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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1):67-80
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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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9)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1]55号各上市公司: 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一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 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证监会二○○一年四月六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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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5):74-8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2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2012年9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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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31)
证监发[2001]153号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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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准备实施MBO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确认,然而,现有法律、政策是否允许这样的公司存在尚没有规定。这样就带来系列问题,如:收购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收购价格的公允性?MBO完成后上市公司如何保持独立性?现有的MBO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值得我们去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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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突出强调了银行信息披露在市场约束中的作用 ,将其作为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 ,而我国也颁发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但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在真实性、充分性、及时性方面还存在着缺陷。为了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 ,本文建议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审查机制 ,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综合监管体系 ;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会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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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2004-2008年深市273家中小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利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报表信息,运用非平衡面板数据模型对我国中小上市公司信用违约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第一股东控股集中度与信用违约风险存在正相关关系,流通股所占比例及企业成长性与信用违约风险也存在显著的负相关,高管学历对公司的信用违约风险也会产生一定的负向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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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行为背后的动机。依据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定筛选出有自愿披露动机的公司,避开了以往研究对社会责任行为进行度量时的主观性,首次证实了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政治关联将促使上市公司,特别是非国有公司,自愿地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进一步地,高管持股比例、公司规模以及公司业绩也都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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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产生了股东知情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股东权益免受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侵害,赋予股东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而就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而论,其根本规则未得到有效的推行和实施,仍存在不主动、不规范、不及时、不真实的现象,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得到有效的推行和实施。仅凭已披露的信息,投资者很难对上市公司真实状况形成全面认识。为了维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应尽可能地扩大股东的账簿查阅权范围,使其获得尽可能充分、真实的公司经营信息,实现股东真正知情;明确界定查阅的合理需求和举证责任,为股东查阅扫清障碍;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查阅;明确规定查阅的时间和赔偿责任以及设定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具体赔偿金额和方法,大幅度提高赔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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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及其质量的提高,进而提升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成为低碳背景下刻不容缓的任务。以广东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实际控制人特征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实际控制人分为国有和民营性质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区别不大,但实际控制人分为内外资时,外资控股股东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相对较好;控股股东两权分离度以及控股股东拥有所有权比例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关系不大,但上市公司规模和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有显著正向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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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为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2):77-82
新修订的《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了信息披露问题,强调应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公司信息,但并未对上市公司违反选择性信息披露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无法从根本上抑制不公平的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为此,应当通过制定《证券法实施细则》对此加以明确和规范。分析美国证券法上对选择性信息披露的规制,并以此为借鉴对我国在《证券法实施细则》中明确选择性信息披露模式提出建设性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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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经济绿皮书披露──中国经济增长主要来自农村张宝贤最近出版的《1996年经济绿皮书》指出,1995年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是农村经济的增长。这本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与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合作撰写发表的农村经济发展年度报告。在国民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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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跨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为交易型披露制。随着证券市场的一体化发展,各国证券法律相互适用或者证券法律普遍适用,跨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也发生相应变革,由传统的交易型披露制走向现代的公司登记型披露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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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9):93-99
股东提案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体现公司民主的一种权利。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提案权还具有信息发布的功能,故股东提案实质上成为了信息披露机制的一部分。由于存在这种附加效果,实践中提案权经常被不恰当行使。从证券法和公司法两个维度考量,不恰当行使股东提案权对上市公司与证券投资者皆无益处,且目前的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无法规制该行为,或规制力度极为有限。事后规制可能为一种值得尝试的路径,但对不正当行使之股东进行索赔较为困难;事前规制有待改良,可以对提案权主体增加持股时间要求,并规定提案股东在提出议案之后,在该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不得卖出股权;事中规制可借鉴美国法,要求提案股东对提案辅以一定字数的支持说明,以拓宽提案信息披露之通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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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又叫权益公开,是指一个股东(包括与其一致行动的人)持股数额一旦达到大股东的持股标准,就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其持股状况。此后,其持股数量的增减变化每达到一定比例,都应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公开。在《证券法》的其他条文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5号)》都对“收购报告书”即收购要约的披露时间、内容、程序和形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中有不少需要完善和探讨之处。下面,笔者将就其不足以及如何完善加以探讨。一、关于股东持股及变动报告制度根据《股票条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