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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旅游辅助服务者作出了相关规定,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基本界定。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呈现出多元性:既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也是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旅游辅助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在责任承担方面,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对旅游者承担侵权责任,对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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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不管是散客形式还是组织的单团,都应该要有签订《旅游合同》的意识。《旅游合同》里对游览内容及安排、旅游者及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程序签署《旅游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公开、公平的保障。本文以《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为例,简要评析了旅游合同的一些规定及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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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负团费”是一种扰乱旅游市场、侵害旅游者利益的经营方式.我国通过一般法律、旅游专门法以及地方法规和规定等三个层面对它进行规制,其中《旅游法》是最重要的规制手段.然而,该法实施以来,治理效果并不显著.由于现行法存在漏洞、新旧法衔接断层等原因,“零负团费”以更加隐蔽的形式运行,强制旅游者购物等现象还大量存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旅游法》中规制“零负团费”的思路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允许旅行社指定旅游购物场所但限制购物次数、细化包价旅游合同必要条款、旅行社先行赔付责任制度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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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外出旅游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手续,它可以维护和保障旅游者及旅游企业双方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特别关系到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和有效维权。本文通过对《合同法》中合同的概念和形式分析,探讨旅游合同应采取的形式,旨在完善旅游合同,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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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和依法治旅的重要里程碑,它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现有旅游法律法规的空白,为我国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统一了我国各地司法机关旅游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有利于我国旅游法制的统一。本《规定》在许多具体的旅游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对于从司法层面切实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还解决了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些问题,必将推动我国旅游法学的发展,有利于我国旅游基本法等旅游法律法规早日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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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2):47-55
以祖国大陆《旅游法》的制定与实施为标志,旅游合同于祖国大陆终于实现了规范化。而将其与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新增有关旅游合同之法规则进行对比,可发现二者在总的立法体例、主要规制的内容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在缔约双方一些具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上仍有差异。如祖国大陆《旅游法》所规定的旅行社告知义务内容的明文化、因旅游者原因所产生合同解除权的列举式立法、旅游合同违约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缓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引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规定的旅行社对旅游者购物瑕疵之协助及处理义务。而这些细微的差别也为两岸旅游合同法的相互借鉴与改进预留了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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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下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6条新规支持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并第一次提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该规定当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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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旅游合同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实践中伴随着旅游合同违约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困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旅游纠纷频繁.新《旅游法》的颁布使得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可谓前进了一大步,对目前我国存在的一些旅游纠纷提供了合理的解决办法.可是,对于旅游合同违约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主张以及怎么主张的问题,《旅游法》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能根本地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在我国旅游实践中相关的纠纷仍然会时常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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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行社挂靠经营的连带法律责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界定了目前盛行于旅行社业界的挂靠经营中的连带法律责任,对厘清旅行社挂靠经营中旅行社、挂靠方与旅游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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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出现了四次关于尚未实际发生费用退还的规定,但各自在法律结构、计算范围、方法等方面均有不同。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制度下的未实际发生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因此所节省的费用和旅游经营者将相应旅游服务提供给其他旅游者时所获得的或应得的收益组成;因客观原因解除旅游合同,在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合同清算关系,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是从全部旅游费用中扣除旅游经营者已提供的旅游服务和嗣后必须提供的旅游服务的报酬之后剩余的费用;在因公交延误、证照瑕疵导致瑕疵履行时,未实际发生费用返还背后的法理依据是减价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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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各界对其都抱有厚望。新颁布的旅游法实施的重要性与积极意义在于,它力在创造公平旅游市场的竞争环境,规范了导游的正当执业行为,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及安全,规范了游客行为。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须遵循其自身特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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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2019,(5)
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市场的繁荣以成熟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保障。在旅游过程中,当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知悉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被侵害时,因旅游消费的特殊性,考虑到成本等原因,多数的旅游消费者选择沉默或"弃权"。虽然,新制定的《旅游法》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群体诉讼的模式规定由代表人诉讼来解决旅游群体性纠纷,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功能在解决大型侵害纠纷上发挥得最佳,在解决"小额多数"性的旅游群体侵害纠纷上发生功能错位而不能完全满足旅游消费者群体性侵害纠纷之解决的需要。通过比较、分析各国群体诉讼形态之功能,本文指出德国式的职权型示范诉讼更能够有效的解决"小额多数"的旅游消费者群体性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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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规范不动产物权变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登记做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不动产登记纠纷的发生。本文依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具体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相关理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