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直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通过阅卷的方式,知悉案件证据及相关信息。辩护方的证据知悉权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辩护方能够在法院审判开始前充分了解到控诉方所掌握的案件证据以及其他材料。为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其辩护权的顺利行使,我国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赋予辩护方阅卷权以知悉控诉方掌握的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而且通过吸收借鉴英美法系中的经验来不断补充和完善,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有一定的问题和缺陷。本文通过对我国阅卷式证据展示制度进行简单分析并指出问题,同时对完善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
论检察人员证据展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引入了英美对抗制的起诉书一本主义 ,大大缩小了检察官向法庭移送案卷的范围 ,使得辩护方无法获得对检察官掌握的证据进行全面查阅的机会 ,由于未能确立相应的配套制度———证据展示制度 ,于是出现了种种实际效果上的缺陷 ,使设计者的美好构想不能够兑现于制度运行的实际。本文在对英美的证据展示制度作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 ,并提出了有关的设想。  相似文献   

3.
刘周 《犯罪研究》2001,(4):22-24
刑事证据展示,在西方称为证据开示或证据公开,是指在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后到法院正式开庭审判前这段时间内,控辩双方通过适当方式将本方所掌握的诉讼中必要的或有价值的证据让对方知悉的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证据展示最早发端于英美法国家,它是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独特的重要证据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让事实本身,而不是靠突袭或技巧来决定审判的命运.在当今世界各国,证据展示作为与控辩式庭审相配套的诉讼程序而被广泛采用.司法实践证明,在目前我国律师辩护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侦检机关所获取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实施这一制度,有利于为辩护方进行刑事辩护提供充分的证据信息,有利于控辩双方进行充分的预审准备,有利于避免审判中的相互突袭,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双方的权益平衡.  相似文献   

4.
证据展示制度,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先悉权的刑事诉讼制度。《刑诉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虽然《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但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司法人员总会将上述条款与《刑诉法》第回扣条的规定联系起来执行。也即是说,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喷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是公诉机关移送至法院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辩护律师之所以遇到这种困境,就是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证据…  相似文献   

5.
一、英国的证推展示制度英国证招展示制度的是本特点是检察官和辩护方均负有问刘方展示证据的义务。真中输系富的证据展示义务@括两6面内容:一是间辩护一方等知他精要在法庭苗判中作为指控根据使用的所有证据,这被称为“预先提供后急的义务”。就财司诉罪的正式日判而定,在案件移送到刑事法院之刨根系官就要低本历生部起诉证据的复印件程送给辩护一方,任何新的证据也要在以后的阶段展示给辩护一万。二是流察官应间辩护一步展示其不准荡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相关材料,即所谓对“输系官无用的村粮”。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扬暴富力防止吸…  相似文献   

6.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双方展示的一种制度。其核心是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方查阅证据材料和辩方可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控方予以公开的一种公诉制度。当高检院将“完善向律师展示证据和听取意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某些方面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先进做法,表现在刑事审判方式上,就是从以法官主导的审问制向由控辩双方主导的对抗制进行转变。对抗制的庭审方式更加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实现司法公正起到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与对抗制庭审方式相配套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没有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刑事证据种类,是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补充和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多的视听资料将会被法庭所运用。如何正确搞好视听资料的审查和认证,是摆在审判人员面前的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李伟章 《法制与社会》2010,(28):140-141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诉讼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由职权纠问式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移,实行倾向于英美法系的控辩式的庭审方式。控辩双方在一个新的权力平台上进行平等的对抗,庭审的秩序和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庭审方式的改变并没有带动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改变,控辩式的审判方式仍在旧的证据规则下运行,依然存在控辩双方在诉讼中适用秘密证据规则,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庭审效果不好等问题。本文指出要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对抗,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庭前证据展示是必经的、重要的途径。  相似文献   

