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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秉乾下岗后于 2000年 8月应聘到西安明威集团 (私企 )做司炉工 (有司炉证 ),双方口头协商试用期为 3个月,月工资为 650元,转正后月工资 750元- 800元。 8月 20日上班直到 11月 20日试用期满时,单位叫他填写了一份转正表,转为正式员工,转正表中约定每月可享受七天周休日。在随后的工作中刘秉乾未出现任何差错,但 12月 11日主管经理突然通知要终止与刘的工作合同,叫刘秉乾回家,不给任何报酬。 根据 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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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7,22(3):48-49
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黄某,女被诉人:某化妆品公司案情简介:2004年5月13日,黄某应聘进入某化妆品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之职,双方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5年6月24日,每月税前工资为3931元。2005年年初,黄某月工资调整为税前4050元。同年3月22日,黄某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4月份被调至销售部担任美容顾问主管,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05年12月23日。同年5月间,该化妆品公司按美容顾问主管岗位的工资标准向黄某发放。可拿到工资后,黄某发现自己的月工资比原来标准减少了,从产假前的每月4050元调整为3000余元,便向该公司提出异议,在没有获得满意答复后,黄某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但未获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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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张小姐于2010年7月进入一家公司任职配餐部经理,月工资3000元。2012年4月由于工作需要将其调整到销售部任销售主管,工资待遇不变,同年8月企业以销售业绩低为由将其降职降薪,职位由销售主管降至销售代表,工资由3000元降至750元。张小姐对降职降薪结果不接受,要求企业恢复原职,后与企业领导发生争执,企业以张小姐"顶撞领导、销售业绩差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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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2,(2):49-50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任某,男
被诉人:某食品公司
案情简介:任某于1995年1月1日到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历任行政部总务主任、采购主任、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助理等职。双方于1996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每年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此期间任某每月工资调整为4806元。2007年12月,该公司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任某开具《离职证明》,任某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结算单中签字并领取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任某在领到养老保险转移单时发现200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464元,与其当时的月工资4806元相差甚远,为此任某提出异议。公司解释说,2007年公司曾经扣发过任某的工资,所以公司会计是按照当时扣工资以后的数额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任某不予认可,几经交涉,公司答应任某在《离职证明》中作如下说明:“任某2007年养老保险以月基数为2464元缴纳,因当时核基数时出现失误,导致其基数错误,其月基数应为4806元。公司在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曾向其多发两个月工资,实际已折抵少缴的养老保险,特此证明。”任某以该离职证明为证据将食品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全年养老保险差额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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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张某于2007年3月应聘进一家科技服务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张某月工资1500元,公司以17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张某擅自离职,应赔偿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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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6月开始,袁洁在一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两年了,月工资3000元。2010年6月,袁洁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都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临走之前,袁洁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当年年终奖的一半和两年期间周六加班的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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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不能将未入股的职工作下岗处理 [案例 ] 李× 1988年被×化工厂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 1995年 7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与厂方签订了 5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 450元。 1998年 8月×化工厂破产后重组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李×因未缴纳股金被厂方作下岗处理,一直在家未找到新的职业。 2000年 5月,厂方通知李×因原合同期满,从 2000年 9月起终止劳动关系,不给任何补偿。李×同意终止劳动关系,但因要求厂方补发 1998年 8月至 2000年 7月工资并发给终止劳动关系生活补助费而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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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潘某于2008年5月在某商标服务公司任文员。商标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周六应将本周工作情况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采用e-mail进行报告,不执行的,每欠报1次,罚款20元。连续1个月不执行,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后潘某因合同期满于2009年6月正式离职。商标公司以潘某欠报10次、违法离职等理由,扣下潘某工资200元作为罚款。潘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商标公司向潘某返还克扣的200元。商标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支付因违反规定的罚款2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款1042.5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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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我于2008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功合同。至2010年8月,公司因各种原因面临破产倒闭,而此时公司共欠下我工资2万元。公司遂与我达成协议,用李某欠公司的2万元贷款折抵我的工资,并通知了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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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年初,我到一家劳务派遣单位公司求职。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将派遣我到一家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劳动合同还对我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限等作出了约定。可我实际从劳务派遣公司领到的工资只有1700元。公司解释说,扣下的100元是中介费和劳务管理服务费。请问,劳务派遣单位能否向被派遣的员工收取中介费和劳务管理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