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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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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拓  罗娜 《人民司法》2023,(2):13-17
<正>【裁判要旨】基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要求其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和遵循公平交易原则的同时,应赋予管理人合理的操作上的能动性。资产委托人给管理人的操作指令构成操作建议,应结合资管产品的结构、类别、底层资产的性质、投资者对象、人数等多种因素,判断资管计划管理人是否违约或者背信,不构成绝对的刚性约束。  相似文献   

2.
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根据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开展居间活动,并尽到专业从业者的注意义务。在委托人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房产中介公司在建立与委托人的居间合同关系时,应核查委托人代理人提供的委托书、公证文书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房产中介公司未核查相关文书真伪,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是否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文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机构,因未尽必要的审慎核查义务而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应就该相对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可以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认定。  相似文献   

3.
<正>【裁判要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约定募集资金投资于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对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未审慎调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变更原因,贸然将基金募集款划付至合伙企业,导致基金募集款被执行事务合伙人挪用,未实际投向上市公司股权,应认定基金管理人严重违反信义义务,由其对投资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销售、投资、管理私募基金,存在违法代理行为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杨光 《法治研究》2015,(1):137-144
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董事信义义务例外延伸至债权人。信义义务的种类包括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询问义务和纳税义务。在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信义义务时,应以商业判断规则为主、公平标准为辅。我国目前不宜排除或者限制董事因违反信义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是信托基金理论。在判断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时点时,以“最后交易”标准中的主观标准为主,同时以市价计算公司资产价值。我国《破产法》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具体要求、资产管理、自我交易、关联交易、D&O险处理和免责等方面进行完善,同时关注SOX法案的最新要求。董事应从多个角度更好地履行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5.
陈科林 《政治与法律》2023,(11):160-176
目前我国破产法未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虽然各理论学说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但解释力仍有不足。将管理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塑造为信义关系,不仅是规制管理人自由裁量权的客观要求,也是推动信任机制良好运行的重要途径以及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必然要求。管理人信义关系在受信人、信义关系性质以及信义义务对象上具有特殊性,突出体现为将实现社会利益的义务纳入其信义关系范围。不同程序类型的管理人地位具有异质性,不宜采用统一角色来认定。在清算程序中应将管理人认定为破产财产的代表。在重整程序中应区分不同模式,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可以视为企业董事,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管理人应认定为监督人。在和解程序中,管理人在协议形成阶段是协调人,在协议执行阶段可以认定为监督人。应根据不同的管理人法律地位确定管理人信义义务范围,实现管理人法律地位与义务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6.
约定了“保底条款”的证券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只有在券商与客户构成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的情况下 ,才可认定为名为“委托”实为“借贷”的合同。保底条款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委托投资合同的其他约定依然有效 ,券商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履行受托理财的职责。如果券商实际未履行理财义务 ,则构成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客户的收益应当认定为系基于保底条款 ,构成不当得利。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在有偿委托律师草拟合同、代办抵押的合同关系中,应认定律师承担专业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并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服务的行业惯例确认律师是否尽到了该注意义务。在确定律师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数额时,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对传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份额化处理,以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结果。  相似文献   

8.
“严格控制转委托”的司法政策,其目标应主要归结于严格认定“转委托后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的情形。在考察货运代理人履行行为时,应综合考虑委托的信赖基础及现代商事交易规律,允许货运代理人合理使用履约辅助人以扩展其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对于合同主义务,货运代理人应亲自履行;若需转委托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后果,亦应征得委托人之同意。对于从义务及附随义务,货运代理人可无需经委托人同意,使用履行辅助人加以执行,并就其后果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9.
翁贞  朱敏 《人民司法》2013,(6):41-43
【裁判要旨】公司以高管违反勤勉义务为由将高管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公司法未明确高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法院只能通过高管职责范围及应负的合理监督义务来确定高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从而认定高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汤洁茵 《法学》2018,(4):139-149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完成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资管产品业务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作为税负转嫁的间接税,增值税在确定纳税人资格时并不必如所得税那般须以实际受益人作为纳税人。尽管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资管资产的管理和处分,但将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会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增加各当事人的增值税负担,在根本上有违增值税的中性要求其实,对资管产品项目而言,其下财产具有集合性与独立性,项目投资活动具有存续性和盈利性,已具备增值税纳税人之主体资格,应当以资管产品项目本身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管理人应仅为其代表机构,以项目的名义履行纳税义务。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基金管理人的违规操作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基金托管人负有保管基金资产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进行监督的义务,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地位不独立、责任承担不明确导致其监督义务在实践中并未完全得到履行.因此,完善我国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将有利于减少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作为解决契约型投资基金"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机制,基金托管人被赋予补充基金管理人信用和制衡管理人滥权的功能。中国法下的基金托管人,是"一元信托"基金结构中的受托人,其职责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有别于管理人,负有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处理托管事务的信义义务。基于"托管"与"管理"的功能分离,同为基金受托人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不是《信托法》上的共同受托人,未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过错原则判断其是否尽到托管职责并因此独立承担责任。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考虑基金托管人的主观过错、损失受托管的影响程度、履职的客观条件以及托管费的有限性,体现权、责、利三者的统一,构建激励相容的托管制度。  相似文献   

