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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6 毫秒
1.
"禁止反复"是德日行政诉讼法中的概念,意为在撤销判决作出后,禁止行政机关基于同一理由作出与被撤销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于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区分,法律也仅对法院判决重作和复议机关决定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规定,然而实践中存在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并不仅限于此。对重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梳理划分,试图解决那些存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能否适用"禁止反复"条款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罗英  秦小珊 《湖湘论坛》2008,21(5):87-89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所规定的撤销判决的辅助性判决。人民法院在适用重作判决时,对于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萎缩至零"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应当附加必要的指示;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被越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相互矛盾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根据一定的方法规定重作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判决主文的表述。  相似文献   

3.
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远远高于行政诉讼的案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诉行政执行中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是持认可态度。行政诉讼法出于充分保障公民救济权利的需要,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延长至6个月,于此同时,如果单行法没有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另作规定,行政机关若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要等待法定期限届满,这无疑是对行政效率的延误。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应改变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完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扩展间接强制执行的种类和实施主体。  相似文献   

4.
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什么是超越职权?它的内涵和特点是什么?如何认定行政机关的超越职权行为?这些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行政审判实践中都需要进行认真研究。对超越职权的界定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  相似文献   

5.
<正>法院提出以和解方式解决行政诉讼案件有法律依据,且符合我国的传统文化观。笔者认为,法院可以采用和解方式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该条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和解等方式协调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相似文献   

6.
附带诉讼: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益,导致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产生.采用附带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还可以避免法院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也可以附带行政诉讼,在具体适用方式上采用具有预决力的诉讼作为主诉,优先审理.  相似文献   

7.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主要证据范围的划定以及对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裁判等问题做法不根据审判实践活动,我们作如下分析认识。一、证据不足是否都应撤销?行政主体应处事有据,证据不足,人民法院自然应给予撤销。但从行政管理的效率方面考虑,如果要求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而且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所有证据,那么行政主体便有大量的行为难以作出。为此,我国《行政诉讼法…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具体解释,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必须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和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合乎法院的要求,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而对依此证据材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肯定的评判。另外,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对于"毒树之果"、瑕疵证据、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获取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叉重叠的案件,如何审理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不统一,理论界对此争论不休。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制度、当事人诉讼制度和直接移送审查制度都有其局限性,惟建立和完善行民平行诉讼制度才能解决好此类案件。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仅限于事后救济,尚不能有效达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与国际“有效且无漏洞”的权利保护标准存在差距。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有利于行政争议的预防与化解,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被侵害后无法恢复的一些权益起到保护作用。预防性不作为诉讼与预防性确认诉讼在实践中大量交叉、平行使用,预防性确认诉讼虽然处于补充地位,但其在当事人确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方面更具操作性,可在某些方面代替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因此,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以确认诉讼为主构建我国的预防性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1.
浅论我国机关诉讼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裘璆  何琼 《公安学刊》2006,27(5):58-61
行政组织法无法精细规定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能划分。由于部门利益的驱使,行政机关权限争议不断,间接损害了公民权利。现行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权限纠纷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一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不利,二是导致行政效率不高,三是妨碍了行政审判的顺利进行,四是难以最大限度抑制部门利益。从行政诉讼类型化角度,可以尝试建立机关诉讼这一类型,即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行政机关权限争议。构建我国机关诉讼,除了适用行政诉讼各类型共有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之外,还有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审理规则、判决等方面特有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制约的力度不足.确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判监督权,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3.
各地动态     
云南省人大通过决议加强行政审判日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省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要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支持法院依法办案,为法院审理“民告官”案件提供强有力后盾。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金康说,《决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已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应诉,支持法院依法办案;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坚决执行;法院的司法建议,必须认真对待;对干扰、抵制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行为,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陈娟)效益审计写入地方立法武汉首次对全部政府投资…  相似文献   

14.
段素玲 《前沿》2010,(24):110-113
既判力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理,具有维护法治国家的安定、保障法院确定判决的权威的重大意义。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后,当事人及法院均受此判决内容的拘束,判决所具有的这种拘束力称为既判力。然而由于既判力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极其简单,关于既判力的理论也不够完善,导致了在我国民事诉讼及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无视既判力而重复起诉、法官对既判力不尊重以及由此造成的诉讼迟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等现象。本文剖析了我国民事确定判决既判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禁止重复起诉原则、确立充分诚实信用原则、对再审程序作必要的改革,以及提高诉讼程序效益性、加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等建议。  相似文献   

15.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也是有争议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宽,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审判体制密切相关,特别强调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加诸行政机关。而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均有局限性。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中必须做到:不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和具体;扩大对公益行为的保护;适当放宽对某些行政行为的限制性条件;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明确的地方从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予以正确理解。  相似文献   

16.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形式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的不作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被告重新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的行...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复审的司法活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适用,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何进行审查,以及依据哪些法规范进行审查.当提出上述疑问时,便会思考行政法法源与行政诉讼依据之间的关系问题,不同的法源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反映出不同的法规范对法院产生不同程度的约束力.据此,基于"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反思会衍生出法源、行政诉讼复审依据以及司法约束力等论题,有必要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并加以重述,方能有助于准确理解我国行政诉讼的本质特点,进而明晰我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规范适用进行司法复审的角色定位.  相似文献   

18.
考察现行行政起诉期限的各种规定 ,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 ,建议通过建立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能充分实行的基本起诉期限制度、建立最长期限制度、合理衔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与起诉期限以及确立期限中断和延长制度来完善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相似文献   

19.
出入境边防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出入境边防检查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定地位,在行政诉讼中时常判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败讼。文章论述了出入境边防检查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其所具有的法的性质和法律效力等问题,提出了法院在审查有关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从文件制定的主体资格、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审查,以确认其效力,再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20.
2014年《行政诉讼法》对变更判决的条件做出修改,其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被修改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并纳入新法第77条,同时增设了“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规定。虽然“显失公正”到“明显不当”的变更为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而变更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迄今为止学界和实务界对“明显不当”的内涵及认定标准仍存在争议,对依据本条规定如何理解并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的疑惑依然存在。从学理层面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判决方式的判定作出回应,是当前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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