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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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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礼仪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定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背景和本国所奉行的司法理念。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要求: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注意保持良好仪表。那么究竟法官应当遵守什么样的司法礼仪呢?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似乎没有提出什么具体规范以供共和国的全体法官们去遵守。所以,探索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礼仪制度,以确保树立司法威信,使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绝对信仰,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
入罪与出罪: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双重考察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尤其是定罪活动的法治化,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的问题。实质合理性的司法观念在入罪问题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的。在复杂的“找法”活动中,司法水平之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地找到法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只是限制法官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入罪,但并不限制法官对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出罪。  相似文献   

3.
黄书乐 《法制与社会》2013,(14):102-103
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对司法工作的组织管理及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了解、掌握法律知识,分析、确认、解决具体案件所必须具备素质和基本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本文通过对法院司法能力进行剖析,指出新时期法院司法能力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通过加强法院的文化建设,发挥法院文化的作用,强化法官人文素养,重塑新时期人民法官和法院的新形象,从而不断提高法院司法能力。  相似文献   

4.
田旭 《法制与社会》2014,(16):29-30
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的法律事实,小前提的建构过程即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官需要在众多事实中寻找出能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不仅意味着法官在将特定案件事实涵摄到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时要符合形式合理性和逻辑合理性的客观要求,而且隐含着法官自己对案件事实赋予了一定的主观评价。因此,让价值判断尽可能地合理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5.
熊明辉 《法学》2012,(9):16-19
法官面对具体的案件必须作出裁决,其裁决具体体现在法官给出的裁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司法文书之中(为了简便起见,往后我们将这类司法文书约定为"法官文书")。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中,每一份法官文书中都包含着一个法律论证(同样为了简便,我们往后将这种论证称为"法官论证")。其裁决结果就是法律论证的结论,其裁决的法律依据便是法律论证的规范前提,  相似文献   

6.
王申 《法学》2009,(12)
思维是人的一种精神实践活动,作为这种精神实践活动的结果和产物,是理论、学说和思想体系。法律思维作为现代法律科学中的一个概念,与一般的法律职业相关,它是法律职业者在长期法律实践中所形成的观察、思考、分析和判断法律问题的方式或习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所作的任何裁判都是其思维活动直接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法官的思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思维包括根据法律的思考和关于法律的思考两种法律方式。司法审判的目的是法官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中,寻找什么东西值得认识的思维所规定的。司法审判是受法官已经获得的前见所决定,这些前见规定着法官思维的质量,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前见就有什么样的思维广度和深度。法官思维特征属于司法理念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7.
判决是如何形成的?通常的答案是:判决来自于法官根据具体案件适用相关法律,即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实际的答案远非如此简单。司法活动一再表明,法官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事实与规范只是司法过程的原料,判决的形成尚有赖于法官的智性努力,而法律思维则为法官进行这种活动提供了规则和方向。本文以2005年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医院处理死胎案”〔1〕为例,展示了司法过程的复杂图景,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判决形成中的法律思维进行了一些探讨。一、案情介绍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曾说:“我们不能两…  相似文献   

8.
提高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依赖法官在判决时从独白转变为对话,佩雷尔曼、阿尔尼奥的听众理论能够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司法判决要说服听众,就必须寻找到听众认可的价值或规范作为论证起点。在司法活动中,因为现代社会价值具有多元性与不确定性等特征,所以只能以国家制定法作为听众认可的起点。在需要对法律进行阐释的领域,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优先于听众对法律的理解。司法判决的结果是否具有可接受性,要看其是否符合合理性标准。合理与否需要在具体的语境与情境中探讨,为防止合理沦为主观擅断,司法判决可接受的合理性标准要受到后果主义和融贯性的双重审查。  相似文献   

9.
王申 《现代法学》2012,(2):21-34
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体系知识而与其他知识区别开来是人类社会分工及知识分化的必然结果。法律知识具有其内在价值,对于法官来说,法律知识本身就是一个自为的目的。法官的知识就是对于正义等理念的沉思。法官必须具有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同特殊的个案事件联系起来的司法技巧与方法。法官必须要精通法学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论修养。法官的司法实践必须以法律知识为前提。法官既是法律知识系统,同时也是司法行动系统。确认法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法官应该理性地思考,在现代法律规范中,所有的规定都应该与人类理性的基本价值、人类行为的实践合理性等基本要求相一致。确认法律必须体现自治的原则。法官要力求达到掌握最完全的法律知识,力求达到最高层次的法的确定性追求。  相似文献   

