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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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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倩 《证据科学》2010,18(1):93-101
中国学界近年一直激烈讨论外国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包括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禁止制度。对于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和第52条至第54条规定的"拒绝作证权"的讨论尤为激烈,纷纷主张在中国建立相应的刑事诉讼制度规范,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权益。德国法判例表明,违背"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将导致德国法上的证据使用禁止。另外,德国法庭审判强调直接审理原则,其中调查程序中的笔录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判中宣读,甚至对于传闻证据——调查程序中进行审讯的警察和检察官——也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2.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标志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法律上得以正式确立。所谓"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不能采取身体上  相似文献   

3.
林毅 《法制与社会》2013,(30):84-85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经过长期的历史性发展,在诉讼程序中衍生出丰富的具体制度规定和保障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将其设置在证据章节中,限制了其制度内涵及精神作用的发挥。为全面推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完善,应将其设置在总则的基本原则中.并在整个刑事诉讼法中贯彻其原则内涵。  相似文献   

4.
我国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同时,保留了“如实陈述”条款.由于我国没有完全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没有规定沉默权,因而与如实陈述之间不存在冲突.完善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需要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在总则的基本原则中,删除“如实陈述”条款,确立沉默权条款,并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5.
赵信会 《法学论坛》2020,(1):143-151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禁止自证其罪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提出上的自由裁量权,证明妨碍规制制度则限制特定的证据处分行为。划定两者之界限须考量证据处分行为的类型,有些为禁止自证原则覆盖,有些则属证明妨碍行为。对于刑事证明妨碍并非绝对不能适用证明妨碍推定之方法。同时根据追诉事实与证明妨碍事实二元化、差异化之设想,可同时采其他制裁方法。  相似文献   

6.
不得自证己罪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其法律效果包括禁止处以刑罚等制裁、禁止在举证责任上产生不利于被告的事实推定效果、禁止加重量刑、供词在证据法上无效。不得自证己罪原则有在行政调查领域适用的必要性,可采用向公民直接赋予不得自证己罪特权或公民虽不享有绝对的不得自证己罪特权,但拥有刑事追诉的相对豁免权利的适用方式。在我国立法基于行政调查效率的考虑,主要强调行政机关职权调查范围扩张的背景下,应在暗中取证领域先行引入不得自证己罪原则。  相似文献   

7.
刑事身体检查制度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身体检查是测试“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宪法”最佳的“试金石”之一。它一方面是犯罪证据的调查手段 ,另一方面也构成对被检查人基本权利 (如隐私权、身体不受侵犯权、反对自证其罪特权等 )侵犯的强制措施。立法应当将证人纳入身体检查的范围 ;具体规定身体检查的启动条件 ;区分非侵入性身体检查和侵入性身体检查 ,原则上禁止对被害人、证人实施侵入性身体检查 ;并构建侵入性身体检查的司法审查制度 ;赋予被检查人各种诉讼权利 ;完善刑事身体检查的执行规范以及对违法身体检查的制裁措施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张航 《法制与社会》2013,(4):110-11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归罪性提问、不得采用强迫性讯问手段、强迫供述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做出不利评价或推论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草案在原有的"严禁刑讯逼供"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其自己有罪"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条的确立,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充分体现。本文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去理解和运用这条新规定加以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9.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证据的类型及证人保护制度、延长了拘传、报捕的时间以及加强拘传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同时修改了有关禁止犯罪嫌疑人强迫"自证其罪"、技术侦查、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重要环节,这些都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艾明 《证据科学》2014,(4):414-424
借助司法裁判的方式,德国对何为刑事诉讼法禁止的欺骗性讯问发展出了一些判断标准。这些判断标准对解决禁止“欺骗取证”规定在我国侦讯中的适用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原则,增强对犯罪嫌疑人口供自愿性保护的背景下,我国司法实务界应借鉴德国经验的合理内核,确立判明禁止的欺骗性讯问的基准,以指引侦查人员以合法的方式开展侦讯活动。  相似文献   

