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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于“绑票”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我赞同应比照抢劫罪类推为“绑票”罪的主张。一、“绑票”行为不能定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首先“绑票”是一种以绑架人质为手段,勒索财物持有人,迫使其交出财物赎取人质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主观上只有一个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行为人要实施绑架人质和勒索财物两个行为,这是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步骤。在“绑票”行为中,绑架人质是勒索财物的必要手段,勒索财物是绑架人质的目的,二者一是手段行  相似文献   

2.
确立"确保人质安全或成功解救人质为第一需要"的侦察指导思想当绑票案件一旦发生后,不管是指挥员还是侦察员,都应迅速并牢固地确立起这一指导思想,自觉地将其贯输到各项侦察行动之中。为确保人质安全,侦破时可以暂时向案犯妥协,允许被绑架者家属按照案犯指定的要求行事;为了安全解救人质,可以暂时让案犯"逍遥法外",如此等等。在这一点上,侦察实践中有过血的教训。例如,有的刑侦部门当接手绑票案报案后,大张旗鼓地勘现场、找证人,广泛发动群众搞排查,戒备森严地搞围追堵截,兴师动众地在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告案犯书"等。看上去,侦破势头的确很猛,但结果是吓倒了案犯,撕了票藏了尸或转移了人质蛰伏窥测,使案件成了无头之案,久侦不破。  相似文献   

3.
儿子被绑架。绑匪索要22万元现金!在警方的授意下,家属借钱贷款22万元把钱交给绑匪。谁知绑匪得到钱后放了人质.却在警察的围追堵截中从容跑脱。一月之后绑匪们被抓。但22万元赎金已被他们挥霍一空。一年后。受害人家属负债累累.万般无奈之下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绑票赎金.成为中国绑票赎金第一案.那么歹徒挥霍的赎金到底该有谁出呢?  相似文献   

4.
“绑票”是群众对旧社会以绑架人质为手段勒索财物行为的俗称。新中国成立后,这种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绑票”行为曾基本绝迹,近几年这种行为又重新出现,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但是对如何准确地定罪科刑,理论界、司法界都存在不同的见解。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相似文献   

5.
对于“绑票”行为,我认为它是非法拘禁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结合。在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将上述两个独立行为结合规定为一罪的情况下,只能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不能依照或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理由是:一、抢劫行为与“绑票”行为所侵害的客体,虽然都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客体,  相似文献   

6.
绑架勒索罪若干问题研究刘培哲绑架勒索罪,在旧社会俗称“绑票”,古代律法规定为“执持人质罪”。新中国成立后,绑架勒索的犯罪行为在大陆基本绝迹,因此,我国刑法对此未作专门规定。如有此类案件发生,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抢劫罪论处。改革开放后,绑架勒取他人钱财的罪...  相似文献   

7.
绍兴绑票案     
绑架勒索犯罪俗称“绑票”。1997年以来,浙江省绍兴市绑架勒索犯罪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犯罪性质和手段也日趋恶劣,共发绑架勒索案件12起,除1名人质在事主报案前已被“撕票”外,其余11人质都得到解救。此类案件的频发,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绍兴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绑架勒索犯罪的特点、规律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各种经济成份并存,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使一些不法之徒心理很不平衡,因此,铤而走险,进行绑架勒索犯罪活动。从绍兴市1997年以来发生的12起绑架勒索案件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规律: 1.犯罪主体的相似性一是年轻人犯罪比例大。犯罪主体多系男性,年龄大都在  相似文献   

8.
绑架、劫持人质案件(俗称“绑票”案件)早在建国初期已基本灭迹,但近几年来,这类案件却又死灰复燃,并呈逐年多发趋势。90年以来,江苏省已发生65起,其中87年2起,88年6起,89年9起……,93年1-5月18起,发案数是87年的9倍。这类案件影响大、后果严重。一旦发生案件,不仅是人质处于  相似文献   

9.
以劫持人质为手段,向在场的第三人索取财物的抢劫案称为"人质型"抢劫案;以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的案件称为"财物型"绑架案。人质与索财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否为同一主体不能成为区别"人质型"抢劫案和"财物型"绑架案的标准;绑架人质的行为和索财行为的当场性特征是"人质型"抢劫案区别于"财物型"绑架案的关键。  相似文献   

10.
改革开放,一部分人富了起来。也有一部分人没有抓住机会,却又急于发财,脑子就转到了歪门邪道。绑票案在上海呈现上升的趋势,其社会原因即在于此。研究绑票案的发生规律,探索快速侦破绑票案的有效方法,对于当前保证社会治安具有重要意义。现以2000年一月闸北公安分局侦破的“十三太保”绑票案作为典型,进行评点分析。  相似文献   

