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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的价值与功能析正当防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法价值的含义刑法价值是刑法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人们为何要制定刑法?制定刑法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什么?人所制定的刑法有无价值,其价值的大小又如何等等。这些问题的回答,决定于三个因素。第一,决定于人对刑法的需要。这种需要必然包含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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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活动中 ,司法机关不能逾越刑法的明文规定去寻求法律的灵活性价值 ,更不能以“社会需要”为借口侵入立法权的领地。基于对安全价值的偏重 ,刑法之确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不可避免。在这二者的对立中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力量达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平衡状态 :司法能动的有限发挥、立法权力的适时跟进与社会对刑法无能的部分耐受。可以说 ,忍受法无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 ,是社会为了维护刑法正义所付出的必要代价 ;而对刑法根基的真正伤害 ,更可能来自刑罚权的不当使用。在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一案中 ,就可隐约嗅出类推适用的腐尸气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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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发展至今貌似精巧,但理论构造似乎离生活常识越来越远,使得理论与公众的规范感觉、认同感觉之间的分歧很大。刑法研究无论走何种道路,可能都面临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哪些是常识性的东西,亦或哪些是生活经验上特别值得重视的东西。刑法学回归常识主义,要重视两个问题:一方面,刑法本身对社会有什么益处?或者刑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另一方面,刑法学回归常识主义,是否有可能性?亦即使刑法学和生活常识接近,或者尽量回归生活常识、尽量让公众能够去认同是否有可能?如果有可能,则其出发点或者基点是什么?常识主义刑法观对于欧陆刑法学会给予特别关注,强调跨文化的刑法趋同性,肯定了通过刑法保护社会中通行的规范关系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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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施行25年来,以11部刑法修正案为代表的刑事立法,体现了中国安全刑法的形成之路。前十部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体现了安全刑法的逐渐形成,《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行则意味着我国安全刑法的正式形成。当安全作为刑法保护的首要价值时,引发了法益论的全面崩溃。面对安全刑法的冲击和挑战,未来中国刑法的走向必须进行理性定位。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要求来看,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自由刑法,而非安全刑法。自由刑法才能维护法益论实质内涵及刑法行为主义,也才能维护现代刑法体系;中国刑法应树立以自由为前提的安全观,通过适度的安全刑法逐步回归自由刑法;权利自由是现代社会公民基本人权以及国家刑罚权正当化的根基,从刑法长远发展来看,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是而且只能是自由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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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我国规定了反革命罪,这是基于当时整个社会大环境的需要,为了维护新中国的社会稳定,维护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反革命犯罪的范围较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以及整个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了危害国家安全罪,通过刑法分则第一章的12个条文来具体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淡化了政治色彩突出了一个法律概念。那么究竟反革命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转变有着怎样的历史沿革以及原因,二者之间有着怎样的差别,对更加深刻的理解现行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对现行出现的藏独,疆独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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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理学是一盘大杂烩,在它里面分类归纳着关于法律的种种普逼思考。法所代表的是什么?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应当对法作何种评价?法是如何得以进一步完善的?法是不是可有可无的?谁创立了法?我们应该到何处去寻找法?法对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无法律保障的约束力而言,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我们是否应该恪守法规?法是为谁服务的等等?这些都是普通法理学所内含的问题。它们可能被忽视,但却不会消失。据说主张法律学者掌握法理学的正当理由是法理学能造就他们成为素质良好的法学家。我不赞成这种观点,至少就普通法理学而论并非如此,人们获得了法理学中法律推理和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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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调整对象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刑法有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一直是国内外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刑法学界和法学界通说都认为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但是,如果刑法真的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的话,区别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依据主要在于调整手段的不同的话,那么,为什么调整同样的社会关系要用不同的调整手段呢?是否完全只能靠立法者来决定什么是刑法的调整范畴?那么,这样又怎么能够防止立法者可能产生的误差呢?因此,刑法应该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研究刑法的调整对象只能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中来界定,而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就在于刑法调整的是破坏法律制度的行为,即刑法的调整对象是破坏法律制度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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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类社会步入风险社会的时代,刑法体系经历着由罪责刑法到安全刑法的转变.这一转变除了要求刑事立法及时改革创新,更要求指导刑事立法的刑法价值取向进行重新定位.