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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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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网络言论不再仅仅是一种虚拟空间的存在,而是越来越多地对现实生活产生了积极与消极的影响。在刑法视野下平衡言论犯罪惩治与言论自由保护,从而合理的确定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对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而刑事立法有待紧跟时代步伐,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应有所不为有所为是实现二者平衡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2.
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离不开宪法视角,解释宪法需要考虑文本、结构和历史。我国宪法言论自由条款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既相像又有所不同。美国宪法文本没有规定言论自由应承担的宪法义务,但由最高法院划定言论自由的界限;我国宪法文本规定了言论自由及其界限。美国采用"不得立法"模式,禁止立法剥夺,法院可直接援引宪法;我国采用"经由立法"模式,先将宪法言论自由具体化为法律,然后法院援引法律。美国宪法属于"差别保护",公共言论的保护优于私人言论;我国宪法承认这一区分,但具体化为法律后消除了这一区分。中美两国宪法均承认人民主权,这为我国言论自由条款的重新解释提供了可能。民法和刑法有关言论的规定应予以重新解释。  相似文献   

3.
作为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之,言论自由是保障民意畅达的重要途径。除刑法规范的失当言论之外,公民对自身观点的表达不受有罪追究。《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即是刑法存保障公民名誉权的同时.通过对禁止性言论的范围设定以保障公民最大程度地行使言论自由。然而,新近的司法实践表明,政治权力的张扬使得诽谤罪成为公权力者打压言论自由的借口,  相似文献   

4.
言论自由的刑法研究已落入窠臼,一是多从限制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缺少"限制之限制"的思考,二是局限于刑法领域,缺乏对言论自由的宪法关怀。而唯有坚持刑法的合宪性解释,才能在言论自由和刑法法益之间求得平衡。理论上,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为刑法的合宪性解释提供可能性,宪法与刑法之间的密切联系则是刑法合宪性解释存在的必要性;现实中,以侮辱罪、诽谤罪为例,需要综合考虑言论自由的对象、内容,平衡宪法权利与刑法法益。唯有此,刑法才能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5.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而政治言论自由则是言论自由最核心部分,各国宪法都对其加以确定和保障,我国宪法也不例外。通过与美国对政治言论自由保障的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明确性,这使得我国公民的政治言论自由得不到有力保障。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言论自由,首要的是完善宪法对政治言论自由的规定,在法律中明确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限度并尝试在立法中对言论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6.
张政 《法制与社会》2014,(12):68-69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是一种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利。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具有其应有的边际,在必要时需要受到法律上的约束。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问题是,言论自由权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受到约束以及如何约束,因为,确立言论自由权边际的根本意义还在于更好的保护言论自由。在陈平福案这一真实的案例中,充分体现了宪法在当今社会中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与限制。  相似文献   

7.
对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对滥用言论自由的法律惩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设置以语言作为行为方式的犯罪,其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言论自由,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宪法所确立的言论自由.只有在此目的下修改我国刑法中有关以语言作为行为方式的犯罪,并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程序,才能使言论自由这一神圣的宪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使那些真正滥用言论自由侵害国家、社会、他人的犯罪行为受到惩处.  相似文献   

8.
自由思想、自由表达思想是找到和传播政治真理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民众的无动于衷.言论自由是当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价值体现,那么就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言论自由的“言论”和“自由”,言论自由的边界在那里,言论如何才能自由?本文从言论自由中“言论”的界定出发,指出言论自由的双重性质,并通过学习和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的历史,设想一种在言论内容区分基础上的言论自由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9.
张丽华 《法制与社会》2012,(13):285-286
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中国的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而宪法要依靠刑法的保护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合理,宪法这个纲领性的文献对刑法这个强制性的政策还具有舆论和监督的制约作用,本文就是针对这一相互制约条件阐述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一重要宪法纲领和刑法的互补关系,宪法权利必须要有刑法的保护,刑法的实施也要靠宪法的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10.
论美国商业言论的宪法地位--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娟  田雷 《法学评论》2005,23(6):105-112
商业言论一般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而提议进行商业交易的言论。关于商业言论是否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从上个世纪4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相关判例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大致上经历了从绝对排除到绝对保护再到中等保护的转变。至今,商业言论已经被纳入言论自由的范围,但其受保护的程度仍然弱于政治性言论。商业言论对于市场经济运作和言论自由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商业言论宪法保护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11.
宪法第41条规定"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法中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作为部门法的具体限定之一;真实性证明作为处罚阻却事由的性质,公民宪法监督言论的范围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宪法监督言论的刑事入罪标准应当区别一般言论的刑事入罪标准;宪法监督权的言论属于刑法中的"允许的危险",行为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前提,应当排除宪法监督言论的刑事有责性。  相似文献   

