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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的标准,有利于推动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宪法基础在于行政公益诉权.同域外的相关制度相比,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确认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确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益标准,赋予包括检察机关、公民和社会团体在内的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和享有人以原告资格,建构多元化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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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之一,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该问题是一个在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如何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着不同的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有三:存在客观确定的行政主体的行为;存在可能的法律上或者司法上值得保护的利益;存在权利受损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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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灿辉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1):66-69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是公民合法权益遭受公权力侵害时,能否启动司法救济程序的关键。深刻理解原告资格的内涵与本质,正确厘定其与相关概念的界限,进而结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原告资格的时代发展趋势,把握原告资格认定的核心要素,方能有效保障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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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6)
伴随着中国大陆慈善信托的发展步入快车道,慈善信托纠纷也将会逐渐增多。在这一背景下,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慈善信托诉讼规则也变得日益重要。我国有关慈善信托诉讼的现行法在管辖、当事人、证据等三个方面存在缺陷:欠缺信托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慈善信托诉讼原告资格不够健全、欠缺口头证据规则。我国法律应当尽早创设信托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明确民政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具有提供信托公益诉讼的资格、引进英美法系的口头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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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共利益在现代社会日趋重要,但目前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原告资格的确定。确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元化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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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正一样,是诉讼的重要价值,行政诉讼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当提高效率。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对超过举证时限的证据,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将自己掌握的证据向法庭提供。但我国法律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原告提供证据时限的规定,过于严格,从而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此做出一定的修改,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许原告在证据交换日或者第一次庭审之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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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许多国家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范围越来越呈扩大趋势,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原告资格限定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者,然而,当行政机关违法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时,普通公民能否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益呢?本文探讨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紧迫性及可行性,并对如何构建该制度作了粗略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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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主要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证据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的。经过多年审判实践,发现在举证责任制度,被告补证制度、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找到解决之方法可完善我国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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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详细规定使得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在多元化的原告资格探讨范围内,公民因环境利益分散性以及专业水平较低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暂不适宜担任原告。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6条的规定可视为对环保行政机关原告资格的间接否定。环保社会组织作为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新环保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告主体,对其探讨应转向诉讼程序设计轨道。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天然优势,所以应对其原告资格予以立法呼吁,并对其与环保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序位安排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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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问题掌握着民事公益诉讼的闸门,是接近司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我国目前采取的比较彻底的原告资格一元化,严重阻碍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在民事公益诉讼不同领域开展了不少的尝试。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正因为它的不确定性,我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就因不同的领域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在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上建立一种以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为主导、公民为辅的多维度的原告制度,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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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辨明行政诉讼证据质证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行政诉讼质证的意义;重点研究质证之中的证人问题,对证人资格、作证方式、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及出庭作证或出庭做出说明的特殊主体这四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行政诉讼证据的研究做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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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行为,谁被告”是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谁主体,谁被告”的完善,是由人权理念的提升、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国加入WTO等现实国情决定的。文章从宪政基础、现实基础和行政行为的性质等方面探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的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谁行为,谁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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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诉制度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在公共利益因行政主体做出的不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它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然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确立行政公诉制度,使得这种公权力之间相互监督的制度设计未能更好地发挥应有功能,本文结合我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以及以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成功实践为基础,论证我国已经具备构建行政公诉制度的条件,并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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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不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其特殊性,这体现在作为被告方的行政单位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的法定要求即可,当然,行政诉讼法也容许原告就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提供证据,但是,这并没有排除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这一主体具有恒定性,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乃至行政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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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的设立依然带有浓厚的民事审判色彩。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关于“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沿袭或者说尚未走出传统的民事案件管辖理念,从而使“原告就被告”继续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