安全刑法应以刑法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同时应该妥善协调与自由价值、公平价值、效益价值及刑法谦抑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正确引领刑事立法合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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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体系中的堕胎规制——生命权与自我决定权、国家利益的宪法考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堕胎的规制模式大致可分为国家放任模式、国家许可模式和有限制的国家放任模式。这些模式的背后都有着自身的一些独特考量,模式的选取与其社会传统、对胎儿是否为人、宪法权利是否具有积极性、国家是否负有某种保护义务等诸多因素的认知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基本上是放任孕妇堕胎。然而,宪法却要求国家履行其对生命的保护义务。鉴于法律应该在社会现实和价值诉求之间寻求合理的互动和对话,我国应该在保护胎儿的生命、孕妇的自我决定权以及国家利益之间进行更为适当的权衡,对我国所施行的堕胎规制模式做出适当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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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的第一层次分类:传统罪名与新罪名 这是根据两部刑法典 (即 79年刑法与 97年刑法 )之间的比较所作的第一层次的分类,也是新刑法罪名的基础性分类。所谓传统罪名是指 79年刑法与 97年刑法都确立的罪名,如盗窃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等。所谓新罪名是指在 79年刑法中没有确立,但在 97年刑法中予以确立的罪名。如 97年刑法中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合同诈骗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等,这些都是 79年刑法所没有的罪名,故称之为新罪名。 二、罪名的第二层次分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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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正在进行起草工作,它的内容究竟如何并具备什么样的形式?这是法学研究者和司法工作者都很关心的.本文试就刑法分则体系问题提一些管窥之见,和同志们研究.犯罪的分类是有关刑法分则体系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们所接触到的法学论述中似乎有一种认识,依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进行犯罪的分类,乃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刑法的重要标志.据说只有这样的分类,才能明显地反映出各类犯罪的社会政治意义,表现出刑法的积极服务作用.根据这一主张,我国刑法分则的具体分类和排列应该是:(一)反革命罪:(二)妨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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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是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而不是刑法某一个构成要素的价值目标。认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重机能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刑法的机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错把刑法的整体机能当成了其构成要素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应当服务于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但是,它却不应该、也不可能直接承载社会保护的价值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将社会保护的内容附加给罪刑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一原则的社会法律意义,不利于现代刑法观念的培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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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刑法是以严刑峻罚的狰狞面目出现的,它最初的出现主要就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就是一种限制臣民自由和权利的驭民之术,是血腥的"刀把子"。但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学者都在呼吁刑法的宽缓化,目的就是在用人类的温情去稀释刑法的冷酷,去更好地用刑法来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而我们要想更好地做到这些,就应该深入地研究人性、人道、人权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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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环境刑法的价值体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法的价值这一个概念,在法律发展史上的各个时期,对法的价值的论证,推理,运用,都是法学家们不断追求的目标。然而,这个问题的本身又是一个比较抽象,相对较为困难的问题。但是,它又是法学理论研究所要面对的。而环境刑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理论分支又给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那就是环境刑法的价值体系究竟应该追求一个什么样的价值理念才能够满足我们的发展需要。只有逐渐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价值体系理论才能为我国环境刑法的价值体系研究做应有的贡献。本文旨在通过明确环境刑法的价值观念,确定环境刑法的价值目标,协调环境刑法的价值内容,深化环境刑法的理论研究,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的价值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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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新刑法修改历程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原刑法”)。原刑法实施17年来的实践证明,它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的各项原理、原则、制度等全部内容是符合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的。它的实施.对于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刑法的不足之处已明显地表露出来。“一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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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构成犯罪 刑法依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和新形势下与犯罪行为斗争的需要,在刑法的分则中将犯罪罪名细化,或者增设新罪名。其中,有关卫生行政管理及保障人体健康的条文和罪名达十余条。这些条文的犯罪客体,既有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众的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有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这些刑事法律规范的共同特点,都是以刑罚手段调整因维护人的生命健康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用刑罚打击涉及公众卫生安全的犯罪、打击以劣制品损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打击在防疫管理上玩忽职守的犯罪已成为刑法的重要内容,成为实现刑法任务、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的基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