13.
杨彪 《法学》2006,(4):144-149,160
律师须以其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并因其受信赖地位而对委托人负有诚信义务,违反此类义务即可认定负有执业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的专家责任应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为辅,对律师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情形予以体系化,有助于对律师专家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14.
尹建元 《法制与社会》2011,(34):254-255
随着合同义务的扩张,当事人除了履行必要的给付义务外,还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而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它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依据合同性质而产生的。因此,本文对建立一套明确的附随义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阐述了附随义务的认定应考虑的原则和标准。  相似文献   

15.
建筑师的专家义务包含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即契约义务是建筑师承担合同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建筑师的法定义务即职业义务则是建筑师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建筑师职业义务来源于人们对建筑师的信赖,本质上是专家的社会义务。也就是说,建筑师不仅是委托人的雇佣者而应忠实于委托人,同时,其作为建筑设计领域的专家,还要为整个人类环境做好把关者角色,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为人类创造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法定义务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尤其是在当事人对建筑师的义务未作明确约定时起着重要作用。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建筑师的约定义务。事实上,专家所负的注意义务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下是可以共存的。即是说,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性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对建筑师的义务。这也是专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因。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公司应对业主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承担什么性质的民事赔偿责任一直颇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审判也出现了不同的结果。本文认为界定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对停放的车辆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是判断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的关键依据,而在双方对保管条款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业主是否向物业公司履行了交付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的关键。  相似文献   

17.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务人员是否履行说明义务以及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医患双方争议焦点之一。通过对126例违反医疗说明义务的裁判案例并结合实践经验进行分析,提出违反说明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可以从医务人员是否履行说明义务、患者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未履行说明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未履行说明义务是否影响患者选择权等要点进行判断。在责任比例的认定上,需综合原因力、过错程度、证据规则等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8.
周淳 《人民司法》2023,(2):18-21
随着基金规模的迅猛发展,因基金管理人未尽受信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日益增多。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应如何认定、管理人义务与投资风险之间的合理边界如何划定,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焦点。  相似文献   

19.
孙志超 《海峡法学》2012,14(2):47-51
私募股权投资在很多情况下是不成功的,但是管理人一般不负担任何责任。根据"商业判断原则",只要是独立的、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管理层所做出的正式且善意的投资,那么该管理者都不能因为这种商业判断而承担责任。简而言之,只要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履行了信托义务或称信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披露义务,就不应当承担投资失败的责任。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应当深刻理解这些义务,并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0.
叶名怡 《法学》2018,(3):29-45
结构化资管计划系借贷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等多重合同关系的结合。宝能系九个资管计划构成"一对多"通道业务,若穿透地分析其嵌套设计,则其杠杆比例远超规定,其保底条款也违反了部门规章;另外,在其上一级融资体系中,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管计划存在资金池业务。这些违规行为并不能对宝能系资管计划的有效性产生根本性影响。禁售期限制仅影响合同履行,不影响合同效力。结构化资管计划能以自己名义开设账户并持有股份。宝能系与九个资管计划构成一种基于契约安排的一致行动人关系。现行法并未禁止股东转让其表决权。宝能系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全面性上均存在重大瑕疵,但不影响资管合同效力及其表决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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