11.
本文案例启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不是人质型绑架罪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人质是为了利用第三方对人质安危的忧虑来迫使第三方实行或不实行某种行为.即人质的安危是行为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妥协的介体。同时,基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人质型绑架罪的犯罪目的并不要求非法。  相似文献   

12.
《政府法制》2014,(21):4-9
近日,湖北一小学发生人质劫持案件.劫持者被击毙,人质安然无恙,是大多数人喜闻乐见的结局,且当地校长、纪委书记自愿替换人质的行为也广受好评.但随着劫持者有维权意图的背景被媒体曝光后,质疑警方开枪的必要性也随之而来,在实际操作中,警方究竟该如何用枪呢?此案的击毙很难说不合时宜虽然本案有“弱者维权”的背景,但不改其劫持人质的恶劣性质  相似文献   

13.
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人质,将人质置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因此,根据我国中止犯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不能构成中止犯,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为了保障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社会危害性扩大,对于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国外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已经将其作为特殊中止犯加以规定。从刑事政策及中止犯的立法宗旨考虑,我国刑法也有必要将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增设为特殊中止犯。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19,(5):5-18
人质谈判的模式、基本原理经五十多年的探索,在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中取得很大的发展。人质谈判模式的运用不能过于拘泥,必须机动灵活,人质谈判模式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人质谈判通常需要经过三个阶段:谈判开场阶段、实质谈判阶段、谈判收官阶段。实质谈判阶段是行为改变阶梯模式在谈判中的运行阶段,行为改变阶梯模式包括积极倾听、产生共鸣、融洽相处、形成影响、改变行为五个阶梯。谈判开场阶段视为该模式运行的前奏,谈判收官阶段视为该模式运行的尾声。前奏、尾声与模式本身具有高度的关联性,甚至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前奏和尾声不属于行为改变阶梯模式的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5.
“人质型”非法拘禁案的特点与对策杨桐桂“人质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目的,非法将被害人扣押作为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并胁迫被害人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行为人要求的一种犯罪。本文主要探讨因经济纠纷引发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的...  相似文献   

16.
绑架勒财行为,旧称“绑票”。这在旧社会是常见的有组织、有计划地暴力劫持人身,并强索钱财的行为。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开展一系列的政治运动,过去那种结伙为匪、绑架勒财的现象已基本肃清。近两年来,由于十年内乱余毒的影响,在一些地方,绑架勒财的犯罪活动又屡有发生。这是很值得引起重视的。为了  相似文献   

17.
周诗华 《中外法学》1993,(6):56-58,77
<正> 当前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下简称债务人质型非法拘禁案)十分突出,仅今年1—6月,湖北省仙桃市检察院就受理这类性质的案件12起,是去年同期的4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挟持人质索还债务,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打击和禁止。本文拟就我院半年来受理的债务人质型非法拘禁案件作些肤浅的探讨,以期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8.
随着改革开放大潮的冲击,“人质”性行为也在一些角落悄然泛起。“人质”作为国际恐怖的手段,也在当今中国不时出现。研究“人质”性行为现象、特点与运用刑罚手段,实施反“人质”性恐怖很有必要。本文主要论述:(一)“人质”案件的表现形式(类型)。(二)“人质”案件的责任性质(罪与非罪界限)。(三)“人质”刑事案件的责任性质(此罪与彼罪界限)。  相似文献   

19.
评析修正后的绑架罪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进行了修改,规定了"情节较轻"的情形,降低了绑架罪的法定刑.应该认为,这种修改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具有合理性;同时这种修改符合刑罚所要达到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具有合目的性.司法实践中,这两类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的绑架罪:掳人未取赎而主动、安全释放人质的,或者取赎后主动、安全释放人质而取赎数额不大、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事出有因"的绑架行为,且该行为与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行为相互交织,又没有对人质进行人身损害的情形.  相似文献   

20.
刘津慧 《河北法学》2002,20(Z1):121-124
刑法第239条的罪名应统一定为绑架罪。绑架罪与人质概念具有不可分离性,在绑架罪中,被剥夺人身自由者必然充当“人质”角色。绑架罪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实力控制性,并不仅局限于暴力、胁迫和麻醉这三种方法。用“劫持”替代“绑架”更具科学性。绑架罪是指,劫持、扣押某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将其置于自己或第三人实力控制之下,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该人质和威胁,强迫第三方满足其一定要求,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的条件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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