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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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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辑提示:历时半年之久的"赵C案"已经落下帷幕,二审法院裁定业已生效。当初纷纷绕绕的热议,实际上是我们今天冷静思考的出发点。本期特别策划并非拘泥于对该案件本身对错的评议,或者说问题的关键并非案件的裁判结果,我们关注的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面对进入公共视野的案件,我们的裁判者如何行使裁判权?这既是一个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法官经常会思考的难题。当我们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性问题时,当我们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实践主题时,当代法官的职责和追求应当是什么?显然,"赵C案"带给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思考还很多。  相似文献   

2.
霜沐 《中国监察》2010,(16):55-55
全国优秀法官陈燕萍在司法活动中,在法、情、理中寻找最佳结合点,做到无情法律、有情办案,无情判决、有情操作,表现了一个人民法官对国家、对事业的忠于职守,对人民群众的真诚之爱和炽热之情。她的感人事迹,颠覆了自古以来法官铁面、冷峻、无情的传统形象,走到了当事人的心里,走到了人民生活之中,使我们既看到法官的威严,又感到特别的亲切、和善。这是法律的力量、人格的魅力,集中反映了人民法官的真情,大爱的亲和力和感染力。  相似文献   

3.
法官通过审判案件来对法律价值体系进行调整、平衡或改变的时候,有可能面临一种多少有些为难的局面:如果出现依据条文的字句所作的形式逻辑推理的结果与法律体系的最终理念和目标相矛盾或者如果法律价值体系必须进行调整和改变,而这种调整与改变不可避免的会修改法律,法官该如何做?本文试通过对-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法律推理及法理分析来说明法官在裁判时进行法律价值选择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面对事实和法律,法官们如何思维?这本来应当是清晰而确定的,但由于法官司法活动的实践性、复杂性和具体性,人们时而陷于模糊或冲突之中,遂使之成为一个不断引人关注的理论与实际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讲,一段时间以来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两种相反的思路,而且渐行渐远,造成了某种矛盾的心态,给法官实务操作带来了困惑。一种是法律性的,沿着强化司法职业特殊性方向进行推论,认为法官思维就是典型的以思考法律条文为核心的法律思维,而且只能是法律思维,不能有别的思维,尤其要注意与政治思维区别开  相似文献   

5.
法官的思想     
法官不仅是法律的具体操作者,同时也是法学理论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法官的智慧不仅仅体现在个案的裁判结果,更重要的是,他在审判的全过程中都能保持一个思维活力和思考张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显然不单纯是一个娴熟地运用法律的高手。适用法律不是一种技术,而是一种人文关怀。一个优秀的法官必须是一个睿智的法学家.一个富有怀疑精神的思想家,一个具有丰厚文化底蕴的学者,这就决定了法官的眼光、境界和视野必须高人一筹,法官对社会的认知和理解是建立在独立判断的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6.
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无论立法者多么富有智慧,都不能使法律涵盖所有应调整的社会关系,并自主地适应社会发展。立法的滞后性、法官填补法律空白的社会事实证成了法官造法的正当性。然而法官造法决不是为所欲为的,而是受多种限制,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学方法论。我国对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创造性解释一直持否定态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创造力却不得不存在而且也一直在发挥作用,只是表现方式或有不同。  相似文献   

7.
法官解释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分析与说明。西方人认为没有法官解释就没有法律适用。然而,对法官解释的认可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而且,在肯定法官解释存在的基础上,如何解释亦存在派别之争。当今的派别主要有德沃金的无需造法的法官解释、波斯纳的超越成文法的解释以及哈特的调和式法官解释。这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从不同角度对法官解释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8.
让人民满意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本质内涵和必然要求,是人民司法“人民性”的具体体现。“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满载世纪重托的鲜活命题,不是一个抽象的摆在时代面前的口号,而是一项方向明确,目标精确,事业辉煌,实践性极强,具体而又浩大的历史工程。因此,人民法院必须站在讲政治高度,联系实际,深化调研,勇于创新,严格要求,真抓实干、举硬措抓突破,全力提升司法水平。  相似文献   

9.
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角色定位法官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主导者。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精辟地指出: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法律要发挥作用,必须依靠法官的司法行为。法官正是通过其独特的判断性活动,对进入到司法领域的各种行为作出法律评价。进而言之,法官一方面将抽象的、普适的法律规范具体运用到个案当中,另一方面通过判决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依法进行调整、疏导和救济,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转换。人们常说,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动之中;或者说,法官决定法律的命运。  相似文献   

10.
对法官的职业化法律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法官进行职业监督。职业化法律监督的根本任务是预防和纠正法官违法审判和职务犯罪,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这就是说,职业化法律监督的主体、内容、方法、程序和范围都是特定的,是适应法官职业特点而设置的,是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对法官进行监督制约,而不是人为的和随意性的监督。现时法官职业监督状况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相应地,对法官的监督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制度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对一般公务…  相似文献   