12.
论言论自由     
随着信息爆炸时代的到来,言论的承载空闻越来越广泛,新闻、报刊、书籍乃至网络信息的随时流动,都使言论的交流变得越来越快,也越来越容易.但正是因为如此,政府对社会言论的管控力度也越来越大.一个文明开放的国家与社会,需要的是更多不同的声音,而不是一种论调.如何保障日益被侵蚀的言论自由,正是本文欲以揭示和探究的目的.本文首先对言论自由重新定义并进行宪法价值分析,然后剖析言论自由在不同空间的界限,最后提出主要通过建立宪法诉讼机制和推动言论自由的相关立法来实现对言论自由的强有力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李立景 《政法论丛》2006,3(5):37-43
历来对思想的控制无不是以对言论的控制为表征和途径的,自古罗马以来,“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的法律格言,从未阻绝此后漫长历史时期统治者对言论自由的钳制。刑法学家将发表言论一概解释为行为,非但无法保障思想自由,可能与其初衷正相反;借鉴美国判例中“言论——行为”两分法,将具有表达意义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解释为言论,不仅是对宪法中言论自由原则的呼应,而且对思想自由保护的现实意义也是深远的。  相似文献   

14.
言论是人类思想和情感最重要的表达交流方式,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权利。近年来我国公民"因言获罪"的案件频发,言论自由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没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不构成诽谤罪;发生了"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一定构成诽谤罪,只有达到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法定条件时,才可能构成"诽谤罪";诽谤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才能适用公诉。  相似文献   

15.
商标的历史非常久远,但把商标作为财产保护却迟至19世纪。美国宪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不是商标法的立法基础。但在美国,公民、法人享有的商标权和言论自由都有其宪法基础。在商业领域,商标戏仿指的是把他人的商标作为批评、调侃对象的行为。戏仿在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关系。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希望借助现代商标制度防止他人对自己标志的擅自使用;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希望借助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他人的商标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构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商标不同于传统财产、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属性并不能为戏仿提供言论自由的保护。在实践中,美国法院探索了“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非商业性言论”等进路来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标准无法解决戏仿的对象是商标本身而引起的问题,“非商业性言论”标准面临的困扰是无法划分商业性/非商业性言论之间的界限,为此,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引入了“合理使用”标准。  相似文献   

16.
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与商业言论边界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存在模糊难决的空间。不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规制过宽,仅依据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有关商业言论行为可能会导致基本权利价值受到损害。商业言论边界的不确定性使得欧美至今未能对商业言论进行准确的界定,也未形成统一的商业言论保护的原则和标准,其仅受到有限保护。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宽泛性与商业言论自由的有限性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二者发生冲突。对此,欧美所进行的立法及实践表明,商业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当商业言论涉及不正当竞争规制时,只有商业言论事关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能受到宪法保护。其立法和实践显示出法院根据不正当竞争法和宪法进行双重审查的特点,而依据宪法的基本权利价值进行考量是平衡二者冲突的关键之所在。这些立法和实践为我国商业言论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17.
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随着微博的兴起,微博成了公民通过网络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重要场所。微博中的言论自由既有其有利的方面,如,使公民更加充分地行使言论自由权,具有强大的舆论监督功能,有利于社会民主;与此同时,我们须看到其弊端,如,微博中的网民对事件的发生往往缺乏专业性评价不能为大众提供参考框架,社会精英依然是话语权的主导以及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通过探讨微博中言论自由的利于弊,提出了一些改善的意见,如,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微博中网民道德素养以及加强政府对公众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宪法制度对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 ,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都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确定和保障。我国宪法同样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定。然而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明确性 ,这使得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不到有力保障。要切实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首要的是完善宪法对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 ,在宪法中明确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言论自由的限度或采限权宪法的立法例。从宪法制度上加以完善是切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举措。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2,(4):65-80
我国刑法与民法对名誉权的保护存在差异。在损害他人名誉事实非真实性的主观状态上,刑法采“故意捏造”标准,而民法采“合理核实义务”标准。虽然法律部门差异和刑法谦抑可作为解释理由。但我国的刑民差异与美、德等国不同,这些国家均有其实现刑民协调关系的机制。就体系性而言,我国诽谤法律调整的刑民差异导致法秩序整体的不协调。就价值判断而言,刑法的标准导致言论自由处于优势保护地位,在民法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则处于同等的位阶,刑民差异与宪法价值秩序统一原则相悖。就实际效果而言,刑法将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不实言论排除在外,将造成名誉权刑法保护的畸轻或畸重。刑法与民法均以合理核实义务标准为基本规则更可取。在涉及公众人物或公共利益以及多次转发等情形,刑法与民法对于名誉权保护也存在协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0.
<正>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社会诸种自由中,言论、出版自由是人们获得其他自由的决定因素,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然而在任何一个法制社会里,言论、出版自由都不可能是无制约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滥用必然导致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保障与公民、社会组织人格权的保护,两者之间存在一种两难矛盾和价值冲突。不同国家的立法对两者有不同的偏重。在立法和司法上如何达到公平、公正,个人权利、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三者如何衡平,形成宪法、刑法等多学科交错的疑难课题。 在刑法典中设置诽谤罪,是对名誉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有力保障,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言论、出版自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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