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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规则不仅 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我国行政诉讼中 关于确定起诉人原告资格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 第2条及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至第 18条则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与 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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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继《民事诉讼法》之后也确立了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但该规定未能给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只是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两个内在因素,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充当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显得内容单一、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有部分条款涉及了第三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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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区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地位(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章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或者说,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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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那些因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参加诉讼或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唯一根据。①《行政诉讼法》第27条对第三人作了专门规定: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3处专门对第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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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二条对行政诉讼立案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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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权的规定,为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确立了法律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就如下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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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始终是行政审判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有关规定,拟就此若干问题作些探讨。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涵义 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表明行政相对人对哪些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对哪些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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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明确规定了排除行政诉讼的四种情形。《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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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收容审查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的诉权仇松林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基本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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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条例》第27条也规定:“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双方的基本特征一致:一是同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是参加到业已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或复议中去。双方区别在于参加诉讼或复议的方式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一是自己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一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方式只有自己申请,经复议机关批准同意一种。复议第三人的规定较诉讼第三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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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关键取决于他们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恰当地认定原告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是我们正确认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某一具体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的要点。那么,究竟原告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关系呢?关于这个问题,行政法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有人认为,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因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形成明示的或暗示的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的有无决定了原告资格的有无;也有人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方能具有原告资格,即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这两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仍经不起推敲,不能令人信服。就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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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5)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非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十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但常常被错误地当成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主体所作的鉴定结论行为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机关、组织对某一事物、某一行为、某一物质等进行检查,检验、化验、分析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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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3)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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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范围。然而,对于何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界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而在实践中造成了混乱,笔者拟对此问题作出探讨。 一、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即享有行政诉权,但是对于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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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实践看,如何确定第三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略述管见。 (一) 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在审判践实中,人们对如何理解“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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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对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监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一、监察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政处罚、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实际工作中,监察机关如果超越职权,也有可能做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