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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立法目的在于使我国贪污贿赂类犯罪的刑事法网更加严密,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这体现了我国严惩腐败的一贯态度。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本罪的受托人并非利用自身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是利用其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易言之,本罪在实施过程中包含着一个贿赂和影响力的逆向流转过程。具体表现为:(1)贿赂的流转过程,受托人(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给予的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影响力的利用过程,受托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见,本罪的犯罪主体自身缺乏直接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他们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需要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作用于公权力,通过其他公职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完成。  相似文献   

2.
影响力交易罪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交易行为。该条是采用“刑法第388条之一”的方式进行补充的,且具有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因此,是一个新增罪名,即影响力交易罪。影响力交易罪的主体有待立法解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影响力交易罪的主体也应有所限制,同时社会上还存在一些交易行为需要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权或者地位上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横向制约的关系。"数额较大"应以5000元为起点。"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原来职位与地位对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一个罪名,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力索取、收受贿赂,从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此之前,一般将有通谋的这种行为定性为受贿罪(共同犯罪)或斡旋受贿。由此需在详细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区分该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斡旋受贿的界限。  相似文献   

5.
领导者的影响力,是指领导者在与被领导者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影响和改变他人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能力.领导者的影响力可以分为权力影响力和自然影响力(即非权力影响力).权力影响力,是指领导者担任一定的职务,同时具有与职务相应的法定职权而产生的一种支配力量;自然影响力,是指领导者在领导活动中,由个人素质和具体行为所产生的一种巨大影响力量.领导活动的具体实践已经证明,领导职能的发挥和领导作用的大小,同领导者的影响力关系甚为密切.凡个人影响力强的领导者,其领导职能的实现程度就高,其领导作用的发挥效果就好.这一基本事实告诉我们: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作为领导者均应具有权力影响力和自然影响力.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实现领导效能,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彰显了我国从严惩治贿赂性犯罪的立法倾向;该罪主体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的标准与范围以及客观方面对“利用影响力”的解释,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立法上存在完善的空间,并且与受贿罪存在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7.
国家机关行为分为职权行为和非职权行为。职权行为和非职权行为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职权行为是与狭义的非职权行为相对应的,狭义的职权行为是与广义的非职权行为相对应的。职权行为与非职权行为既有同一性,又有相异性;同样,广义的职权行为与狭义的职权行为也有同一性和相异性。职权的设定和分配是职权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国家机关职权的设定,既涉及到国家权力的配置问题,也涉及到立法权的问题。国家机关职权设定方式有纵向设定和横向设定。国家机关职权分配形式主要有内部工作机构之间的分配、职务分配、特殊分配。  相似文献   

8.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自己独特的含义和成立条件。为了有效实施贪污行为,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必须能够直接作用于财物,即职务上的职权和职责对贪污行为的实施及完成起到了主要作用;因此,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具有直接性、形式合法性、现时性、公务性的特征。  相似文献   

9.
成功的领导者不仅要靠权力性影响力,更要靠非权力性影响力。非权力性影响力是一种精神力量,能够凝聚人心,能起到榜样示范作用,是实施权力性影响力的润滑剂。良好的非权力性影响力与“领导”本质属性、特征、职能、“被领导者”的人性特征以及信息的逐步对称有关。为有效提升领导者良好的非权力性影响力:一要以“德”为首,树立“官德”;二要博学多识,优化“T”字形知识结构;三要以“能”为本,全面提升领导者综合能力;四要坚持“以人为本,进行“有情”管理。  相似文献   

1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该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要素;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上,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受影响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可构成该罪;该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包括其本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也包括除行贿手段之外在其他程序上违法而取得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利用职权地位条件”是居间受贿犯罪实行行为的典型性构成要素,其与“利用职务之便”是互为分离的概念。“利用职务之便”中的“职务”是指“专项职务”,且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应当存在隶属与制约关系;而“利用职权地位条件”是指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系异种职务,且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应当存在职权关系。离职人员“利用原有职权地位条件”,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原先是否存在职务隶属关系并不为要,但是必须是该离职人员对被利用者原先具有职权关系的影响。“利用职权地位条件”与“利用职务之便”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职权传递”的职权利用,后者是一种“职权本位”的职权使用。  相似文献   

