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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中先用权抗辩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利权虽来源于国家授权,但仍属私权范畴,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先用权就是对专利权很重要的一种限制。对先用权抗辩国内外立法、司法上差异很大,国外对先用权抗辩普遍给予较宽的理解,而国内则作较窄的理解,是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和维护公众的利益的。为完善立法、解决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争议问题,本文对先用权抗辩的原理及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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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原有范围”解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只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理论上称之为对专利权限制的先用权抗辩。先用权又称在先使用权,它不是一种可以单独存在的权利,而是一种在与专利权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的。可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法定抗辩事由。实践中,相同的发明创造为多个主体分别作出或合法拥有的情况并不少见,若因其中一主体申请了专利而否定其他在申请日前已投入资金、劳动力实施或准备实施该发明创造的主体的经济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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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先用权抗辩的适用范围较小,适用条件较多。尤其是《专利法》采用"相同产品、相同方法"的叙述使得先用权在等同侵权中的适用存在问题,即何为"相同产品、相同方法",当先用权的产品和专利权产品不属于"相同产品、相同方法"但属于"等同产品、等同方法"时,先用权是否成立存在问题。先用权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存在界定不清问题,即"原有范围"是否包括等同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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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用权“原有范围”的再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先用权“原有范围”的再思考●陈子龙随着专利申请程序中申请在先原则成为国际上一项通行的原则,先用权已被大多数国家的专利立法所确认,如德国、英国、日本、瑞士联邦、瑞典的专利法均规定,先用权是限制专利权行使的一种例外情况,是可以与专利权相对抗的一项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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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用权“原有范围”的再思考 ──兼对“量化标准”提出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申请在先原则已成为国际 上一项通行原则,先用权已被大多数国家的专利立法所确认。如德国专利法第12条、英国1977年专利法第64条、日本特许法(专利法)第79条、瑞士联邦发明专利法第35条、瑞典专利法第4条均规定,先用权是限制专利权行使的一种例外情况,是一种可以与专利权相对抗的一项民事权利,先用权的行使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我国专利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先用权的成立条件上,我国及世界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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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先用权是在单一性原则和先申请原则的情况下,为弥补先申请制的不足,权衡多方利益而产生的.它是与专利权并存的一种独立权利,在对专利权限制同时,平衡了先用权人、专利权人、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全面阐述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现状的情况下,试图提出完善构想,也为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提出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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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而票据抗辩以及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是其无因性的主要表现,也是票据实践中出现纠纷较多、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从对票据抗辩以及票据抗辩限制的理论分析入手,对票据抗辩限制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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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专利制度中的先用权?
答: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该行为人享有的这种权利一般称为"先用权",该行为人一般被称作先用人.先用权是一种抗辩权,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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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先用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其性质上虽非抗辩权,但却可以作为专利侵权的抗辩。对专利先用权的"原有范围",建议限定在原有的产业领域,实施人数量不得增加,不得把享有先用权的技术进行抵押、入股和投资,不得参照专利从属权利要求改进先用技术,但是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并不仅限于原有的实施方式,且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改进自己的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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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中的抗辩事由表现为资方对劳方进行不同等对待的合理性因素.德国《一般平等待遇法》对抗辩事由特征与合理性审查方法的规定,一方面遵循了欧盟平等就业指令中的要求,另一方面契合了德国已有的法教义学内容.具体表现为在私人自治原则的基础上限制私权、集中指向雇主抗辩事由以及坚持共性概括与个别歧视类型特殊处理,分别在立法价值取向、目标导向和立法与法律解释技术的层面上体现了奉行欧陆传统的德国在平等就业权保障立法和司法上的最新动向,其中的有益成分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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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制度为专利权效力对在先使用人的例外,是专利法对先申请人与先发明人的利益平衡。对于先用权的范围,我国仅规定为"原有范围",而未有具体规定。本文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逐一判别每一种情形是否应有先用权存在,以期能明确先用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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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是侵犯专利权抗辩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种抗辩方式。虽然2008年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已将其作为一种抗辩权予以法定化,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其具体适用条件仍然存有争议,包括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可以援引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技术比对顺序等。本案中,法院对上述问题均作出了相应的回答。另外,本案亦可作为当原告损失、被告获利等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须考量因素的参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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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行政撤销或无效宣告原告专利权是重要的抗辩手段,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但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被告使用请求行政撤销的抗辩手段作了一定的限制,即被告请求行政撤销的理由只能是授予专利权的“三性”条件,而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又对被告使用无效程序的时机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使用无效宣告程序只能待专利局公告授予的专利权满六个月后。这两点限制对被告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我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对受理侵权案的法院是具有约束力的,尽管被告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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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规则需基于“使用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类型分别确定。非法使用人直接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完成之发明创造系由他人技术秘密直接转化而来,技术秘密权利人可通过变更专利权权属的方式要求非法使用人返还其无形财产。非法使用人根据他人技术秘密调整、优化、改进自身技术方案后完成之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皆由非法使用人创造性地贡献之,故其专利权应归属于非法使用人。非法使用人对技术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完成之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尽管由非法使用人与技术秘密权利人共同贡献,但由于双方缺乏能够形成专利权共有关系的法律或事实依据,故其不能由双方共有。此时,专利权权属可由非法使用人主张,技术秘密权利人可主张先用权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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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荣齐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非实施性专利权主体有恶意的、善意的和实质的非实施性专利权主体之分。非实施性专利权主体不实施专利不但影响甚至阻碍他人实施,而且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有必要对其权利和行为尤其是不可实施的专利权和恶意牟利行为加以限制。基于我国的现状和问题,借鉴美国、欧洲、日本的相应经验,我国应当强化专利权人的实施义务,加强对专利实用性的审查,改强制许可申请制为备案制,扩大专利先用权实施范围,提高专利维持年费水平,禁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加重专利权人举证责任,禁用行为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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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判定专利技术先用权成立要件之一的“必要准备”,其成立的条件一直存在着争议,焦点在于“必要准备”成立是否需要全部完成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然而该款在逻辑上却存在着漏洞,导致在实务中容易引起先用权的滥用.在此,从“必要准备”成立的条件与“必要准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讨论,并提出对第15条第二款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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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无效抗辩是指,在专利权侵权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直接主张原告专利权"当然无效"因而抗辩自己的行为不侵害其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具有独立价值,它赋予了法院在个案中认定专利权是否存在无效理由的权力。当然无效抗辩的提出只要具备专利权无效理由这个要件即可,但在除斥期间经过后,被告无权再提出当然无效抗辩,专利权无效审理非适格请求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也可以主张当然无效抗辩。由于宪政体制、司法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在暂时尚未具备采纳美国赋予法院最终确认专利权效力做法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一个过渡性的措施,在专利权确权机制方面,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吸纳当然无效抗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