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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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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与法院之间差异甚大,在改革过程中各地法院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以使它们能建立与本院“院情”相适应的法官助理制度。实践中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并非决定于改革文件之规定,而是由法院的案件负担、法官的素质与法官助理的数量及能力等多种因素决定。关于法官助理的出路,职业化是一个值得努力的发展方向,不应将晋升法官作为法官助理的职业前景。法官助理改革能否成功,与它作为一个职业对法学院毕业生究竟有多大吸引力关系甚巨。法官助理改革实际上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次改革。员额制改革进程的快慢、改革目标的达成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法官助理改革的命运。而员额制改革的成败则仰赖于改革者的决心与魄力。  相似文献   

2.
司法的科层行政管理体制已然成为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掣肘。司法官职务序列层次与行政官员的对应关系淡化了司法官的司法属性、弱化其主体地位、限制其职业发展,制约着机构改革、办案方式、办案责任制等其他司改措施的顺利推行。司法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资历要求、职业培养方式均有别于普通公务员,司法权的属性、权力运行方式也与行政权有所不同。应当根据我国司法机关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司法工作规律,在总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体系内结合司法官职务设置,合理设定司法官等级序列,使司法官等级相对独立于行政级别,以体制性障碍的突破带动其他机制性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3.
在中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背景下,各地法院出现追求法官年轻化、推行竞争上岗、过度倡导办案效率等现象,法院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追程中产生的造种思维误区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目标背道而驰。审判职业决定了法官应具备的特有思维,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思维应当符合审判规律特点和法官思维的特性,应从机制上激励法官职业化的思维,改革法官管理制度,延迟法官退休年龄,提高法官应有待遇等方面,为职业化法官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4.
论司法独立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司法独立由司法的本质所决定, 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对立的必然产物。司法欲独立, 必先独立于立法与行政, 次须独立于社会, 特别是传媒; 上下级法院以及法官之间亦须相互独立。欲保障司法独立, 必使法官任期终身, 享优厚之待遇, 以及司法豁免权等。  相似文献   

5.
民事裁判错误责任是法官违背法律所规定的其职务所要求履行的义务而造成错误裁判所应承担的责任.我国一些地方在实行民事裁判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区.在建立民事裁判错误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正确处理保障法官的职务独立与对法官的职务监督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王以 《法制与经济》2010,(15):84-85
民事裁判错误责任是法官违背法律所规定的其职务所要求履行的义务而造成错误裁判所应承担的责任。我国一些地方在实行民事裁判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区。在建立民事裁判错误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正确处理保障法官的职务独立与对法官的职务监督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宁杰  程刚 《法律适用》2014,(6):86-89
《法官法》实施多年,但相关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却步履维艰。检视法官当前的职业境遇不难发现,法院内外部管理的行政色彩,"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办案模式,与保障法官职业密切相关的待遇薪酬、教育培训、安全保障等制度或缺失,或与法官职业要求不相匹配。导致法官职业尊荣感缺乏,职业吸引力下降,法院人才流失。本文通过对法官职业现状的检视和成因的分析,提出了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的路径。  相似文献   

8.
一、科学制定审判长选任标准是审判长选任的关键 从以上对当前法院队伍的状况分析看,现有的法官来源方式和任命标准,造成部分法官的行政级别和审判职务与其政治业务素质极不相称,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官综合素质的高要求,也不利于法官队伍的长远发展。因此,制定科学的法官选任机制的标准已经是时代迫切的需要。目前的审判长选任制正是顺应这一时代要求产生的,可以说是未来法官选任机制的过渡阶段。笔者认为,审判长的选任标准应高于《法官法》对法官的要求,并且不同级别的法院有不同的标准,级别越高的法院,标准愈高。主要应有以下…  相似文献   

9.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弊端 :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职业化。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 ,通过修改法律 ,自上而下地进行。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 ;法院的经费由国家拨付 ;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要取消对下级法院除上诉审和再审以外的监督 ;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 ;中级以上法院要强化合议庭地位。大幅精简法官 ,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惩戒制度 ,并对法官给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相似文献   

10.
法官的保障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司法权独立行使,并对法官执行职务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如执法的保障、职务的保障、人身的保障、薪金待遇的保障等。如: 法国:宪法规定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终身任职的专职法官不得违背其意愿,在其任期届满前将其撤职,或停职(终身或暂时的),或调职,或命令其退休,除非根据法律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作出司法裁决。立法可以限定法官的退休年龄。在法院的组  相似文献   

