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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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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的审理报批制度,是法院内部通行的、在合议庭对个案拿出审判意见后,报主管庭长、院长签发,或报上一级法院批准的制度。长期以来,该制度对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保证案件裁判质量,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和司法活动中的钱权交易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严重问题:一是判审分离的问题。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却要报院长、庭长审批,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本来,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亲自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并出庭直接听取控辩双方进行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等,在此基础上对争议形成独立的专业判断。但案件审批制度撇开这种“裁判者的亲历性”,要求裁判意见层层上报审批,把司法裁判搞成了行政决策—谁官大谁说了算,实际上是法院内部“权大于法”的表现。  相似文献   

2.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和体现 ,应从立法上确立法官独立的基本原则 ,避免地方党组织、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和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预 ,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现代化建设 ,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3.
殷勇 《世纪行》2008,(2):41-41
为什么错案屡纠不止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从体制的角度看,法官主体不清、责任不明,既是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也是错案得不到追究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法院没有实行法官个人负责制.实际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管理法院审判工作.实行案件“行政审批制”.一个判决,必须经过庭长、分管院长,甚至审判委员会决定才能签发.从而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司法现象.  相似文献   

4.
正今年以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松原地区两级法院作为试点,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离不开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落实司法责任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灵魂。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就是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总要求,革除审判权运行当中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权责不一"等痼疾沉疴,不断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切实健  相似文献   

5.
李红辉 《求索》2012,(6):228-230
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本质上是以审判权作为管理对象的案件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其生成有内在的制度规定性,也有支撑运作的诸多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和功效,它注定会在司法实践中长久存在。改革这一影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法外制度,实质上就是要将法院审判权"去行政化",因此必须对法院内部机构进行裁撤、精简和分序列改造,重新优化配置审判职权,辅之建立科学的法官办案绩效考评机制和法官责任追究机制,构建起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条件。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若干问题之再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之一.实现法治、树立审判权威要求审判权与调查取证权相分离,审判法官与调查法官相分离.我国现有调查取证的模式含糊不清,有碍于程序公正.从制度上完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让调查取证独立是审判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是证据体系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7.
<正>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监察权。”本文就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以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作一探讨。一、我国审判独立的模式、弊端及其改革方向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是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是在以机构  相似文献   

8.
微言博语     
@法律人_小张:刑事冤案,法官顶多是帮凶,但绝对不是主谋。公安不抓、检察院不批捕、不公诉,法官能判得了谁有罪?不诉不理,审判权完全是一种"被动型"权能。司法不中立,导致这个批示、那个施压。法官判被告人无罪的后果,可能是自己被推上被告席。如此单薄的审判权,怎么守得住最后一道防线?@专利钟馗:司法改革是好事,但司法过程中,在法律解释上搞创新,还是谨慎点好,否则,很容易让本已脆弱的司法公信力雪上加霜。@不歇息的牛:法官从法院系统流失说明司法人事管理制度不适当或不科学。凸显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相似文献   

9.
2013年1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决定》此部分改革内容,剑指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权力运行现状。司法要实现公平正义,需要在其体制上进行深化改革,而司法改革的关键和重心,则在于司法责任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周恺 《民主与法制》2014,(33):38-39
在所有公文中,裁判文书的署名是比较有特点的。虽然加盖法院的公章。但裁判文书署的却不是单位名称。而是法官个人的姓名。虽说我国是法院独立审判而非法官独立审判,但这署名却忍不住流露出本性:司法从技术上讲就是件个人的事情,无法集体做,所以裁判文书上都是个人署名。近代唯一的例外是“文革”时期,不署名。咱们国家还让法院盖个章,美国法院的文书只要法官签名就是正式文书。  相似文献   

11.
《民主与法制》2013,(29):24-25
1.要消解法院系统浓厚的“行政化”现象 法院系统浓厚的“行政化”现象表现为:用管理、考核行政系统公务员的办法来对待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法院内部院长、庭长不审案却对案件裁判有氟大决定权;下级法院院长越来越多由上级法院下派,导致宪法、诉讼法所规定审级制度不断虚化;党政干部缺乏基本法律素养却被安排担任法院院长……等等。法院系统的过度行政化,会牺牲法院的自主性,损害法官的职业认同感,  相似文献   

12.
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弊端表现在:法官包揽调查,当事人基本上不负举证责任;开庭审判走过场,基本上是先定后审;庭审采取纠问式,当事人被动应答,较少主动行为,合议庭合而不议,审而不判,作用不显;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在改革中,应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强调公开审判,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页的职责,实现“审”与“判”的统一;加强法院自身的改革。  相似文献   

13.
法官员额制改革催动着我国法院内设机构的优化调整,而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作为配套措施具有显著作用。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是构建以法官为核心,法官助理、书记员为辅助的新型审判权运行模式。其不仅旨在解决层级管理制度影响审判独立性、案件呈报审批制度致使责任主体不明、传统审判庭不利于审判团体作用发挥的三大表征问题,还蕴含着内部去行政化、缓和人案矛盾和加快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价值取向。团队人员匮乏、基本定位与权责划分不清、现有法官考核模式不匹配是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的三重困境,可通过探索多层次的审判团队模式、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完善法院绩效考核模式予以突破。  相似文献   

14.
《民主与法制》2014,(27):36-37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纲要》)提出45项改革举措,让人们看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曙光,值得予以高度评价。而要真正实现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则需要切实整备其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中国行政诉讼在实践中遇到“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以下简称“三难”)等突出问题,某些地方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不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生效行政裁判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三难”问题长期难以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被认为是所谓“司法行政化”和“法院地方化”。  相似文献   

15.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具有相对性,是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不是审判员,也不是庭长、院长的独立审判。独立审判只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相对性,确定了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审判的必然性。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并评议法院庭审工作,是地方各级人大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监督形式,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发生;中...  相似文献   

16.
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是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或个人干涉。为了达到独立的公正审判,必须建立或完善法官不可更换制、专职制和退休制等。司法独立的本质正如美国法学家诺内特所说:“法律机构以实体服从换得程序自治”,由此,“在解释和运用法律时,法官是那些在历史上确立的原则的客观代言人.是某种众所公认的非个人正义的被动的施行者。”不难发现,司法独立的基本精神已为我国宪法所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质上就是司法独立。或者说,…  相似文献   

17.
徐振光 《青年论坛》2005,1(3):79-81
审判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法官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要实现审判独立,在外部必须保障法院独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内部必须保障法官的独立,独立地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8.
试论审判权配置原则罗安荣,贺清生审判权作为司法权的重心,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和裁判诉讼案件的权力。具有排它性、公正性、平等性、权威性等特点。审判权按照审判主体可以划分为法院审判权、审判组织审判权、法官审判权;按照审判客体即诉讼案件的性质,可以划分为...  相似文献   

19.
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是此轮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普遍观点认为,此举可有效破解长期影响我国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审判管理行政化,且能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受制于现行体制,新的司法管辖制度以及为实现该制度而先行的"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措施可能难以实现其实施的初衷,且可能导致新的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以及新一轮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此,可以从培育精英化的法官群体、推进法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独立运行、增强法院与社会的亲近性三个层次配套推进制度建设,以实现改革目的。  相似文献   

20.
吕娜娜 《前沿》2014,(21):99-103
我国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遇到了所未有的机遇。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是改革的核心。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合理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建议确立有限制的法官独立审判权、完善审判组织的运行规则、组建科学的审判团队、加强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管理职能、重新定位并细化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讨论职能、健全审判管理和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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