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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无效行政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书娟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45-47
无效行政行为是各国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规定 ,本文通过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依据、认定标准、具体原因、法律后果及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意义等方面的分析 ,提出了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无效行政行为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孙运利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2)
公安机关由于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因而既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经常发生两种行为相混淆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在弄清两种行为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从刑事立案标准与法律授权标准相结合的角度,正确界定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和公安刑事侦查行为。 相似文献
3.
宋雅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79-82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一个最为基本的范畴,由于理论研究视野的局限和实用主义的误导,我国行政法学界相当一部分人曾一度对我国传统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提出了诸多质疑。从完善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和行政程序立法的视角来看,正确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至为关键。本文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具体行政行为内涵的演进出发,分析并探讨了学术界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界定产生差异的原因,提出了本文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认识。 相似文献
4.
面对概念冲突的行政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囿于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限制 ,以及传统行政行为运作背景政治、经济、文化的束缚 ,导致行政行为概念缺乏统一内涵 ,并与现实行政活动发生冲突和矛盾。分析传统行政行为之概念冲突 ,重新选择和界定行政行为的概念 ,有助于确立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环境下行政行为的全新内涵 相似文献
5.
违法性的界定是行政赔偿制度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形成客观上的违法性有关。行政赔偿中违法性的标准主要涉及行为自身的违法性与行为的职务性。在行政赔偿中,对"违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面向进行探讨:"违法"与"不法"的含义分析、"违法"应当从广义的理解、"违法"应当从行为违法说与形式论明确标准。通过借鉴民法中侵权行为的行为类型,行政赔偿中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也可以分为行政作为违法与行政不作为违法。在我国行政赔偿的司法实践中,行政作为违法以结合说为认定标准,行政不作为违法则以具体活动引起说为认定标准,两者相同点都是以违反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职务义务作为判断的依据。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修订并颁布实施以来,顺应实践发展.特别是提出了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条件,这是对行政行为的再一次重新界定,但是该界定条件在具体使用过程中产生了新的问题.与之相伴随的还有无效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间是不是应该和一般起诉期间相同,以及不同诉讼种类判决之间的转换问题等,都与我们具体的实务相关,所以,无效行政行... 相似文献
7.
王娟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6,(4):96-102
此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缺位,造成一些规范性文件越权错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各界公认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力度较大,并确立了对于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制度。对此应立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理论以及对修改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制度建构、法律适用的分析论证,着力从司法审查对象、范围的界定、原告资格、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效力等方面构建,以此推动修法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实际运行。 相似文献
8.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区别标准新表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标准是行政相对人是否具体化、个别化.根据这一标准,目前法院已经受理部分非立法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我们不能因为法院受理了这类行政案件,就在行政法理论上曲解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以论证法院受理此类行政案件的合法性.本文最后论述了法院审查非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能性以及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9.
袁晨钧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3):18-22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制定,使公安行政强制的法律概念进一步明晰,强化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具体事项的识别标准,强调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的执法资格,确立了公安机关行政强制的适用原则,对公安行政工作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对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评析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石佑启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4)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从而,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即指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这一原则在保障行政权的行使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规定由于立法理论上的失误而使在实际操作中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愈益明显。笔者拟对此进行分析并就改进措施方面提出个人的粗浅看法。一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缺陷确立“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其理论出发点有二: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特权。所谓效力先定特权,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 相似文献
11.
王朋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4):15-17,63
行政诉讼案件除行政赔偿外一律不得进行调解,但目前行政诉讼中原告在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自行撤诉,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了行政争端,这实质就是一种变相的调解。鉴于实务中存在滥用和解制度的倾向,厘清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探讨就非常必要。对于行政案件类型化的探讨也可以使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有更加明确的参考标准。 相似文献
12.
理论界一直对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众说纷纭,在实务操作上更是莫衷一是。违反行政程序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标准,本文认为除了法定程序标准外,我国还应引进正当程序标准,此外,对行政机关违反其所作出的有关程序的承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违法。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根据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的差异以及行政程序的重要性程度,作出不同的判决,如果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行政机关不得重新作出相同或相似行为,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行政合同法律性质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其分歧的焦点在于: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管理形式?行政合同是单方行政行为,还是双方行为?行政合同是权力行政行为,还是非权力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强权力行为,还是弱权力行为?行政合同是私法契约,还是公法契约?行政合同本身较为复杂,如果对其只在某一层面或者某个角度进行观察与分析,很难全面认识和把握其本质。为了全面、深入地揭示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从不同的角度对之加以解析。基于此,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大致可以界定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双方行为,是行政主体的特殊行政行为、弱权力行政行为、弱强制性行政行为和弹性行政方式。 相似文献
14.
宋垚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27-30
外化内部行政行为的提出突破了传统"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观念,是人民法院在坚持内、外部行政行为区分理论的前提下,从行政救济的立场出发所作出的一种司法选择和有益尝试。作为司法实践的结晶,外化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还需要探寻法理上的解释和依托,得到理论的指导和确认。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组织内部工作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经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的通知、执行或其他正当途径为外部相对人获悉,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外化。效力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并具有成熟性,对外部相对人造成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5.
张弘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3):46-49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中的重要分类。要式行政行为中的“要式”,是既包括特定形式和遵守特定程序两者,还是仅指特定形式一者,在理论与实践中的表现不尽一致。通过历史考察和现实分析,笔者选择了后者,即认为要式行政行为中的“要式”,是指特定形式——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行政法律中规定的要式行政行为便是对行政权进行特别控制的体现。如果“要式”行政行为缺失必要的“式”,该行政行为既可能“未成立”,也可能该行政行为因违法而无效。 相似文献
16.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渊源于德国的重复处置的概念,随后被我国台湾地区引入.目前学界对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理解不一.学界通说把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性质定位为行政事实行为,以已经有效的行政行为为前提,是依申请的行为,不具可诉性,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但是,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并不应仅限于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行政行为,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权利救济制度--信访制度,信访机关在行政行为正式法律途径救济之后作出的重申原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也应属于此列. 相似文献
17.
郭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1):118-124
葡萄牙1996年<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分为"行政行为的有效"、"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非有效性"、"行政行为的废止"和"行政行为的执行"五个部分.其在形式与内容上皆较为科学与完备,对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行政行为部分或单行行政行为法颇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关保英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45-55
无效行政行为是一个重要的行政法治实践问题。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制度中尚没有建立起相关制度,尤其没有建立起无效行为判定标准制度。理论界将无效行政行为的判定标准作了理论化、对应化、体系化、抽象化的处理,是存在一定误区的。无效行政行为的判定标准应当具有认知性、法定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基于此,无效行政行为可依据如下任一标准来判定:没有事实支持、法律依据模糊、无运行程序、行政相对人不知和适用法律无推论过程。 相似文献
19.
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2):90-94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一种不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政行为。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全面实现诚信政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充分救济的需要。国外行政事实行为可诉的实践及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实践均证明 :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可行的。为达此目的 ,需要消除人们思想上对此问题所存在的顾虑 ,并完善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