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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计划生育认真的执行者,然而对于堕胎却显现出淡漠,致使堕胎呈现出无序甚至混乱的状况,由于中国的大多数堕胎是建立在“重男轻女”的文化背景之上,使得中国男女比例失调达到甚至超过警戒线.本文试着对中美堕胎问题的促使立法因素、法律规制以及民众对立法反映进行比较,并提出中国对堕胎问题如何规制的构想,既保护妇女的堕胎权利,又能保护胎儿作为生命应该享有的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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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对堕胎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堕胎权是否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直存在争论。根据宪法基本权利理论以及国外的相关实践,我国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保护、自由权保护以及人权保障条款都有可能衍生出对堕胎权的保护。通过对宪法条文的实际考察认为,堕胎权不属于我国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范畴。虽然人权保障条款也难以确切将堕胎权纳入保护范围,但是,根据宪政原则应将堕胎权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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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孕规制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代孕是一个法律、伦理上的共同难题,国外存在着私法自治型、政府管制型、完全禁止型三种规制模式。中国政府采取了完全禁止的规制模式,却未能取得、也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代孕是实现生育权的一种方式,却可能与代孕者、小孩的人格尊严和公序良俗相抵触。国家对代孕的规制,应该本着基本权利的基本原理,考量社会的接纳程度,在生育权、人格尊严与公序良俗之间作出适当的权衡,从而抛弃完全禁止的规制模式,履行其对多种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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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胎儿法律地位的问题时,都会遇到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胎儿有没有生存的权利?母亲是否有权利选择自由堕胎?法律是应该保护胎儿的生存权还是保护母亲对堕胎的选择权呢?法律对二者的选择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问题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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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界对社会权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内涵—价值分析"、"外延—规范分析"两种路径。虽然以上分析具有逻辑上的内在关联,但它们都没有完整揭示出社会权概念的本质特征。社会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主要立基于对尊严与平等以及社会经济领域公民适当生活水准的价值追求。国家义务作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重要工具性指标,其分别涵括尊重、保护和给付三种义务类型,但在逻辑上,尊重和保护义务只是给付义务的逻辑衍生。在外延上,社会权并非意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国情因素制约,各国宪法对于社会权的规定并非整齐划一。我国宪法层面上的社会权主要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劳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以及受教育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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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理论基础、结构形式与中国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有其宪法哲学基础,是权利需要决定了国家义务,作为客观规范或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利理论为宪法权利国家义务的存在提供了宪法哲学基础。与不同的基本权利类型结构对应的国家义务结构类型包括基本权利的国家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不同的国家义务主体对不同的国家义务履行的重点与方式是不同的。我国宪法建立了初步的国家义务宪法规范,但是对这些国家义务性规范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研究,致使没有建立起我国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理论,从而使基本权利的保障存在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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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作为私人暴力,与国家暴力垄断原则之间具有内在的紧张关系。根据国家暴力垄断原则,公民无实施私人暴力的原初权利,所有形式的私人暴力都会遭到国家暴力垄断原则的封锁。但在正当防卫情形中,此种封锁会在一定范围内为宪法中的国家保护义务所解除,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时,国家因不在场而无法凭借自身的力量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此时宪法中的国家保护义务要求立法者必须设置容许规范,授予公民实施私人暴力之权,以避免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等法益处于完全无保护的状态。由此可知,正当防卫的法理基础便在于国家暴力垄断原则和国家保护义务的互动与调和。据此可处理正当防卫的解释边界、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为他人防卫和为公防卫的诠释等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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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与价值选择中的堕胎规制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的堕胎规制是为了调控失衡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而针对计划内中期怀孕堕胎采取的强行禁止措施。由于忽略了堕胎规制中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堕胎自由权与胎儿潜在生命权的价值选择,这些规制堕胎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矛盾和冲突。从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堕胎规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尊重基本人权;堕胎规制的权限设定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通过制定统一的晚期堕胎禁止法,协调堕胎规制与计划生育人口控制的关系;采取多样化手段规制堕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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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私人侵犯对于我国来说具有极大的社会现实意义。依照我国宪法精神,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应当与防御权功能并列处于最主导地位。履行国家保护义务需要立法机关的努力以及司法机关的积极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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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批判——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定原则下的物权体系是封闭性的,不能及时吸纳经济生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物权。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而且没有充分、正当的立法理由。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是一个不明智的立法选择,将来应当予以废弃,代之以实行物权自由创设主义,以公示性作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使物权体系由封闭走向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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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权功能是劳动权的首要功能,以防止国家权力的干预、为公民创设"自由空间"为旨趣。公民劳动权的起始之处,即国家权力的终止之所。防御权功能属于"主观权利"范畴,公民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尽管我国《宪法》未规定劳动自由,然而,从"事实"与"规范"二维度看,防御权功能亦是我国劳动权的题中之义。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之实现仰赖国家履行"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尊重义务是劳动权保障的根本义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尊重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尊重义务的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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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规定了人格权,但是,由于对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巨大争议,所以,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来反观人格权的实证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具有意义。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与信息的二元保护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不能认为人格权编中保护的都是人格权。必须把人格权的概念与人格利益区分开来,从而决定其保护程度与救济措施的差别。另外,从表面上看,虽然看起来都是相同的权利(人格权),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建立在完全不同或者说完全不相关的基础之上--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核心的,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所谓人格权完全是技术处理的结果。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荣誉权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虽然民法典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荣誉权确实不应该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表现,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对待。总之,人格权可以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个人自由、尊严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法人仅仅享有与自由和尊严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但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实质上不是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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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请愿权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请愿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广泛性、强制性、公共性及参与性是其基本特征。在现代社会,请愿权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宪法和一些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请愿权入宪不仅对我国当前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有着特殊意义,而且还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为此,我国应当在宪法典中明确承认请愿权概念,并制定专门法律,规范请愿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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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一切权利之根本,属于基本人权之范畴。作为挽救病人生命的重要方式,人体器官移植应恪守尊重生命权的原则。因此,对人体器官捐献、摘取和器官捐献者生命状态的判定应遵循严格程序,器官摘取和移植中的相关法律责任要明确规定。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要根据上述要求,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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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之争——“孟母堂事件”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母堂事件”是一场发生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关于教育权的争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国家作为教育权主体的地位,而未对父母的教育权做出具体规定。缺少制约的国家教育权力的膨胀造成诸多弊端。父母基于自然,有权主张自己对子女的教育权,有权监督让渡给国家和社会的教育权,家庭教育应有其合法的地位。当然教育权作为公民的自由权的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家庭教育必须接受国家、社会、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指导,国家也有义务保障家庭教育的实现。这样,父母的教育权利与国家的教育权力(利)之间应该互相制约,以保障受教育人受教育权的完美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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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3):14-19
生命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所说的生命权是指狭义上的生命权。生命权的基础性、不可逆转性和不可补偿性决定了生命权应当入宪,而生命权入宪则是对生命权基础性价值的确认和彰显,表达了对生命权的尊重,也将提高人们尊重生命权的意识,同时将进一步推动生命权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