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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基础并不在于信义义务扩张,双重身份说也无法提供合理依据。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正是为了回应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客观发展趋势,同时契合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这一责任在性质上应当界定为特别法定责任而非侵权责任,这样既可以避免与基本公司法理相冲突,又能够圆满地说明董事与第三人的责任关系。在责任范围上,应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反射性地给第三人造成的间接损失;在责任形式上,以直接责任为限,排除以公司为中介的、形式上的间接责任。同时,可以考虑将股东、债权人以外的一般民事主体纳入第三人范域,以更好地分担风险,保护相关主体利益。  相似文献   

2.
董事对公司民事责任的诉讼追究是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董事民事责任诉讼实现方式。结合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与我国的实际情况,董事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途径应当有三种形式,即公司直接提起诉讼、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以及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样对规范董事的经营行为和维护公司的利益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本文认为,公司第三人包括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其与董事虽不是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人,但董事职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第三人权益。董事对公司第三人的责任在我国公司立法上尚处于空白,这既不符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也不利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本文在借鉴外国公司立法和学说的基础上,具体阐述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学说、责任性质和责任特点,以期将来公司法增加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规定能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4.
专家责任指专家在执业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社会专业分工精细化到达一定程度的产物。而现代社会对专家责任关注的焦点发生了转变:其不仅仅是专家对委托人责任的问题,而是向第三人责任发展,即专家作为信息提供者导致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遭受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专家第三人责任涉及合同相对性、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救济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专家职业利益的平衡问题,实有深入研究之必要。以比较法为视角,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关于专家第三人责任制度的立法、司法、学说、判例加以比较,分析其利弊得失,从而对我国专家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建构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5.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体现于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中,该制度以其科学的设置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大大促进了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但该制度中对受害第三人范围如何界定还存在争议,该争议直接影响到保险人责任的承担以及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价值影响着受害第三人的法律定位,国外有关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受害第三人的立法是完善和改进我国该项制度设置的重要参考,以受害第三人与车上人员的身份界定为基础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的范围应适当扩大。  相似文献   

6.
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一个例外制度,在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应坚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董事主观上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损害行为应具有职务性,三是第三人因董事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就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规定:"董事在职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随着董事会权力日益扩张,必然要求强化董事义务、责任.董事的义务、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公司与董事的委任关系.董事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我国公司法无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忠实义务的内容也待完善.董事的义务是董事责任产生的前提,董事违反其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和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前者,公司法作出了一定规定,对于后者的规定则相当缺乏.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尚无有关专门竞业限制的立法,且我国新《公司法》未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规定。事实上,对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进行规制很有必要。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体现在其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主要涉及竞业禁止的内容、时间、地域、补偿以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合理主要在于考察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因此,新《公司法》应合理规定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相似文献   

9.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知情权尚有诸多不足,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是加强预防保护机制,强化公司登记查阅制度,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制度以及扩大董事的职权;其次是明确知情权主体的权利,包括隐名或挂名小股东的权利,新任小股东和前任小股东的权利;再次是完备知情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10.
契约相对性原则是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它曾经严格限定了契约责任的范围.随着契约相对性原则被突破,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得以加强.无论是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还是美国商法典中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都扩大了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从而使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有了新的发展.如何界定第三人的范围问题成为热点中的焦点,本文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是对合同相对性挑战开始论述,认为分析第三人范围的前提是明白此种制度建立的目的、意义和基础,并在比较德国和美国立法的基础之上论述了确定第三人范围的要件,最后强调此制度中的第三人与其他第三人制度中的第三人应当严格区别.  相似文献   

11.
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但股东的权益也可能因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受到侵害。在公司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由于股东是公司利益的终极所有者,其权益必然会间接受到侵害。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允许,股东因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行为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形式的诉讼,在公司法律制度上称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文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中对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人进行规范的主要条款是证券法第63条 ,但是对于许多责任主体像承销商、专业顾问以及控股股东是否应承担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问题仍有待深入探讨。本文除对这三类主体进行具体的分析评价外 ,还建议我国在立法中应当包括所有对公司决策与行为有活跃影响力的人作为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人  相似文献   

13.
随着董事和高级职员经营义务的不断加重,其所承担的经营责任风险在不断增大,为了缓解经营责任风险的加重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不仅美国50个州全都制订了公司补偿立法,加拿大联邦以及大多数省的公司立法也都规定了公司补偿制度.公司补偿制度的建立分散了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正常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责任风险,确保其能够放心大胆的为公司服...  相似文献   

14.
国企高管民事责任在我国实践中被过度弱化,难以有效发挥其在保护国有资产、规范国有企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功能.与赔偿损失一样,归入权也是国企高管民事责任的重要承担方式.归入权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而非国家相关部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 1条第2款应修改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国企高管刑事责任的追究不能替代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公司控制权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掌握。由于《公司法》中只有对股东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致使大量滥用法人人格之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目前可以采用判例制度以弥补现行法的缺漏,并最终以制定法形式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到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6.
行政指导的性质决定着行政指导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将内容违法、程序违法、职权违法、违背信赖保护、侵害第三人利益以及不作为的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但股东的权益也可能因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受到侵害。在实践中 ,我国已允许股东因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行为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 ,在公司法律制度上称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文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中对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人进行规范的主要条款是证券法第63条,但是对于许多责任主体像承销商、专业顾问以及控股股东是否应承担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问题仍有待深入探讨.本文除对这三类主体进行具体的分析评价外,还建议我国在立法中应当包括所有对公司决策与行为有活跃影响力的人作为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人.  相似文献   

19.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体现在人格独立和经济独立。独立董事应当不受公司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的影响和控制,基于职业道德和法律约束,着眼于公司长远利益,独立决策和判断。我国现行制度不能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应围绕独立董事事务所的建立,革新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从源头保证其独立性。建立独立董事履行职权的内部和外部支持体系,保障其可以独立、充分发挥职权。建立以监事会监督为主体、利益相关者监督为补充的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制度,进一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20.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形式,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学者的理解亦莫衷一是。其基本理论传统上只是笼统概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并未仔细区分民事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之间的竞合以及不同性质利益之间竞合等具体情形;同种性质责任承担方式之间才存在责任竞合,应当厘清不同的具体承担方式、区别不同性质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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