11.
汪进元 《北方法学》2012,6(1):38-4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宪法程序的基本内容,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宪法判例据此推定出排除规则;日本等国宪法既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也规定了排除规则;德国基本法从公权力的限制性规范推定出排除规则。排除规则排除的不是证据本身,而是公权力的违法行为,因为证据是先于程序而存在的客观实在,不能排除,也不应该排除。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可分为:单维度的价值定位和多维度的价值定位,前者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后者还包括证人、被害人和社会大众的权利;不同维度的价值取向意味着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有别。我国宪法没有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和排除规则的规定,正在热议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对这两个规则作了具体规定,其意义重大,不容置疑,但也存在着实施的困难和障碍:一是与排除规则配套的司法体制、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等有待完善;二是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标准不确定、不具体、不合理;三是排除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况没有专门规定,容易放纵公权力的恣意。  相似文献   

12.
证据,是刑事司法机关查明案情事实、认定犯罪、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已经构成制约我国刑事诉讼法良性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也构成对人权的侵害。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两项原则,是本次证据制度改革的亮点所在。  相似文献   

13.
不得自证己罪原则在行政调查领域的适用,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是一个宪法问题。在我国,从长远来看,不得自证己罪原则的适用,包括刑事诉讼领域和行政调查领域,是必然的趋势。在行政调查领域,适用不得自证己罪原则,应当考虑行政法本身的特点,与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规则配合使用。  相似文献   

14.
陈卫东  柴煜峰 《证据科学》2012,20(2):133-145
证据既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直接决定了刑事审判的质量。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一章做了较大调整.增加了新条文、增设了新制度,如何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该部分的条文变化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首要关注的问题。本文对新《刑事诉讼法》证据部分进行了系统梳理,将证据章修改的“亮点”归纳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入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明确、证人出庭与证人保护协调一致.核心精神在于保障人权。同时提出证据章修改的“难点”是证明问题.结合立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质疑对证据规则、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评述。  相似文献   

15.
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被写入新刑诉法条当中,引起了学界关于中国是否建立起沉默权制度的热烈讨论.然而中国新刑诉法中新加入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并非就意味着中国确立了沉默权.  相似文献   

16.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APPLICATIONOF“PRINCIPLEOFPRESUMPTIONOFINNOCENCE”INCRIMINALACTION编者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经法庭审理以后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对犯罪嫌疑人增加了财产保证制度;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诉讼阶段提前等。这些新规定连同原刑事诉讼法否定口供系“证据之王”的规定以及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的规定等,更进一步吸收了无罪推定的某些因素。但是,也必须看到,新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并未予完全充分肯定。…  相似文献   

17.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乃是司法文明的典型表现之一,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即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进行了引入,但这尚无法昭示我国刑事诉讼法因此便已经确立该原则,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其中暗含了沉默权的一些要素,即使如实供述条款并未废止。但考虑到我国当前国情,沉默权在我国尚未达到明示确立的程度,而只能表现为中国式沉默权。  相似文献   

18.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予以确立,该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史上的一项重大进步,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诉讼价值上的态度与选择。本文就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概念、适用困境进行阐述,并就该原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对策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9.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证人证言制度是整个民国时期证据制度的一个成熟代表,它具体规定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对证人调查取证的过程,为当时的司法审判中自由心证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来源,并因为证人具结之规定,使得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得到提高,从而保证了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20.
所谓证人视听资料证据在庭审中的运用,是指侦查、起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询问证人的时候,由证人声明以此证据在法庭中使用,视同其本人亲自到庭作证,侦查机关除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外,同时使用录音、录像等视听手段提取视听资料,由此形成证人视听证据,于开庭审理时当庭同时出示和播放,可以起到证人亲自到庭作证的同等效力。这样做: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7条注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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