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倍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的处理并没有始终走在法治的轨道上,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也曾成为司法机关满足被害人家属诉求和平息社会舆论的牺牲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未核准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死刑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统一的问题。基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中国进行死刑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应当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2.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既统一又冲突的关系。作为上位概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根源于二者背后若干决定因素的差异。刑事审判领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刑法内衡平机制的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案件事实、证据的适当选取,审判活动内容的扩大等途径,实现法律框架内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3.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逐渐成为法院系统检验审判工作的标尺。但是,由于对于"社会效果"没有正确的认识,法院一般以民众满意度和社会认同作为判决应该考虑的社会效果。法律是一种预测机制,能够给人们提供行为的激励,而社会效果在本质上也是对人们未来行为提供一种预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统一的。  相似文献   

4.
随着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案件成了检察实务和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当前检察机关全面介入死刑案件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立足法律监督机关的本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切实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统一。  相似文献   

5.
从许霆案透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践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不总是和谐一致的,二者会有不一致的情况。“两个效果的统一”具有存在的法理和现实依据。不过“两个效果的统一”亦有其难点,即如何衡量社会效果以及如何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6.
研究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当下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二者相统一是执法的技术性方面成熟和完善的标志,也是不同法系的共同目标。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底线正义”,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检察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实践路径包括:转变司法观念,提高职业操守;拓展具体制度的适用空间;民事检察工作中抗诉的软化与再审检察建议的使用;加强对行政申诉的检察监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问题的发生。  相似文献   

7.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监督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审判程序,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构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制度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对死刑复核案件附条件开庭审理.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的提起权,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限,建立复核程序裁判文书送达和审查机制,检察长列席死刑复核案件审判委员会会议,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联系机制,对统一法律适用的监督.  相似文献   

8.
公安执法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分析公安执法实践中“三个效果”不一致的种种成因,要正确理解在执法中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三个至上”的理念,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运用理性、文明的执法方式,提高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的水平,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政治素养和执法水平,从而实现公安执法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不仅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催化剂。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年来,影响深远,成效显著,除实现防止错杀、冤杀,贯彻少杀、慎杀,以及统一死刑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等直接效用外,还推动了证据规则的完善、程序正义的彰显,并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对于未来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需要在反思死刑复核程序本质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明确死刑案件的强制辩护与法律援助,并探索建构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10.
妥协是变革与保守之间的中间立场,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是基于妥协的立场而提出的。实际上,法律效果可视为是一种保守立场,社会效果可视为是一种变革立场。因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一理念也有着妥协立场拥有的同样优点,法律的稳定性仍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因此我们主张一种在法律效果基础之上的社会效果。妥协立场这一模式不但保留了法律的核心价值——稳定性,也对正义、秩序、效益等价值进行了考量,实现了审判的"合法又合理"的宏伟目标。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国民意介入死刑案件裁判的现象日益凸显,刑事司法不断地向民意妥协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民意的欠缺代表性和非理性特征,以及死刑案件裁判的不可妥协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决定了死刑裁判案件应排除民意的介入。死刑案件的裁判向民意的妥协看似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是实际上是以牺牲法律正义为代价,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其最终的结果可能导致人治的重现。所以当死刑案件民意来袭时,法官能坚守住法律的底线是难能可贵的。  相似文献   

12.
死刑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所涉及的法律和社会结构也相对复杂。非刑法规范因素对于法律裁判来讲既是一个参考依据,亦可归为一种法源形式,对于死刑案件的裁判通过其中的社会结构价值和案件本身的法律结构进行综合化的考量和推理,以确定思想裁判的范围。刑事政策、受害方态度及民意等非刑法规范因素对死刑裁判有着一定的影响。然而刑事法治要求对于死刑的裁判并不能赋予非刑法规范因素以独立的功能,裁判的价值是否能够体现还需要以刑法规范作为参照。而非刑法规范因素对死刑裁判的影响又需要借助制度上的约束,才能确保对死刑案件加强司法控制的同时又确保死刑裁判的科学合理性,以促进社会法治化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3.
关于执法层次、办案效果与刑事政策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眼里只有卷宗,手中只有法条的司法是本本主义、教条主义的司法,是低层次的执法。要想提高执法层次,不仅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注重法律效果,而且还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提高司法效率、执法作风和执法方法,注重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高层次的执法,应当满足实体与程序、指控与监督、效率与效果等方面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4.
增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法律效果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面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是加强法律监督和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本文从民行抗诉工作宗旨的定位、民行抗诉案件质量的保证、民行抗诉案件的跟踪监督等方面 ,深入探讨了民行抗诉案件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十分突出。执法民警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能简单地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或以民事赔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而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恰当地选择调解或处罚手段,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民间纠纷引起的重伤害案件,依法归口治安部门管辖。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立法不改的前提下,为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应尽可能地从司法过程中寻找出路。刑事和解能够实现有效控制死刑的目的,维护被害方利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但为避免"花钱买命"引发司法不公的弊端,有必要通过严格限定适用案件范围、明确法律后果、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加强和规范法官的引导作用,重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等,实现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最大价值。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交通民警执法、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和使命。当执法与违法时抗时,交管执法人员理应依法处罚违规违法人员,最大程度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然而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新问题与传统因素结合,给公安交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巨大的挑战,使得交管执法经常面临是重法律效果还是重社会效果的两难选择。所以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的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18.
审判活动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可能及可行的。这一过程需要每个法官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灵活运用法律和解释法律。最根本的解释方法应是基于实用主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应在对社会问题的回应中实现自身价值,应在对社会效果的追求中不断完善自我,应通过对公众舆论的引导推动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19.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及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对死刑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开展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现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调解仅在审判阶段实施、法官占绝对主导地位以及调解协议约束力弱等问题。为此,应对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相应改造,将法院的调解工作延伸到侦查、起诉阶段,建立调解申请机制,建立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制度,明确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性质及效力范围。  相似文献   

20.
任何一种刑罚的存在都和它所处的历史背景紧密相连,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条件促成了刑罚的形成,死刑也是由社会条件所决定的。我国的死刑制度是与现阶段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教育、伦理和法律意识的发展水平相一致的,这就决定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对于罪行严重,产生极大社会危害后果,如郑筱萸的犯罪,应当适用死刑。但我们应该顺应世界潮流,积极审视我国的死刑制度,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度。今后立法上可以下列方式限制死刑适用:大幅度削减经济犯罪中的死刑罪名;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性犯罪可作技术性压缩;对一些性质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可以考虑取消死刑;废除和平时期军事犯罪的死刑,对战时军事犯罪中的死刑予以保留;死刑立法应实行死刑相对刑主义;在刑法总则中应明确规定限制适用死刑条款;坚持实现适用死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