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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要层层建立行政责任制,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并指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当前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要求在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中,“建立类似国家公务员的制度进行管理”。本文试对实行法官责任制的必要性、主要原则和实施法官责任制要解决的几个特殊性问题,提出我们的一些初步认识和建议,仅供有关方面参考。一、实行法官责任制的必要性实行法官责任制,就是要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审判活动中,推行以责、权、利统一为基本内容,以提高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为目的,规范法院领导人员和其他审判人员职  相似文献   

2.
赵紫阳同志在十三大报告中指出:“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即制定法律和规章,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依照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荐各级政务类公务员的候选人,监督管理政务类公务员中的共产党员。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对干部  相似文献   

3.
吴玲 《中国司法》2004,(8):19-21
一、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世界各国法律对行使民事执行权的主体规定不同,但民事案件实行“审执分离”是共同的。从世界几个有代表性国家民事执行制度可以看出:执行主体为法院的一元制国家,如法国,执达员是设在法院的公务员,不是法官;执行机关与法院截然分离的二元制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民事执行由与法院毫不相干的行政长官实施;由法院和执行官共同行使执行权的混合制国家,如德国、日本,法院和执行官相互配合、相互协助,部分民事案件由非法官的执行官执行。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或者兼有两种性质,各国对此的认识差异大,理论上分…  相似文献   

4.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弊端 :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职业化。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 ,通过修改法律 ,自上而下地进行。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 ;法院的经费由国家拨付 ;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要取消对下级法院除上诉审和再审以外的监督 ;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 ;中级以上法院要强化合议庭地位。大幅精简法官 ,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惩戒制度 ,并对法官给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相似文献   

5.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即制定法律和规章,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国家公务员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应改革需要提出的一种崭新制度。为保障这一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行。在建立公务员制度本身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公务员法制建设,这不单是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本身的需要,也是国家整个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一、公务员法制建设的意义公务员法制建设。顾名思义是建立以保障国家公务员制度有效实施为中心内容的国家法律及其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国家公务员法制建设,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首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问题,要通过公务员法予以明确。无论是国家公务员中的政务类人员,还是业务类人员,都必须依照宪法、组织法和有关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法规进行管理,政务类公务员的任期制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常任制,都应由国家法律确认。其次,  相似文献   

6.
法院干部交流是指法院干部在法院内部及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流动,是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法院干部交流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对这一问题略陈一管之见,以期引起同仁的重视与研究。一、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法院干部交流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配套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提高法官队伍自身的素质,同时也要提高法院行政人员、政工人员及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素质,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干部交流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措施。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求法院大力吸纳优秀人才,淘汰不合格人员,优化法官队伍,提高现有干部的素质。为实现这些目标,人民法院将改革法官遴选工作,建立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  相似文献   

