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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2,(4):53-54
杨某于2002年11月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4日,杨某与公司又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22日,公司向杨某发出辞退处理意见:认定杨某与同宿舍员工熊某发生口角,并且先动手引发肢体冲突,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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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先生是某饭店职工,1980年参加工作,1986年开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3月合同到期,单位和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领取两年失业保险金手,终止合同没有发给他经济补偿金。2003年元月,李生向单位提出要求发给经济补偿金,但单位认为给先生两年失业保险金就是经济补偿金。那么,单位李先生这个固定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应该发给济补偿金?具备什么条件,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失业保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有多长?领了失业保险是否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给的经济补偿?[评析]1郾终止劳动合同能否享受经济补偿。1986年7月12国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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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桂珍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5,20(1):47-48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张某,女,河北省三河市人 被诉人:北京某大学 案情简介: 张某于1982年5月到被诉人北京某大学管理科做保洁员;1985年到该校劳服公司当售货员;1990年5月到该校后勤集团工作至2004年1月13日.张某最后一次与该大学续订劳动合同是在2003年11月28日,合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2月15日.该大学2004年1月13日向她签发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书>,称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自2004年1月15日起停止其工作.张某认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违约、违法的行为,遂于2004年4月6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校:1、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支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3、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赔偿未给办理养老保险的损失;5、支付最近两年双休日加班费及赔偿金;6、支付200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探亲假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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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我是潜江市某工贸公司的职工,1957年12月出生,1975年11月参加工作。2002年1月8日,企业改制,与我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同日又返聘我上岗,并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每年续签一次),一直续签到2007年底。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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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赵某系秦皇岛某国有企业职工,1997年1月30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与赵某终止了劳动合同,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赵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认为,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319号令,已将《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赵某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仲裁委员会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裁决用人单位向赵某支付4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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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4日,宾川县某单位女职工杨某来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申请,请求用人单位依法补偿其在怀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费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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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我所在的单位属于改制企业,2006年企业改制时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改制后我继续留用。我在原单位已工作了10年,2007年改制后的公司与我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请问我的合同到期时能否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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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6月开始,袁洁在一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两年了,月工资3000元。2010年6月,袁洁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都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临走之前,袁洁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当年年终奖的一半和两年期间周六加班的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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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权益——宾川县依法查处一起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案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4月24日,宾川县某单位女职工杨某来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申请,请求用人单位依法补偿其在怀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费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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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2,(2):49-50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任某,男
被诉人:某食品公司
案情简介:任某于1995年1月1日到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历任行政部总务主任、采购主任、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助理等职。双方于1996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每年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此期间任某每月工资调整为4806元。2007年12月,该公司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任某开具《离职证明》,任某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结算单中签字并领取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任某在领到养老保险转移单时发现200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464元,与其当时的月工资4806元相差甚远,为此任某提出异议。公司解释说,2007年公司曾经扣发过任某的工资,所以公司会计是按照当时扣工资以后的数额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任某不予认可,几经交涉,公司答应任某在《离职证明》中作如下说明:“任某2007年养老保险以月基数为2464元缴纳,因当时核基数时出现失误,导致其基数错误,其月基数应为4806元。公司在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曾向其多发两个月工资,实际已折抵少缴的养老保险,特此证明。”任某以该离职证明为证据将食品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全年养老保险差额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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