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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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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说来,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在若干债权人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然而某些特定财产虽属破产企业所有,但却不必经过破产程序,而是根据某些特殊规定用以优先清偿债务,这就是别除权方面的问题.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虽未使用“别除权”这一概念,但其内容却在破产法中得到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时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设定别除权的依据我国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相似文献   

2.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定金担保债权和一般优先权不享有别除权。同一担保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性质相同或不同的别除权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项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顺利进行。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未放弃优先受偿权者也有表决权,但对债权人会议与其无利害关系的特定决议事项无表决权。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标准的规定仍有需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3.
从担保债权看破产案件别除权的设定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担保债权看破产案件别除权的设定范围吕利民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通常是按照破产程序规定的顺序在若干债权人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然而某些特定财产虽属破产企业所有,但却不必经过破产程序,而是根据某些特殊规定用以优先清偿债务,这就是别除权问题。所谓别除权,是指...  相似文献   

4.
新的《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了我国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制度,将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与对破产人仅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皆纳入别除权人的范畴之中。但是,相关法条在对别除权的行使进行规定时却仅涉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法律规定的这种缺漏造成诸多弊端,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破产别除权的认定标准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别除权,又称破产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有担保物权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专有的概念,在英美法系破产法中与之对相应的概念为"担保的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别除权的认定及其行使。  相似文献   

6.
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了税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属性,并确认其优先受偿的地位,但是税收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以及纳税担保在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等问题,依然需要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已有淡化,税收债权应当与其他债权一样在法院确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申报主体以市级国家税务机关为妥;破产税收债权应以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发生的"所欠税款"为限;破产法中的撤销权规定不适用于纳税担保,而有关别除权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应适用于纳税担保。  相似文献   

7.
破产程序中的合议庭、清算组织与债权人会议廖慕杰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审理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案件,其实质是运用破产的方式将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组织合议庭、组织成立清算组、召集和组成债权人会议,这些...  相似文献   

8.
本文中的债权,是指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权,又称确定债权,非自然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款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向人们法院申请执行,即享有申请执行权。根据我国《民诉法》234条规定,权利承受人,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现终止情形,在此情况下,依法代替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人。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过债权人的转让,受让人是否可以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享有申请执行权呢?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权、债权的频繁流转和转移成为经济领域中交易发生的重要形式,人民法院为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案件、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依据中债权人以外的人申请执行的主体条件也呈放宽趋势。  相似文献   

9.
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与破产债权相关的三种重要权利,明确它们的概念、内容与行使方式,对于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破产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规定中所设定的  相似文献   

10.
由于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具有补充性、代偿性等特点,笔者认为,在确认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时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一、注意债权人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之规定,在确认该类案件诉讼主体时,法院应注意尊重债权人的选择:(一)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二)债权  相似文献   

11.
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和亮点之一,其意义和作用重大。但是,  相似文献   

12.
【裁判摘要】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一  相似文献   

13.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破产公司环境债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经依法申报并被债权人会议确认为属于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除《企业破产法》外,我国《海洋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若公司破产,环境受损者如何实现其环境债权。具体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环境债  相似文献   

14.
论别除权     
(一) 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破产人的已设担保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依法采取一定的担保方式,当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置物的担保,享有担保物权后,债务人日后一旦被宣告破产,债权人可就该物行使担保物权,以该物之价值优先受偿。在破产程序中,免除许多破产程序的束缚,有别于其他债权人,故称之为“别除权”。它是特殊债权人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也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中的别称。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法规中,没有使用“别除权”的概念,而是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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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6.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组的作用发挥好坏,直接关系到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到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效果。一、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是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中指定成立的,是国家机关为完成特定任务而成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它与地方政府的临时性机构最大的不同在于清算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有权依法独立地进行活动,不受地方政府的管辖、约束或指令,债权人、破产人也不能对其活动进行直接干预。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和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并只…  相似文献   

17.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条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这就是说,对于破产程序中的非讼程序,即使破产法中没有规定,也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而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则可以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英美法系破产立法例和大陆法系早期破产立法例中,均未出现过类似于本条的法律规定。直至现代大陆法系破产立法才相继出现了这种规定。这种立法例的出现,给大陆法系破产法理论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加剧了对破产程序性质认识的分歧,促成“诉讼事件说”、“非讼事件说”和“混成独立程序说”的三种理论鼎立。“诉讼事件说”认为,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相当于提起诉讼,债权人会议对申报的债权没有异议就加以确认,它与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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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君  郝振 《人民司法》2021,(7):101-105
本文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为中心,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代位权是否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标准,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划分为4种类型。无论是哪种类型’债权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破产债权;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行使之债权的性质、数额和范围,与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并无本质差别;在代位申报债权确认方式的问题上,因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破产程序关于债权的确认程序无法吸收合并代位权诉讼程序,故应坚持分别审理主义原则;破产程序中,各代位债权人可以各自名义和份额享有表决权;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此前在次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统一由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次债务人的管理人应当予以变更。  相似文献   

19.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被执行人未通知此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其失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债权的机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申请恢复执行。  相似文献   

20.
实行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证全体破产债权人都能得到公平的清偿。那末,什么是破产债权?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哪些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些探讨。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程序规定及时申报,经债权人会议或人民法院确认,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从程序方面讲,必须是同时具备三项法定条件的债权才能构成破产债权。首先,必须是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予以申报的,逾期未申报债权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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