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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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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要求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时应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经常出现,而新《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规定特别的起诉程序.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立法化的背景下,有必要从法律规定的漏洞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分案起诉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通过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评析司法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有利于措施,对于平衡判决的社会效果,实现对成年罪犯的有效打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的是相对分案起诉制度,厘清该制度的起诉标准,将分案起诉前移至公安报捕阶段,细化操作程序,同时建立分案起诉的恢复机制,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较多,由于两者审理方式不同,分案审理能够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确立为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主要诉讼模式。但司法实践证实,尝试分案审理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人实行分案起诉制度。本文谨结合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实践,谈一谈对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实行分案起诉的具体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4.
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以独立案件提起讼诉,虽在我国法律中无明文规定,但已包括在分别审理的原则性规定中.分案起诉在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中十分必要,亦有特殊的作用.试行中的分案起诉,将可能遇到一些问题,需在发展中积极寻求对策.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其现实意义。重新起诉本身并不一定构成重复追诉,但因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以及撤诉后重新起诉制度不完善,被告人容易陷入"撤诉—再起诉"循环往复的泥沼。严格来说,"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都不适用于撤诉后的重新起诉,应当从刑事诉讼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精神实质出发,对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起诉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分案起诉应理解为广义的分案审查起诉,而非狭义的分案提起公诉。各地检察机关近年来分案起诉工作的实践,为我国完善与实施分案起诉制度提供了实践支持。对分案起诉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分案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纯正的"存疑不起诉"案件应贯彻"疑罪从无"的精神,以赔偿为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对非纯正"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分析,区分具体案件情况."存疑不起诉"并非一定是错捕.防止"存疑不起诉"案件进入刑事赔偿程序有两种途径可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撤回起诉制度的困境在于撤回起诉后案件退回审查起诉阶段,导致本应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反而使被告人再次陷入无止境的刑事追诉,同时使得这一关乎当事人重要权利的决定缺乏救济途径。重新研究撤回起诉制度有利于规范实践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行为,明确撤回起诉在程序上终结刑事诉讼,在实体上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法律效力,以彻底贯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同时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以保护被告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9.
共同犯罪以并案审理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缺乏关注,理论研究基础薄弱,制度规范供给不足.从实践看,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经历了一个从被动分案审理到主动分案审理的转变;从规范看,则经历了一个从特殊规范到一般规范的演变.《2021年刑诉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一般规范,但仍存在规范目的不足、案件范围不明、具体程序欠缺等问题,无法解决实践中分案范围随意化、分案决定行政化、对质权保障不足、前案既判力扩张等问题.应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从基本原则、案件范围、分案程序、审判组织、证据规则、裁判拘束力等方面完善分案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0.
平等保护是刑事公诉中的重要原则.我国公诉实践中存在相似情形不同处理的歧视性起诉现象.美国、日本近年来在判例中确立了歧视性起诉制度.我国应当建立此制度,以"歧视性效果"、"歧视性意图"作为歧视性起诉的认定标准.防止检察机关有意地以任意武断的分类,在与被告人相似的案件中歧视起诉.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法院将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判决时,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从而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人权;无罪案件中的非法证据问题;法院是否可以变更起诉罪名和事实宣告被告人无罪;法院在宣告被告人无罪前,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等等。研究这些问题,对促进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一定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中,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可能发现对被告人应适用的罪名和刑罚与检察院的起诉判断有所出入,此时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及刑罚,适用另一罪名和相应刑罚?台湾刑诉法采行变更起诉法条制度,承认法院有权变更起诉所引之法条,但须于案件事实同一性之前提下始得为之,并应践行一整套法定的"变更起诉法条程序"。大陆地区刑诉法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仅肯定法官变更起诉罪名权,但并无任何启动条件与实施程序之限制,相关理论研究亦存在不足,应借鉴台湾立法及理论之研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量刑程序的模式选择、起诉方式和答辩程序改革、量刑资料获取机制,是目前困扰量刑程序改革的三个关键问题。就量刑程序模式而言,我们应当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省略定罪程序;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通过庭审解决定罪以后再审理量刑问题。就配套的起诉方式和答辩程序改革而言,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基本上可以沿用现有的起诉方式,但要在起诉书中增加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起诉书中则不得添附仅仅与量刑有关的内容,量刑建议和量刑证据应在解决定罪问题以后单独移送。答辩程序对于量刑程序改革不可或缺,我们应当增设答辩程序。量刑资料的获取是量刑建议准确性的关键,我们应当强化侦查机关(部门)收集量刑证据的责任,并在起诉程序中加以开示,以保障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检察机关所拥有的免予起诉权力争议较大,大致有两种观点:赞成者认为免予起诉有利于教育.挽救被告人和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利于缩短诉讼时间,减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负荷。反对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破坏了监督制约,不利于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的免诉权不能不加区别地一概肯定或否定,应全面,公正地来看待免予起诉制度。 (一) 免予起诉是一九五六年检察机关在处理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的工作中创造的,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运用于对在押日本战争罪犯的处理。一九七九年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被正式列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由此可见,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而移交人民检查院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所作出的由人民检察院宣告被告人有罪但不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2015年我国新增再审撤回起诉制度,其范式为"二要件、一后果"。民事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渠道,具有理论独立性和适用谦抑性,再审撤回起诉应当符合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原理,其适用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再审法院在适用"二要件、一后果"范式处理当事人的撤回起诉申请时,在适用范围上,应当限缩允许撤回起诉的正当事由;在诉讼阶段上,应注意不同阶段允许撤回起诉的处置重点;在法律后果上,应注意与民事撤诉的基本原理相契合。  相似文献   

16.
文章分析了存疑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建立科学的证据证明规则,以此引入公正证据评价程序,来完善存疑不诉案件当事人救济机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检察人员不仅更有效率、更客观地接近案件真实,最大限度地减少存疑不诉案件,而且也能让公众切实地体会到检察机关执法的客观性、公正性。  相似文献   

17.
撤回起诉作为检察机关专属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起公诉后发现不应、不需追诉等情形下的主动校正行为,应肯定该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文章首先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立法沿革进行梳理;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现有的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进行评析;最后,从明确立法、限制再起诉、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完善工作考评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废止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免予起诉制度,在法定不起诉的基础上,吸收免予起诉制度的合理因素,确立了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度,并规定了对于不合理的不起诉的若干救济方法。这些救济方法虽然在纠正不当的不起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机制以及公诉转自诉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仍然存在不少弊端。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不起诉救济制度,可借鉴在这一方面比较完善的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告知制度,设立不起诉审查组织等不起诉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9.
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免予起诉的案件,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制度。当前,法学界及社会上对现行的免诉制度争议颇大,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取消  相似文献   

20.
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的全面落实,我国法院传统分案制度所存在的各种不适应的问题日益突显。总结我国法院传统分案模式,分析案件分配制度现存的诸多问题,需要坚持"随机分案机制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模式,提高案件分配的均衡化,完善分案模式,探索构建灵活的配套运行体系,分案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必须遵守司法活动的一般性原则等。尽快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和构建分案制度配套运行体系,应当是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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