10.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些革命根据地就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案卷移送主义的司法传统。在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颁布以后,案卷移送主义被视为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重要配套措施。在对抗制审判方式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过程中,案卷移送主义不仅由庭前移送发展到庭后移送,而且由司法层面上升到立法层面。尽管案卷移送主义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在案卷材料与法庭之间的联系没有被彻底切断的情况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就会大打折扣。因为,案卷移送主义不仅导致法庭的非法证据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导致法庭难以排除受到辩护方质疑的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中的法庭辩论,是指公诉方与辩护方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客观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协助审判人员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因此,  相似文献   

12.
陈永生 《法学研究》2014,36(5):175-191
证据保管链制度要求建立自侦查阶段收集证据至审判阶段将证据提交法庭的完整记录体系;除少数例外情形,所有接触证据的人员都必须出庭作证。这一制度对规范侦查、起诉人员收集、运输、保管证据等行为,协助法官和辩护方审查判断证据的真伪,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要求对证据的收集进行记录,而不要求对证据的运输、保管、鉴定等也进行记录,更不要求接触证据的人员出庭作证;这对保障实物证据的证明力极为不利。我国在未来立法时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建立系统的证据保管链制度。  相似文献   

1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由审问制转为对抗制,而庭审前的证据开示程序在对抗制的庭审方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不容忽视的价值。然而,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未能全面反映当代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要求,仅有的一些规定只能反映证据开示制度的某些特征。因此,重构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将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4.
所谓证据开示,又常译为证据展示、证据披露等。在刑事诉讼中,它主要指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或审判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各自掌握和控制的诉讼证据和有关资料让对方知悉的制度。[1]目前,带有证据开示性质的规定不断地出现在我国  相似文献   

15.
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人查阅资料的规定,导致了实际阅卷范围的缩小,同时也没有辩护方向控方开示证据的任何规定。实践中,控辩双方往往从各自诉讼利益角度出发,互相封锁证据信息,使对抗制庭审模式的实际效能大打折扣,不能满足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需要。本文通过对我国证据开示的现状、证据开示制度的诉讼机理等问题的探讨,提出应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中的科学合理要素,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16.
中国学界近年一直激烈讨论外国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包括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禁止制度。对于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和第52条至第54条规定的拒绝作证权的讨论尤为激烈,纷纷主张在中国建立相应的刑事诉讼制度规范,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权益。德国法判例表明,违背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将导致德国法上的证据使用禁止。另外,德国法庭审判强调直接审理原则,其中调查程序中的笔录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判中宣读,甚至对于传闻证据——调查程序中进行审讯的警察和检察官——也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作证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以及人民法院的询问,就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侦查过程中所接触的案件事实和搜集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作证,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制度。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这一制度对指控犯罪和  相似文献   

18.
确立证据展示制度目的,就是要使控辩双方在审判前就作好对抗的准备,防止双方在开庭审理后提出新的证据而导致法庭审判的无序性,而且能够缩短审判持续的时间.应当看到,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这是构建控辩平衡的诉讼模式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法学》1989,(12)
在刑事诉讼尤其是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担任被告辩护人的律师,有时出示自行调查的材料,在法庭上宣读或要求审判人员代为宣读,并提交法庭请求作为本案处理依据予以备查。然而,公诉人或审判人员,对此往往以不是公、检、法人员的调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为理由,予以拒绝,有的甚至还要指责。律师遇到由自己认真负责不辞辛劳甚至远涉千里取得的劳动成果(调查材料),得不到合理合法承认乃至歧视而感到委曲和气愤,却又无可奈何。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第34条规定的刑事证据,是指侦查、检察、  相似文献   

20.
李倩 《证据科学》2010,18(1):93-101
中国学界近年一直激烈讨论外国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包括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禁止制度。对于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和第52条至第54条规定的"拒绝作证权"的讨论尤为激烈,纷纷主张在中国建立相应的刑事诉讼制度规范,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权益。德国法判例表明,违背"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将导致德国法上的证据使用禁止。另外,德国法庭审判强调直接审理原则,其中调查程序中的笔录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判中宣读,甚至对于传闻证据——调查程序中进行审讯的警察和检察官——也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