7.
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法官、检察官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中央日前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改革,在上海、广东等6省市先行试点。(6月16日京华时报)这样的改革思路就是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8.
司法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社会转型时期,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高发态势依然严峻,尤其是诉访分离后,大量的案件涌现法院。法院的审判能力已经达到极限。为此,本轮司法改革应根据这种压力设定阶段性目标。在阶段性目标的设定上应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审视我国的司法改革,并要兼顾我国现实的国情及考虑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背后文化层面的困境。司法改革的成败与否,与司法队伍建设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需要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来保障法官队伍来源的专业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为此,应根据法官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规律来建立相应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并考虑法官队伍的来源与管理等方面。当下主要是在试点探索基础上,推进法官员额制度的建设,建立一种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9.
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的基本内容与核心。而无论是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在司法体制中充当维护法律权威和施行法律的重要作用。如果把法院比作机器,法官无疑为这个机器正常运行的燃料。"从法律上说,被授权在法院里对某些案件或问题做出判决者是法官。"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官制度的不断革新促进了宪政的完善和司法制度的发展不断完善。因此,一批富有法律素养的高质量法官是支撑着一国司法运转的重要部分。本文主要通过对中美两国不同的法官制度相比较,来追寻着两个国家法官制度的规律性内容以及发展的方向,对重构法官制度、深化司法改革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李德恩 《北方法学》2017,11(3):30-37
与行政监察不同,法院监察应该确立三个独特的目标,包括保障诉权实现、促进司法独立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等。中国关于法院监察的立法层次偏低,全国人大应在合适时机制定统一的《监察法》,并对法院监察作出相应规定。在此之前,法院监察可以通过适当植入异体监督因素的方式来抑制同体监督的不利影响,提高监察行为的实效性。法院行政管理者集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于一身的制度安排有害于司法独立。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为实现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的彻底分离提供了契机。法官惩戒权可以统一由国家和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行使,由此必须在制度上重塑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我国应当按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改革目前的法院设置、职能配置以及级别管辖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审级制度,即按司法区设置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简易法院等四级法院系统。简易法院设小额法庭,管辖小额请求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简易法院管辖轻微民事、刑事初审案件:地区法院管辖其余的初审案件以及来自简易法院的上诉案件:巡回上诉法院管辖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一般案件实行二审终审:但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和死刑案件可上诉至最高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并建立适当的判例制度。同时改革与审级制度紧密关联的配套制度,如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保障;建立法官编制及法官遴选、保障、惩戒制度;改革法院内部的分工与管理;废除审判监督程序.改设再审之诉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12.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实施的“审前程序与预审法官制度”改革,是2002年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最高法院确定的、旨在探索和完善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制度模式的一个试点项目,迄今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规范的制度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高密法院的这项改革,不仅对于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乃至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积极的示范和促进作用,还有着更为深刻的司法改革内涵:一方面,审前程序改革,在实行立审分立的基础上,有效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使大量矛盾纠纷在案件进入开庭审理之前就得到及时化解,真正体现了“两便”原则,符合现代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和规律。另一方面,预审法官制度改革,也意味着在现有法官管理制度上的创新,通过严格的考评程序将庭审法官从现有的法官群体中相对分离出来, 使其专司案件的开庭审理职责,这不仅是在法官专业化分工方面的有益尝试,也为在当前国情下中国法官的职业化建设问题摸索出了一条更加切合中国法院实际的发展道路。高密法院的改革,得到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注和指导。最高法院立案庭有关领导曾赴高密对改革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山东高院尹忠显院长也非常重视和关注高密法院的政革进展情况,数次作出批示,要求对高密法院改革的经验予以研究、总结和推广。高密预审法官制度建立以来,全国先后有80多家法院前往考察学习,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南方周末》等新闻媒体也作了重点报道,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现将潍坊中院和高密法院形成的调研报告予以刊载,以便读者对“预审法官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官职务与行政级别挂钩有着历史渊源,行政级别决定着法官职务等级,决定着法官的地位和各种待遇。这种现象限制了法官的晋升空间,影响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经济待遇,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也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土壤。法官职业具有专业化、个体化运作特点,不能套用行政级别。法官职业应按照其运行规律,构建独立的法官职务等级序列,且法官享有的各项待遇应与法官职务等级紧密挂钩,而与行政级别无关。为此,要将法官从公务员队伍中独立出来,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管理;要对法院人员严格考核后进行重新分类管理,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同时,要完善法官职务序列,实行严格的晋升考核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为增进中国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对外国司法制度的了解,由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教授主编的《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一书,已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该书根据实地考察获得的第一手资料,比较全面、系统地介绍了美、英、法、德、印、日、泰、韩等10国法院的组织体系、法官制度、法官培训和陪审、律师、检察等制度,并根据考察结果,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改革我国法官制度、法官培训、法院管理的建议;分法官资格、法官任命与选举、法官培训、法官工资与待遇、法官管理等12个问题,对世界五大洲的29个国家的法官制度作了简介;收录了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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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保 《政法学刊》2001,18(1):38-41
鉴于我国目前牵扯法官偏离公正立场的力量不仅来自法院外部,而且也来自法院内部,需要对法官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进行评价.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法官资格的取保更加严格,法官独立原则得到进一步强化,法官的属审判权不断扩大,对法官的管理更加专门化,失职法官由专门机构进行惩戒.借鉴国际作法,我国法制制度改革的重点应是严格法官资格的选任,为法官提供良好的职能保障,改变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通过建立现代化法官任职制度、晋升制度、考核制度、惩戒制度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来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益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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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玉 《行政与法》2006,(11):108-111
在“凡进必考”的要求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当前多已采用公务员考试模式招考“工作人员”。但无论从报考条件、考试内容,还是考试方式来看,这种招考制度都不能被认为是遴选法官的理想模式。重新审视法院招考制度,将法官的选任从目前普遍采用的招录法官助理、书记员甚至法警、法院行政人员的公务员考试中分离出来,疏通成熟法律人才进法官队伍的渠道,建立符合司法特质、体现法官独立要求的法官选任制度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7.
法官制度改革的目标应当是“法官要办案、法官会办案、法官只办案”。实现这个目标的标志是:法院里最大的“官”是法官,最高的“长”是审判长。这一官一长只管案件。而法院目前的现状与这一目标的要求相差甚远。为了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必须重新构建能够体现司法特质的法官制度,在这个制度的保障和约束下,造就一支高度职业化和高度自治的职业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18.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海事法院在实践中积累了一系列旨在保障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非正式制度。这些制度与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最为接近,是改革不容忽视的本土性资源。海事法院在跨区域管辖案件、人财物统一管理、法官队伍精英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面临着地位边缘化、存在合理性、管理混乱化三大危险。本轮司法改革应重构海事法院的权力体制,修改宪法及法院组织法,并进行法院内部去行政化、法官职业化等配套制度改革。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可借鉴海事法院的经验。  相似文献   

19.
<法官法>第36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法官工资福利和任职保障制度".但<法官法>颁布十多年来,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构建法官薪酬[1]厘定制度既涉及到法院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又与法院队伍建设息息相关,对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影...  相似文献   

20.
审判独立是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因体制性原因,司法权深受法院内外部各种权力的干涉而被地方化、行政化.基于此,针对法院“管理——审判”二元架构下“机构——权力”的二维关系,深入分析法院内部“机构——权力”的运行机制,进而提出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与治权创新的总体构想:改革法院机构,设立党政办公会和审判委员会为院级管理机构,下设审判、执行、审判管理、政务人事管理等四类专业事务机构;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使其成为专司审判事务管理和审判咨询的机构;改革人事管理模式,实行分类化、专业化管理;还审判权于法官,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下的合议庭民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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