10.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创造,与法律发现一样,也是法官开展其司法工作的必要前提.构成要件规范事实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无法实现正常对接而使刑法规范呈现出的规范空缺,需要运用目的性限缩手段进行填补,以完成对空缺刑法规范的创造性适用.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司法界已意识到司法裁决并非全由法律所决定,如果司法裁决并非全部客观,法官的职业行为就变得相关,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仅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还要结合自己的良心,要求法官在裁判中要尽量保持良心的客观性。因此,关注法官良心与法的关联性、法官良心的自由与中立及法官良心的社会尊重和养成,直接影响着法官裁判的公正及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12.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创造,与法律发现一样,也是法官开展其司法工作的必要前提。构成要件规范事实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无法实现正常对接而使刑法规范呈现出的规范空缺,需要运用目的性限缩手段进行填补,以完成对空缺刑法规范的创造性适用。  相似文献   

13.
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中推定的运用与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中推定的基本功能是为法官审判提供一种简捷的认定未知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方法。证据法理念是对人的认识能力不足的一种法律补充,从而使司法所获得的是一种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本身。法律通过设立推定来规范法官的推断行为以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法官的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但只有在前者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后者的发生。法官的推理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推定活动,合乎规则的推定所体现的是法官判决的合理性价值。推定必须有科学的规范才能产生其应有的价值,才能形成示范效应。无论是民事诉讼中的求真意志还是推定的合理运用,都是为达到说服,即提高民事裁判的可接受程度。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4条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主判断的权力,为法官的“无法”司法提供了制度依据。而法官的自由裁量离不开司法经验,广义的司法经验是泛指司法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和积累的关于法、法律和案件纠纷处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是整个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司法职业共识。狭义的司法经验则仅指法官个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心得和体会,以及逐渐积累的知识和技能。在成文法背景下,司法经验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法官的事实审理过程,具体地讲,司法经验在司法认知、事实推定、法律和证据选择、证据判断和证据采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重视司法经验,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利用司法经验;同时为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将司法经验的使用限制在合理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6.
关于法律原则的性质及其司法适用历来都是法理学界争议的焦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下位概念,共同构成法律规范的两大要素。在逻辑结构上,法律原则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具有具体的假定条件、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及明确的法律后果,因此两者在法律适用方式上亦有重大区别。“法律原则”只是对行为及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判决指示一定的方向,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依价值判断进行法益衡量并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17.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决不是法律规范的机械适用者,他受到多重角色期待的外在约束。作为社会人的法官分化为“法律世界中的法官”、“权力结构中的法官、“社会文化中的法官”三种角色,潜伏着角色冲突的可能性。角色规范的主导性、司法是否独立、法律精神与文化观念的吻合程度是影响法官角色冲突的重要变量。对法官司法不公现象应作理性透视。从体制入手,为司法建立和谐的规范环境是实现法官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的治本之策  相似文献   

18.
法律推理与司法裁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裁判活动离不开法律推理.推理是法官裁判的基本思维方法.在具体案件的处理时,法官可以结合案情实际情况运用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来进行裁判.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法官在审判实务中不注重法律推理,不重视裁判理由的证成和裁判结论的说理.因此,我们要强化法律推理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的地位,正确认识其功效.  相似文献   

19.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及其方法论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治斌 《法律科学》2006,24(1):35-43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有二层含义:其一指法官从现行法体系中找出那些能够适用于当下案件的法规范或解释性命题的活动;其二是指在没有明确法规范或解释性命题可以适用的情况下进行漏洞填补或自由造法的一系列活动。法律发现方法主要有法律识别、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几种。在适用法律中,法官关于法律的认识、法渊理论、诉讼参与人等因素都会影响法官的法律发现。  相似文献   

20.
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对司法工作的组织管理及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了解、掌握法律知识,分析、确认、解决具体案件所必须具备素质和基本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司法意识能法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本质在于实现民主和公正。当前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应强化五种意识,增强六项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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