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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34-38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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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质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成因与惩治对策黎美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空前活跃,各种经济合同、债务纠纷也与日俱增,以扣押“人质”为手段索债追款,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人质型”非法拘禁犯罪成为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侵权”罪案中的“热门”案件。一、“人质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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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不是人质型绑架罪的犯罪目的。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人质是为了利用第三方对人质安危的忧虑来迫使第三方实行或不实行某种行为.即人质的安危是行为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妥协的介体。同时,基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人质型绑架罪的犯罪目的并不要求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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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下简称债务人质型非法拘禁案)十分突出,仅今年1—6月,湖北省仙桃市检察院就受理这类性质的案件12起,是去年同期的4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挟持人质索还债务,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打击和禁止。本文拟就我院半年来受理的债务人质型非法拘禁案件作些肤浅的探讨,以期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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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为逼还债务而绑架扣押人质的“人质型”非法拘禁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已成为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立案查处此类案件一千余件。尽管继1990年“两高”一部发出“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之后,高检院又在厦门召开了查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件工作座谈会,专门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加强了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工作。但是,绑架扣押人质的犯罪并未得到有效遏制,案件仍呈逐年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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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并未绑架被害人,而是将被害人策划、配合去外地游玩、或将被害人骗至外地游玩,并向其第三人(一般为家属)谎称“绑架”了被害人并以此要求“赎金”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是否是暴力、胁迫、骗取等手段控制人身自由实现其他犯罪目的指控不能时的口袋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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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非法拘禁犯罪亦未彻底铲除,但表现形式与以往相比发生了变化。在我们检察机关近年查办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有以下几种:1、人质型非法拘禁,其中尤为典型的是因各种纠纷而引发的人质型非法拘禁。2、国家机关个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目无法纪,非法拘禁他人。3、司法机关个别工作人员越权办案,不履行正当法律手续,非法拘禁地人。非法拘禁犯罪的产生,有历史渊源,也有现实诱因。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商业繁荣,法律调整经济活动的力度虽不断加大,但仍难以完备地规范经济行为,因而产生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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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认定中的若干难点--从王文泉非法拘禁案的认定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被害人负债在先 ,行为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后向其利害关系人勒索大幅超出被害人所负债务数额的赎金的行为 ,如何认定 ,存在难点。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 ,阐明如下观点 :一是超出合法的自助行为范畴的扣押、拘禁行为 ,应负刑事责任 ;二是以索取债务为借口 ,实为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 ,不应认定为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三是绑架罪中行为人勒索的对象必须是指向被绑架者的利害关系人 ;四是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被绑架者的人身自由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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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308光明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从一则非法拘禁案想到“依法治国”》的署名文章。“案”(案件)称之以“则”,恐怕有点问题;这里的量调“则”,指的是并且只能是关于那宗(那件,那桩)“非法拘禁案”的报道(或新闻,消息),而不能指“案”件本身。不过除此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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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陷风险并不是一个仅涉及刑事可罚性的单纯部门法问题。以“仿共犯”模式为代表的单一刑法思维,一方面将“行为人—行为人”责任划分模式错误地套用于“行为人—被害人”责任分配问题,另一方面拘泥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界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功能,却忽视了其在初级规范层面的意义。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分析框架,由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两个层面构成。在法律性质层面,首先,从权利分配格局的视角出发,某些自陷风险的情形足以直接否定注意义务违反性;其次,在确定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需进一步考察能否根据被害人承诺例外地阻却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在法律责任层面,既可能因为“被害人过错”而降低甚至排除行为人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也可能借由“过失相抵”而减轻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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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并以加害被害人为要挟,向其在场的亲属索要一定数目钱财;在当场索得部分钱财后,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带走,以勒索钱财的剩余部分,上述行为应以绑架罪一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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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拘禁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案例启示:结果加重犯的构成除了要具备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外,还要求有主观罪过、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死亡与非法拘禁行为须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至少有过失时,才可适用第238条第2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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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行为人一般采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通过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或持续的状态,从刑法理论而言,属于典型的继续犯。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容易伴随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等行为,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的罪状表述也有交叉,从而在司法认定中出现一定的疑难问题,本文试图从典型案例出发,探讨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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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3O日《光明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从一则非法拘禁案想到“依法治国”》的署名文章。“案”(案件)称之以“则”,恐怕有点问题;这里的量词“则”,指的是并且只能是关于那宗(那件,那桩)“非法拘禁案”的报道(或新闻,消息),而不能指“案”件本身。不过除此之外,文章内容还是很好的。在我国,“非法拘禁案”数量不少,情况各异;该文谈的是这样一宗: “前不久,在报刊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河南省登封市告城镇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