刑事司法中被追诉人人权之保障须借助权利制约权力方能实现,那种试图单纯藉权力以保障权利之职能划分由于不可避免地存在诉讼角色紧张与冲突,因而是极不可靠的。为顺应新刑事诉讼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的确立,有必要对我国诉讼职能之界分重新予以检视,进而对我国审前辩护最大限度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无罪推定与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哲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阳 《政治与法律》2003,4(3):70-80
贝卡里亚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第一次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主旨在于反对封建刑事诉讼制度中对被告人的刑讯———这一合法暴行。随着人类社会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无罪推定的内涵在不断拓展。无罪推定原则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刑事诉讼制度的宝贵路径,即应如何把握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结构性关系。现代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应遵循的“哲学”是:国家权力的谦抑性、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及国家机关对权利主体的诉讼关照。无罪推定的宪法化与国际化趋势,进一步说明了这一原则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不可动摇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7.
王乐龙 《行政与法》2009,(2):123-126
冤假错案是对冤案、假案、错案的笼统说法,通常又被认为是刑事错案的代名词.冤案、假案、错案及刑事错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事错案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错案,其可以表现为冤案,也可以表现为假案,或者既是冤案,又是假案.研究刑事错案对于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水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于丰富刑事司法理论和刑事诉讼法学,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8.
刘磊 《现代法学》2014,(2):152-165
司法刑事体制内原因并非导致刑事冤案的决定性因素,从刑事冤案的结构性分布观察,凶杀案等暴力性犯罪更易于产生冤案。中美两国洗冤机制的实效存在相似之处,例如冤案的结构性分布、证据审查标准以及无辜者洗冤的低成功率等方面。从美国冤案的实际原因来看,案外因素对司法过程的渗透过程不可低估。中国式冤案主要是公共政策、国民对犯罪的基本立场、错误的司法理念、实践中的潜规则、设证式证明的混用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9.
使刑事冤案得以昭雪的制度空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在任何国家、任何制度下 ,刑事冤案都是不可避免的。冤案并不可怕 ,可怕是没有使冤案得以昭雪的救济途径。事实上 ,救济途径是多种多样的 ,无论是“包青天”们的介入 ,还是某种再审程序的启动 ,最终都可归结为法律制度上的解决 ,因为刑事冤案本身就是在这种法律制度中形成的。但是 ,不同法治背景下的法律制度 ,为昭雪刑事冤案所能提供的制度空间却是不同的。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度里 ,刑事冤案的纠错渠道比较畅通 ,而在法制环境有待改善的政体下 ,刑事冤案一般很难得到匡正 ,即使是学术层面的研究也会成为事实上的禁区。纠正刑事冤案的首要…  相似文献   

10.
许志 《河北法学》2006,24(6):114-118
刑事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警察权具有垄断性、广泛性和重大性的特征,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造成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从法治的理念出发,对警察权进行分权和限权、以权利制约权力、健全相关制度,从而合理构建刑事警察权是文章之要义.  相似文献   

11.
本文中主要是从狭义的概念上来探讨知情权,即公民寻求获取信息时具有的不受公共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要求国家机关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这是一种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博弈。  相似文献   

12.
在犯罪嫌疑人与追诉机关之间,现行法律不仅没有制定体现"控辩平等、控审分离、审判中立"等理念的制度和规则,而是要求三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事实上,三者往往一致对外,徒具"分工"之名,而无"分权"之实,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实践中,这种不应有的合作是造成冤案的基本原因。目前应改变"自错自审自纠"的做法,将待查冤案交由上一级司法机关或异地司法执法机关审理。刑事协商制度作为被告人与国家之间协商对话的制度样本,可以充分体现追求刑事司法和谐的思想,从而有助于寻找一条通过刑事司法实现刑事司法和谐,通过刑事程序法治实现法治的道路。法的对话理性为包括刑事协商制度在内的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一个宪政意义的对话途径。以人为本的程序和关怀人的程序是克服程序异化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13.
《政法学刊》2017,(4):23-31
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是指刑事被告人享有与提出对己不利证言的证人进行面对面诘问的权利,在庭审质证中,对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使争议能尽量集中在庭审中解决,从而保证庭审的实质化。另外,对质权对于发现案件真实和保障诉讼权利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包括"面对面"对质的权利、出庭审判的权利以及交叉询问的权利。目前我国刑事被告人对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涉及刑事被告对质权的启动以及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等。而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制度,需要树立公正审判的理念,确立对质权的权利属性,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加以限制和规范,并同时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14.
从河南赵作海冤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再到备受关注的聂树斌冤案,呼格吉勒图冤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再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折射出国家在特定时期的法治状态和刑事司法形态,分析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法治国家重要研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   

15.
冤案是如何发现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真正意义上的冤案是终审判决有罪,但实际上被定罪人未实施被认定的罪行的案件。以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为代表的43个冤案进入再审程序的过程表明,我国刑事冤案的发现都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冤案申诉筛选机制没有很好地起到筛选冤案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对国外三种申诉筛选模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设立独立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冤案申诉。  相似文献   

16.
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由权力到权利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是当事人自行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刑事和解权在一定领域内应当视为被害人的一项应有权利,国家在该领域内的部分权力让渡可以看作是被害人应有权利的回归。刑事和解只适用于涉及个体权益遭受侵害的犯罪,需要通过对故意与过失、轻罪和重罪的界分,来确定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7.
"两高"推行的普通程序简化审,仅仅着眼于解决困扰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却既未能从改革的角度构筑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体系,又未能在制度上形成适度的权力制约机制,从而造成人们对程序公正性的疑虑。只有通过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双重途径,才能寻找到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真正立足点。  相似文献   

18.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在我国成为宪法原则,并将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领域推动和发展人权事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内涵是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任何人受到人的待遇.保障人权的主要义务主体实质上是政府,因此,要求国家不仅通过立法、行政活动推动人权的进步和发展,而且要求立法、行政活动在保障人权的程序规则下运行.由于社会生活中不断发生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又由于在权力与权利冲突中受害的总是权利享有者一方,因此需要在权利受侵害时予以救济,即所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公正、民主、科学的程序就是处理权利与权力冲突的不可或缺的救济措施.倘若立法者制定违反宪法、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律,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检控机关非法剥夺受刑事追究者的人身自由,公民将如何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的侵害或可能的侵害?  相似文献   

19.
佘祥林故意杀人冤案经过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通过清查,全国类同佘祥林的冤案还不少。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冤假错案?笔者将从一件普通的故意伤害冤案成因来分析一下我国对非法证据的态度、刑事证明制度、刑事证明责任、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20.
在纠正冤案的意义十分重大。冤案纠正后的受益者首先是国家和社会,其次才是无辜者及其家属。国家应承担纠正冤案的首要责任。我们应当思考、呼吁、推动和营造一个有助于使冤案得以昭雪的制度空间。这种制度空间强调的是,以个人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根本,靠制度本身的力量来纠正冤案,公开更多的冤案文本,鼓励学者们对其成因和预防等问题的研究,保护新闻媒体对冤案曝光和跟踪监督的权利。因此,需要建立冤案的救济途径,给冤案的平反昭雪以制度上的保障。在西方国家,要纠正错案总是存在很大的阻力,但是,总的说来,法治国家的伸冤机制明显优于中国。现有被告人上诉、申诉、检察院抗诉、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昭雪冤案的方式之外,应当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能够主动发现冤案的纠错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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