1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人,不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性质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作为交易的筹码,通过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托人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同于受贿罪,也不同于斡旋受贿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离职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应构成受贿罪。由于《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对其生效以前实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无溯及力,不得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是并列关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斡旋受贿中的职务关系的判断 ,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对被斡旋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从而使后者接受斡旋  相似文献   

1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犯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有本质区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存在处罚范围上的差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利用影响力、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几个构成要素,除了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一要素外,其他的要素自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5.
本文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五个困境及相应的出路,困境之一"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立本罪",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利用其权力性影响力作用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利用非权力性影响力,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困境之二"与斡旋型受贿的关系",比较我国刑法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应该将斡旋受贿行为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困境之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的超过要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目的犯,且是一种短缩的二行为犯。"许诺说"是为了证明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一种证明手段,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的一部分。困境之四"与受贿共犯的区别",结合两高的《意见》,分门别类地讨论了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之外的密切关系人、非密切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能否成立受贿共犯。困境之五"与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是一种"掮客",本人不是行贿的对象。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自己是行贿的对象,其利用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获取行贿的财物。如果行为人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有可能成立诈骗罪,因为请托人在一定的信赖基础上才会给予行为人行贿的。  相似文献   

16.
国际视野下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国际社会地方自治权不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权在内涵上是一种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不拥有的、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独有的特殊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力;它在类型上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权力)”;它在内容上本是相对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而言的,但有关法律却存在将之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相混的状况;它在救济上,由于不以地方分权为条件,不存在“自治机关”将上级国家机关诉诸司法机关的可能。  相似文献   

17.
统战工作社会化就是用社会化的资源从事统战工作、用统战的成果推动社会发展,是统战工作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双向互动过程。在工作体系上,统战工作要实现组织体系的全覆盖,就必须立足区城、用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式来组建队伍。将松散的社会存在组织化、体系化。要巩固壮大现有的统战1tl体,努力实现在基层的全覆盖,同时。依托现有社团组织,赋予其统战性质和职能。在工作方法上,要从管理走向服务,少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多用服务需要的方式,在服务中达到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目的;要从职权性影响力走向非职权性影响力:要从情感沟通走向价值认同。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本次立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也规定为主要任务之一。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法律用语的“保护”、“保证”与“保障”,其含义相对趋于特定化:保护的对象一般是实体权利或利益;保证一般是指通过履行职责行为过程保证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实现;保障的对象一般是指易受职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和利益。  相似文献   

19.
校长是一所学校全体师生的总指挥、总调度。校长要出色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行为科学上看,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影响力:一方面是与校长职责相适应的权力影响力;另一方面是主要体现于个人素质的非权力性影响力。校长的权力影响力,是上级机关在任命其职务时就赋予了,而校长的非权力影响力与权力影响力不同,它对别人的影响不带有强制性,它既没有正式的规定,也没有上下级授予的形式,它是建立在群众对校长的崇敬和信服基础之上的。校长的感召力如何、凝聚力如何,主要靠非权力影响力的作用。正所谓“桃李不言,下自成蹊。”那么,作为一名校长如何发挥…  相似文献   

20.
论斡旋受贿罪若干有争议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新刑法典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规定,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就争议较大的四个问题略陈己见。一关于该法条的罪名问题新刑法典没有实现罪名的“明示化”,对罪名问题仍然采用“暗含推理式”的立法方式。因此如何确定第388条的罪名成为大家关注的首要问题。这一问题包含以下内容:(1)该条是否存在独立罪名;(2)如果是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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