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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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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思考●董昭武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是我国《担保法》确定的保证担保制度的一项新内容。根据《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在时间上,必须是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二)债权人...  相似文献   

2.
一、关于保证人对超过诉讼的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尝。”保证人之所以享有求偿权,是因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非履行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那么保证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无条件地追偿权  相似文献   

3.
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本质是破产债务人的未到期的债务。其行使的时间起点应是保证人接到债权申报的通知之时,或者是得知破产公告之后。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应允许保证人以主债权的数额申报,而不仅仅是以其保证的份额申报。保证人可以从破产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数额,可视不同情况按不同的公式计算。关于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事由,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予以适当扩充,以补充我国《担保法》规定之不足。  相似文献   

4.
孙英 《法学》1997,(11)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2)项规定: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末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这是我国对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最早规定,《担保法》将保证人追偿权预先行使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保证担保的一项内容。实践中经常发生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不去申报债权而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现象,债权人的这种行为加大了保证人实际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损害了保证人的利益,于是,立法者试图通…  相似文献   

5.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保证人便失去了事后追偿的对象,因此,法律规定了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笔者现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一、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概念、性质及其特征保证人预先追偿权是指当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时,债权的保证人为了减少自己的担保风险而参加破产分配,通过破产程序预先向债务人求偿以弥补将来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所遭受的损失的权利。关于保…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22,(2):64-75
我国《民法典》第392、699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和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设计。“物权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延续了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合同编”有关共同保证的规定,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保证人内部关系进行较大的突破。在解释方法上,应侧重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制度生存和商事交易需求的解释。基于债法理论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基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平等”的原则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债权性质相同的特点,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应享有追偿权,应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7.
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王存预先追偿权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情况下,法律赋予保证人预先以其保证之债权作为债权申报,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相似文献   

8.
预先追偿权若干法律问题探析王存预先追偿权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情况下,法律赋予保证人预先以其保证之债权作为债权申报,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在保证担保情形下,保证人依法或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限额内便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  相似文献   

9.
邓世燕 《中国律师》2003,(10):35-36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而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享有的债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清偿,其权利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在债务人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可以得到豁免,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却不能免除,其仍有义务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由于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或因破产程序终结而丧失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赋予了保证人在一定条件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成…  相似文献   

10.
保证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一系列的特点。我国现有立法应明确保证人的代位权,给保证人预留充分的债权申报时间,有必要增加保证人催告权的规定,适当限制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优化保证人在自身破产时的保证义务解除条件,明确债权人在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时的申报权,强调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11.
姚远 《法学》2005,(4):87-90
所谓追偿权免诉 ,是指在债权人提起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 ,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明确其享有追偿权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便可直接依据判决向债务人追偿 ,即赋予保证人追偿权免于另行起诉而径直取得申请执行权的诉讼制度。确立该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追偿权的非诉化 ,以减轻保证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效益。然而 ,由于该制度对追偿权免诉所涉及的实体及程序方面的法律问题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 ,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相似文献   

12.
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问题,我国现有法律中,仅在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作了规定,且十分简单和原则,在实践中不便操作和掌握;关于追偿权的有关原理,理论界少有论述和探讨。以下笔者就追偿权的理论和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问题谈几点粗浅认识。一、保证人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一)保证人追偿权的概念及其特征追偿权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以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为债权,向债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就是指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即被…  相似文献   

1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此复2002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14.
基于保证债务的补充性,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就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保证人通常得主张因委托合同或适法无因管理所生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700条,主债权在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发生法定移转。保证人得自主决定行使内部关系上的追偿权还是主张法定取得的主债权,二者之间构成请求权竞合。内部关系源自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理应优先适用。因此,当保证人行使法定取得的主债权时,债务人得以内部关系上的抗辩加以对抗。若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主债权仅部分实现,则会发生剩余债权与追偿权的竞存,应当适用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债务人所提供物上担保的执行程序中,这一原则体现为剩余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这一原则体现为禁止保证人以追偿权申报债权,而债权人得以全部债权参与申报。若经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超额受偿,保证人得在其追偿权限度内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确认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人能否向原债务人追偿这一问题的法律漏洞,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债务加入制度。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应当区分三方共同订立债务加入合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以及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加入债务而构建相关制度。关于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制度构建,该解释采取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定连带债务或不真正连带债务路径确定,但债务加入行为大多具有担保的功能,且从有利于鼓励第三人积极加入债务出发,应当采取类推适用保证人追偿权规则的路径。对于追偿权的数额及追偿权的限制,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分别依据追偿权性质的不同进行确定。追偿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的范围。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7.
张吉 《法制与社会》2014,(13):285-287
保证人代位权制度虽然具有强于保证人追偿权的优势,但即使不承认保证人代位权制度,依然有同样有力的救济方式予以替代;同时由于保证人代位权制度本身具有诸多不足,若承认该项制度的存在,将会导致权利体系冗杂、禁锢主债权上其他保证人和担保物权人等弊端。现有的保证人追偿权、反担保等制度足以给保证人的权利以有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中有关保证责任期限的起算和期间与担保法不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第4条规定,已不再适用。但该第11条中还规定:“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担保法没有这种期限的规定,是否属于与担保法没有抵触?现在是否继续有效?浙江读者吴玉亮吴玉亮同志:关于保证期间…  相似文献   

19.
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属人的担保、债权担保。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属物的担保、物权担保。当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如何确定担保人的责任及内部追偿,对此《担保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虽已作出规定,但对某些相关法律问题在理论上与具体司法实践中尚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保证担保与…  相似文献   

20.
<正>一、问题的提出——《担保法》第20条的适用范围我国《担保法》第20条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据此,当主债务上附有抗辩权时,保证人就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然而该条未提及当债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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