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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国资委作为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质是国家出资企业之出资人即国家股东之代表,其作为国家股东代表,代表国家股东持有国家出资企业股份,代表国家股东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国家股东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国资委的定位应当是:出资人即国家股东代表,是只承担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的政府机构及机关法人,国资委应通过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体制及三层委托代理体制实现其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这样规定有什么现实意义?答:长期以来,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一直没有分开,政府有关部门既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又兼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这种政资机构不分、政资职能相互掣肘的结果,一是导致政企不分,政府过多干预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依靠国家扶持并承担社会职能乃至政府职能而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二是影响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正常行使和出资人的权利维护。三是出…  相似文献   

3.
屈茂辉  刘敏 《北方法学》2011,5(1):21-27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的行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有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经济学界的委托—代理理论不适合大陆法传统的当代中国。国有财产有多种类型,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功能确立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多元机制。国务院以外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尤其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矿产资源所有权,应当有法律的明文授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相似文献   

4.
蒋建湘 《法律科学》2009,27(6):151-156
在公司制国家出资企业中,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地位与普通股东的地位无异,并同样享有股东权利和诉权。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使得出资人的股权代表地位得以明确,这为通过出资人股权诉讼克服国家所有权“虚置”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保障出资人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奠定了基础。出资人股权诉讼程序基本上遵循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但也涉及一些特殊的程序法问题,其中,出资人股权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又各有自身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5.
要点1 明确国家所有权由谁行使草案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人。比如,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草案第54、56-58条)  相似文献   

6.
国资委的成立给国有资产所有权找到了真正的行使主体,但是经济学家设计的国资委在法律上却难以找到明确的定位。对此笔者认为必须明确国资委行政机构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两种地位,同时为了避免国资委拥有的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应将行政职能从国资委中剥离出去,仅保留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身份。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8.
十六大决定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的初衷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虚位的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根据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享有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并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本文通过对国资委现行定位的缺陷评析,从宪法学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和民法学信托制度角度评析了国资委的法律定位。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  相似文献   

10.
胡伟 《行政与法》2010,(3):72-75
自我国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设立以来,在实践中,出资人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层出不穷,当前,有必要对出资人制度进行全面的反思。笔者认为:我国国有资产的真正出资人(终极所有者)应是全体国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是出资人的代表人而非出资人;出资人的职责仅指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国有资产的三层次运营模式并不能解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兼具的"老板加婆婆"的双重角色;未来我国可以遵循两条路径对国有资产出资人进行制度的重构。  相似文献   

11.
李雪梅 《政法论坛》2020,(1):120-131
中华法系"重实体、轻程序"的特色,几成为人们的共识,但中国古代公文碑所呈现的繁复行政过程及"程序化"特色,对这一共识形成挑战。历时长久、适用广泛、形式多样、存量可观的公文碑是研究中国古代行政权、行政程序、行政监管等法律制度的珍贵史料。碑石上的"行政授权""行政许可"以及"反向行政"等内容,揭示了中国古代行政权在制度建构、秩序维护和社会运行中的关键机制。对包括碑刻在内的传统史料的系统整理和重新发现,对于构建中国传统法律话语体系,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关于行政授权若干问题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春玲 《行政与法》2007,(11):74-77
完善行政授权理论,对建设和谐政府,乃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行政授权的内涵,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行政授权的有效条件及其责任归属等几个行政授权理论的基本问题,并据此提出一些完善行政授权理论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传统的税收法定将税法严格限制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我国《立法法》给国务院授权立法开了口子,但这仍然和税收实践严重脱节,因为在我国税收实践中,真正占据主体地位的是大量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在《立法法》出台后成了一个问题,如何解释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这很有必要进行探讨。198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的决议可以作为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来源。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税收政策性与非政策性的文件,对前者可以考虑赋予其合法性,而对后者则不能予以承认。  相似文献   

14.
张成 《政法学刊》2005,22(6):90-92
法治社会中奉行“无法律即无行政”的原则,这是严格规则主义对行政行为的要求。然而,在复杂的社会治安秩序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一方面往往无法找到具体法律依据来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又要面对被民众诟议为不作为的困境。治安行政法治首先应该明确行政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前者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后者依据法律的概括授权;其次是避免出现事实行为中可能的侵权,使之按照类型化的方式对社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邱玉梅  王喆 《时代法学》2012,10(5):32-38
方孝孺的"民本法治"思想是黄宗羲等晚近思想家提出民主法治理念的基础,他结合儒家"仁政"理论,主张"君职"、"立法利民",这在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当代民主法治建设重要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  相似文献   

16.
黄蕾  周模顺 《行政与法》2014,(2):103-107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或再就业、抑制经济波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独特功能.我国《社会保险法》虽然专章规定了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但该法中过多的授权性条款,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层次上不高,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借鉴国外失业保险的立法经验,我国应结合国情制定《失业保险法》.  相似文献   

17.
姜永伟 《法学》2022,(1):20-34
国家建构主义法治表征着法治进程中对建构理性和国家权威的倚重,具体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大原则下,以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基于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建构法治模式。国家建构主义法治的现实语境是:以中国共产党为轴心的意识形态基础;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行动策略;党委领导下的多元一体治理格局。高度复杂的社会治理是需要全社会各个功能子系统之间的结构耦合所进行的治理,系统间通过党委的领导予以协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基础应当由绩效合法性向法理合法性转型,中国共产党的自我认知相应地应当由革命型政党向法治型政党转变。国家建构主义法治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两账本"方式还带有一些人治的色彩和政治任务的味道,但客观上起到了督促下级政府快速形成"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心理强制作用。国家建构主义法治不排斥社会和个人的协同参与,三者形成了结构和功能上的共轭。国家建构主义法治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还会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道路选择。  相似文献   

18.
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医患矛盾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由于医患关系在现今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医患双方的矛盾已严重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作为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手术同意书,本应是减少摩擦的“润滑剂”,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发挥它真正的作用,反而引发了医患双方更多的矛盾。我国手术同意书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医患双方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清。针对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有合同说、风险承担说、授权委托说及知情同意说等多种学说。本文针对这些学说进行具体分析,并且着重分析了其中的合同说与知情同意说,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一方面表明医疗行为合法,另一方面正确的划分医患双方的责任承担范围。最后在知情同意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现行手术同意书从主体、标准范围、方式和例外情形等角度提出改进建议,希望可以使该制度更趋合理化,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9.
The well‐known gap between law on the books and law in action often casts doubt on the significance of changes to law on the books. For example, the rise and fall of penal technologies have long been considered significant indicators of penal change in socio‐historical analyses of punishment. Recent research, however, has challenged the significance of apparently large‐scale penal change of this kind. This article clarifies the significance of penal technologies' rise and fall by offering an alternative account of formal penal change, introducing the analytical concept of “legal templates,” structural models of legal activity (e.g., punishment) available for authorization and replication across multiple jurisdictions. Analyzing punishment's templates explains how new penal technologies can be important harbingers of change, even when they fail to revolutionize penal practice and are not caused by a widespread ideological shift. This article locates the significance of punishment's legal templates in their constitutive power—their ability, over the long term, to shape cognitive‐cultural expectations about what punishment is or should be. This power appears only when the template is widely adopted by a plurality of jurisdictions, thereby becoming institutionalized. Ultimately, these institutionalized templates define the scope of future punishment.  相似文献   

20.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下)——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78年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的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据此,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给出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一时代进行“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较为具体地讲,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了深入探究。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它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作者所谓的“范式”危机。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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