11.
论刑事法官的审判思维 以应然与实然为研究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是法律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在法官职业化语境中,作为法律帝国王侯的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当法官的法律思维成为裁判具体案件的思考方式时,法官的法律思维即为审判思维。在审判工作中,法律经由法官之手转换成个案场景中的裁判,这一过程法官的审判思维成了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12.
前不久发生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多名法官涉案的集体贪赃枉法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腐败窝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公众关注的焦点不仅在于这起案件的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更是因为他们都是法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在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人们常说,司法保障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法律的解释者和执行者,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当看到这些昔日坐在审判庭上的法官因腐败而走向被告席时,我们不禁要问: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仰还有多少?一旦失去了司法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仰,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又能维持多久?作为…  相似文献   

13.
论法官查找法律的权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永坤 《法学》2004,(4):116-123
一、夹板中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 ,法官在相互冲突的法律中选择适当的法律本是其审判工作的一部分。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法 ,法官们的选择主要有 :(1 )拒绝违反上位法的规范的适用 ,并指出这样做的理由。这就是上述两案中“笨”法官们的做法。其结果已经很明确。他们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最终没能生效。不仅如此 ,他们自己还因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在法理上没有什么错 ,当本案提交审委会讨论时没有人提出异议就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笔者担心 ,由于法官不公正遭遇的影响 ,今后走这一条路的法官可能会绝迹。(2 )直接适用上位法 ,不对下位法进行评…  相似文献   

14.
来稿摘编     
《中国审判》2009,(2):32-33
法官的职业精神来源于两个方面一对人民的忠诚和对法律的忠诚。在忠诚于人民方面,法官的职业直接关涉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忠诚于法律方面,法官应当成为共和国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和勇敢捍卫者。  相似文献   

15.
颜志敏 《中国律师》2004,(12):51-53
我国传统的法官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一、中国法官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法官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可追溯到几千年前的封建社会。但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制度,我们却只有不足百年的历史。应该说,相对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官制度是相对滞后。回顾中国法官制度历史历程,大致经历了传统中国法官制度、近代法官制度、当代法官制度三个阶段。传统中国法官制度是对夏商开国以来,尤其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官制度的概括。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对发达,中国法官制度同中国的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在本土文化经济等社会条件相对优越的环境下独立封…  相似文献   

16.
王申 《法学》2009,(12)
思维是人的一种精神实践活动,作为这种精神实践活动的结果和产物,是理论、学说和思想体系。法律思维作为现代法律科学中的一个概念,与一般的法律职业相关,它是法律职业者在长期法律实践中所形成的观察、思考、分析和判断法律问题的方式或习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所作的任何裁判都是其思维活动直接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法官的思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思维包括根据法律的思考和关于法律的思考两种法律方式。司法审判的目的是法官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中,寻找什么东西值得认识的思维所规定的。司法审判是受法官已经获得的前见所决定,这些前见规定着法官思维的质量,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前见就有什么样的思维广度和深度。法官思维特征属于司法理念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17.
在美国,任命一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政府(总统)与议会之间的一场十分激烈的“官司”。因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美国宪政的走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席大法官休斯曾这样描述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的作用。美国历史上有些大法官知名度和对美国国家的影响超过了总统。法官被认为是宪政的中心。这不仅因为他有解释宪法的权力,有审查法律的权力,是宪法的发展者和捍卫者,而且他们的判决,还有直接的立法作用,这就是判例法。法官可以审查法律,但对起法律作用的判例,议会和总统都无审查和否决权。一个判例的消灭,只能通过法官们以后的判决代替之。塔夫脱是美国历史上一位很有影响的人物。他当过总检察长,美国驻菲律宾的总督,陆军部长,后来还当了总统。但他真正的出名,并不在于那一溜显赫的政治阅历,也不在于他的总统地位,而在于曾作过首席大法官,是美国历史上唯一既当过总统,又当过首席大法官的人物。他是一位平庸的总统,但却是一位辉煌的法官。当总统并不是他的终极的目标。他一直  相似文献   

18.
论点辑要     
《中国审判》2009,(4):55-57
法官的法治信念与法律适用活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当下,法律方法论的研究空前发达,法官也越来越重视法律方法在案件裁判中的运用。所要强调指出的是,法律方法论并不能直接带来公正合理的判决,也不能直接带来法治。如果有的法官在心中缺乏法治的理想与信念的情况下利用法律方法论裁判案件,从而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是对法律方法论的利用,而不是应用。这种现象,  相似文献   

19.
辩证推理中的大前提的选择——语用学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辩证推理是在大前提不明确或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借助辩证思维寻找或选择最佳的大前提以解决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推理。辩证推理不是没有前提的推理,只是这大前提不像形式推理那样由制定法明确地规定,而是法官以价值判断基于特定语境的案件事实审视和选择出来的,法官对大前提的选择具有语用学的性质。  相似文献   

20.
霍姆斯法官“经验”概念的方法论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霍姆斯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我们已经耳熟能详,但是,其中所包含的深刻法理及实践推论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掘和展示。疑问仍然很多:作为法律生命的“经验”究竟何指?是指法官的个人经验还是其他?而不能作为法律生命的“逻辑”又居于何种地位?霍姆斯的真实立场又是什么?进而言之,所谓“经验”概念本是一个抽象命题,是否能作为司法实践的具体指南?本文从霍姆斯的若干基本命题出发,以司法方法论为轴心,结合其本人的司法实践,试图探析其“经验”命题的基本内涵。通过这一解读,可以发现,尽管霍姆斯学说对于美国传统法律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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