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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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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特定的天法关系为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产生了诸多以自然主义为主要特征的法律思想 ,主要围绕刑德观、刑罚观展开。其自然主义的刑德观强调刑德并用、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自然主义刑罚观则强调刑以秋冬、明慎用刑、灾异赦宥。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自然主义倾向有其独特的内涵和特征 ,与西方自然法思想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相似文献   

2.
《国语》为研究周代思想史的特征提供了生动的依据。一方面,周人肯定神灵的存在,主张"民神异业","绝地天通",重新恢复"神"的权威和神职人员的神圣性;另一方面,周人又将"人"提高到了与"神"同等的地位,要求"事神保民",达到"民神无怨",并将决定神意的根本归结到民意、道德上,提出"道而得神,是谓逢福""君子之行,唯道是从",倡导节俭利民的君德,体现出尚贤、尚信、谏失德、诛无道的人道取向。  相似文献   

3.
正3月1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的审议时强调,领导干部要讲政德。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立政德,就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为官重德,是我国政治文明中的优良传统。我国历来强调"官德","以德治官""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官德"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闪耀着光辉。在儒家文化经典中,更是蕴含着丰富  相似文献   

4.
中华民族传统治国方略是礼法兼治,也就是把以礼治国与以法治国结合起来;其集中形式是德刑并用,也就是把以德化民与以刑齐民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社会主义治国方略——法德兼治,是对传统治国方略的超越。  相似文献   

5.
吏治问题是政治的首要问题。我国古代吏治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其中的精华对当代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唐代思想家赵蕤总结历史上的吏治经验,提出:“陈道德以先服之,犹不可,则尚贤以劝之,又不可,则废不能以惮之,而犹有邪人不从化者,然后待之以刑矣。”这里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吏治“四环节”理论,即“服之以德———劝之以贤———惮之以废———待之以刑”。第一环节———“服之以德”。古人懂得,人的行为是受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支配的,一言一行都有一定的价值取向。道德问题是做人与当官的根本问题。因此,吏治的首要环节…  相似文献   

6.
王娅 《前沿》2013,(19):191-195
道家的自然人文主义,以“天人合一”的整体观系统表达出来,把人与自然视为有机统一的整体,这不仅包括生命形态的有机统一,而且还包括精神境界的协调一致.道家“天人合一、自生自化、天人合德”的思想,充分肯定了自然和人都有各自的价值,天和人之间应该形成和谐统一的价值关系,同时,天人之间只有形成这种和谐有序的价值关系,才能有利于自然万物健康良性的发展,这是构建现代生态人文主义价值观的历史渊源.  相似文献   

7.
人性、人道、人权是刑法的三个基石。人性是人内心最深层的呼唤,以人性为基础,刑法才能奠定牢固的根基。人道是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蕴含,以人道为底线的刑法才能"去恶向善"。人权是时代文明的潮流,以人权为追求的刑法才能有蓬勃的生命力。只有在制刑、用刑时"存钦恤之心",以人性为基础,以人道为底线,以人权为追求,才能构建理想的刑法。  相似文献   

8.
《春秋》褒善贬恶的发生,源于周人道德理性的觉醒。周公制礼作乐,继承并突破了殷人对天命鬼神的迷信,将"敬德"观念融入宗教性的礼乐之中,开启了礼乐的人文化、道德化发展路向。到了春秋时期,诸子百家纵横驰骋自我的主体意识与理性思维,孔子修《春秋》而褒善贬恶正是此理性精神的产物。《春秋》褒善贬恶所依据的礼乐伦常上承天道、下治人情,一方面将西周时期与王朝"天命"相联系的集体和外在的"德",转化为与天地万物内在秩序(天道)相联系的个人和内在的"德"(人道),更加彻底地祛除了礼乐之中的宗教性因素;另一方面以个人的自主思想"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确立了中国史学褒善贬恶的优良传统。  相似文献   

9.
夏雨 《人民论坛》2011,(8):100-101
罚金刑的效益价值首先表现为它体现了现代刑罚的价值取向的转变,同时更体现为罚金刑相对于其他刑种来说,是公正价值和效益价值最为兼容的刑种。如果运用得当,罚金刑不仅可以震慑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可以减少司法成本、社会成本,进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安定。  相似文献   