11.
一、概述约束——“八小时之外”的意义 法官职业的成熟以及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期望的提高,自然引起了对法官的所有行为的关注——不仅是职务内的行为,而且包括职务外的行为,即“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因此,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都对法官司法职务外的活动进行约束。在职业道德成为约束法官行为的主要方式之后,严格约束司法职务外的活动便成为司法职业道德的一项重要内容。 西方对国家公职人员有个形象的比喻,即公务人员就像生活在鱼缸里的金鱼,待遇虽然优厚,但监督十分严密,法官更是如此。法官下班后的生活虽然不再是在“鱼缸”里,…  相似文献   

12.
马进保 《政法学刊》2001,18(1):38-41
鉴于我国目前牵扯法官偏离公正立场的力量不仅来自法院外部,而且也来自法院内部,需要对法官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进行评价.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法官资格的取保更加严格,法官独立原则得到进一步强化,法官的属审判权不断扩大,对法官的管理更加专门化,失职法官由专门机构进行惩戒.借鉴国际作法,我国法制制度改革的重点应是严格法官资格的选任,为法官提供良好的职能保障,改变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通过建立现代化法官任职制度、晋升制度、考核制度、惩戒制度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来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益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3.
司法改革的落脚点应是法官审判权的独立,司法改革的任务是“去行政化”也即在于实现法官独立,去行政化的过程亦是实现法官独立的过程,所以去行政化与法官独立之间实属平行关系.改革的内容应当与存在的问题相匹配,才具有针对性与实用性.法官审判不独立的问题包括法院内外部两方面对法官独立的干涉.上海方案的法官独立改革内容与去行政化的改革任务之间,只是一种充分不必要的关系.上海改革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五个方面实现:实行员额分级管理制、细化法官终身责任制、明确上下法院关系、改革外部监督考核制度、完善实体证据规则制度.  相似文献   

14.
如果你问一位中国法官他享受什么样的经济待遇,他会告诉你他享受处级、科级或其他行政职级待遇,而绝对不会是什么级的法官待遇。因为在我国法官没有自己独立的职业待遇体系,他们只能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待遇体系享受相应的待遇。法官职业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待遇、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法官的职业待遇作为法官职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需要深入研究。同时在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如果你问一位中国法官他享受什么样的经济待遇,他会告诉你他享受处级、科级或其他行政职级待遇,而绝对不会是什么级的法官待遇。因为在我国法官没…  相似文献   

15.
陈铭强 《人民司法》2020,(13):23-27
―、问题的提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法官员额制、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审判权运行机制、司法职业保障、司法公开等与法官履职有密切关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在执政党的强力推进之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目前,新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已在全国法院初步建立、各类人员权责进一步明晰、司法责任有效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相似文献   

16.
周曙 《江淮法治》2008,(6):19-19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贵州、四川、重庆等西部12个省区市800余家基层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在审判法官与书记员之间设立“法官助理”职务,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以此减轻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问题,分担法官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与质量。  相似文献   

17.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立,但表述不一,或仅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而不作明确规定;或明确规定法院、法官独立;或强调法院、法官独立的同时,也涉及其他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在司法独立主体、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独立的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国家。要确保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必须理顺司法机关与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合议庭与院长、庭长以及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何云笑 《法治研究》2006,(11):76-76
我国现有实际是强调保持司法机关(法院)的独立而不是法官的独立,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官独立才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和本质,而法院只是法官执业的载体。也有的学者认为,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即法院独立是这一原则的初级阶段,法官独立是这一原则的高级阶段,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前提,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外部保障。但无论如何,司法独立的最终目标还是要追求法官的独立。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司法界已意识到司法裁决并非全由法律所决定,如果司法裁决并非全部客观,法官的职业行为就变得相关,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仅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还要结合自己的良心,要求法官在裁判中要尽量保持良心的客观性。因此,关注法官良心与法的关联性、法官良心的自由与中立及法官良心的社会尊重和养成,直接影响着法官裁判的公正及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20.
解决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能够选择的空间和出路就是进行改革,通过改革,实现法官精英化。就改革的模式而言,鉴于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笔者认为,既不能照搬国外,也不能自我封闭。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走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之路。重组法院工作群体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由于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法官职务序列与非法官职务序列界限不清,导致法官职位泛滥。目前,我国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审判案件的。全国各级法院在审判岗位工作的审判人员大约仅占全体审判人员人数的15%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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