10.
【案情】农村姑娘王燕爱上了已婚男子周兀德,周兀德承诺离婚后与王燕结婚,两人同居并生下一子周小龙。此后周兀德非但没有离婚,还不承担周小龙的抚养费。不久,周兀德夫妇突然人间蒸发。两年后,王燕找到周兀德,谁料周矢口否认孩子是他的。悲愤之下,王燕以5岁的儿子周小龙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古代刑法制度中的“宽严相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承袭了我国自古以来'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刑法制度。它在西汉中后期之后,发展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最终形成封建社会'德刑并用、礼法结合'的刑法传统。在当代,'宽严相济'的思想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西周明德慎罚是当时的重要政治法律思想,其渊源于黄帝时代以德为主、德刑相济的治道观念。周公提出明德慎罚思想,成为西周统治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后世的德主刑辅就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发展和深化,并成为历代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主流观点。在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基础上形成的德主刑辅成为秦汉以后治国理政的主体模式,在历史上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起了持久而积极的作用,也为今天我们国家治理模式创新实践提供了重要资源。  相似文献   

13.
儒家以礼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以德为维持礼的力量;法家以法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以刑为推行法的力量。汉以后的历代统治者把礼与刑紧紧揉和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确认和维护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刑的镇压作用,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  相似文献   

14.
比照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纳琴特英译本,严复关于政体三分法的译述不一,但总括以"民主"与"君主"两类。对三种政体所表现的精神,严复则译述为"民主以德"、"君主以礼"以及"专制以刑",然而对"德"、"礼"与"刑"的理解又是多样的。这就表明严复的翻译并不拘泥于原文,而是渗透着自己独到的理解。基于此,他还认为孟德斯鸠的政体学说是纲领性的论点,是趋于理想范型的;必须放置在古今流变的历史背景下来审视孟德斯鸠的政体学说;孟德斯鸠的政体学说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民主不过是一理想政体。  相似文献   

15.
在世界范围内,责任主义与刑事政策是量刑的两大支柱。在刑事政策目的观主导下,责任主义在我国刑法中未受到很大重视,以致我国量刑理论研究从根本上无法深入。从报应与功利相融合的一体论出发,以德、日刑法责任主义原理下责任刑与预防刑两大量刑情节体系分类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刑罚根据论及其对量刑活动的影响,可以得出:从法定刑到宣告刑,其本质是在刑罚根据论指导下将影响量刑的情节重组归类的过程。以"报应限制功利"的刑罚理念架构"责任限定预防刑上限"的量刑思路,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6.
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自首而减免刑罚的制度一直是中国古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其中,唐代自首制度堪称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典范。中国古代自首制度体现出偏重犯罪人主观态度,忽略犯罪后果的倾向,彰显了儒家德本刑用的力量。我国当代刑法也有体系化的自首制度,但适用更为严格,表明现代法律对客观、公正价值的追求。  相似文献   

17.
我国在现阶段确立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方略,这无疑是正确的、必要的。我认为,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同时,我们又不能忽视道德的作用。历史上的治国之道,有德治主义和法治主义的区别,但德治主义没有完全排斥法治的作用,法治主义同样也没有彻底否定德治的价值。早在西周时期,当时的统治者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具有了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自觉意识。将“德“推崇为治国首要条件的儒家,主张“为政以德“,把道德教化作为治国之本。“德,国之基也“。“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实际上,历代儒家的代表人物在崇尚道德教化的同时,也极为重视法治。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  相似文献   

18.
吕侯受命于周穆王,在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前后,起草赎刑的单刑法规,以周穆王的名义发布,后世称为《吕刑》。《尚书.周书.吕刑》是《吕刑》的发布文告。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质疑传统说法,分别以语言、神话和出土文物为标准,单一或多角度地论证《吕刑》为吕王之刑,顾颉刚则认为是魏王之刑。钱穆认为《吕刑》是后起之书。本文对郭沫若、钱穆的春秋战国说、傅斯年、杨向奎的炎帝文明说、顾颉刚的魏刑说和刘起釪的综合说做了述评,对周穆王巡游和征伐之事做了论证,以认定《吕刑》为吕侯起草的以周穆王名义发布的刑事法规,并认定《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周书.吕刑》则是条例的发布文告。  相似文献   

19.
邹国正 《前沿》2012,(13):80-82
我国刑法的规定导致了对盗窃犯罪罚金刑的高适用率,这与我国盗窃犯罪群体普遍贫困的特征不符,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刑罚不公""株连无罪""以钱赎刑"等弊端,背离了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对犯罪主体的矫正和对盗窃犯罪的整体预防。盗窃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应充分考虑犯罪主体的经济状况,增加得并制罚金刑、规范量刑程序、强化对犯罪主体的财产控制,禁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以实现罚金刑的基本价值和功能。  相似文献   

20.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正常管理秩序和部队的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立法存在两点不足: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完善、缺少罚金刑的规定;因此,应该完善犯罪行为方式、增设罚金刑,以更好地防治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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