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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中国陪审制度发端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的陪审制,确立于1951年①。随后一直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陪审制度的现状是:基层法院偶尔适用,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基本不适用。陪审制度成为陪衬,陷入可有可无的境地。1998年9月,针对反对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问题,李鹏委员长提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要熟悉法律、公正,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并…  相似文献   

2.
为了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正常地开展审判工作。1983年9月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其中第9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陪审制度”删去。第10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  相似文献   

3.
一、审判长的法律涵义审判长是相对于合议庭而存在的,通常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负责组织庭审活动的审判人员。根据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长不是一个固定的职称,而是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在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临时指定其中一名审判人员担任的职务。其主要职责是在审理案件时负责组织本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及其与审判相关的事务,主要作用如下:一是在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宣布会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诉法、民诉法对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都规定了回避制度,但从刑诉法,民诉法所规定的情形及司法实践来看,回避只适用于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但是,当案件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时候,由于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只能服从,回避制度如只针对合议庭成员和其他人员,而不适用于审判委员会,就显得  相似文献   

5.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总数为单数的若干人组成.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判中享有同等权利;审判长组织和指挥合议庭的审判活动. 审判长由谁担任呢?我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4款、《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5款、《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担任审判长的人选必须是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即普通审判员、院长、庭长.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在没有审判员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经院长、庭长指定,助理审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发现某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两个审判员和一个书记员署名,我认为是不合法的。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同时,在第一百二十条中规定:“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  相似文献   

7.
一、审判长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程序法对审判长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合议庭是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审判机构;合议庭的活动由审判长主持。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对审判长的概念可以作这样的表述:审判长是在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合议庭中处于领导地位,负责组织、指挥合议庭进行审判活动的组织、指挥  相似文献   

8.
一、审判长的法律地位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审判长是在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员。其法律涵义有三: (一)从任职时间看,审判长是依合议庭的组成而存在,合议庭于案件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组成,在案件审结时解散,审判长的任  相似文献   

9.
一、固定合议庭的法律地位问题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是由三名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集体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临时性审判组织,组成于案件受理之后,解散于案件审结之时,因此,根据其任职时间短暂的特征,可以称之为“临时合议庭”。固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为解决审判机制相对滞后与审判任  相似文献   

10.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书不署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名,而一律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笔者认为,这种署名方式不利于责权相济。有些案件,合议庭意见与审判委员会意见并不一致,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只能服从,如裁判书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名不符实。裁判书后面署名,目的是为了明确本案是由署名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处理结案的,他们对整个案件负责,而当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案件作出处理的是审判委员会,而不是合议庭,却署合议庭成员的  相似文献   

11.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六款、《民事诉讼法》第42条也作出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同的规定。这就说明审判长不是一个固定的职称,而是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在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临时指定其中一名审判人员担任的职务。因此,审判长是相对于合议庭而存在,它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负责组织庭前、庭审和案件评议等活动的审判人员。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长的主要职责是。  相似文献   

12.
“人民的法院”与陪审制度——经典作家眼中的司法民主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就是保障人民能够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而陪审制度正是作为由人民参与法庭审判,从而保证人民的观念与社会的良心在司法中得以实现的必要制度设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陪审制度与宪政关联的论述,阐明了陪审制度的性质、地位以及在确保司法公正、制约司法权力、保障人民自由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3.
陪审制度,是指法院在进行审判案件时,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之一,其自实施以来,一直备受关注。然而,从这几年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仍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本文要探讨的是,如何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上,最大限度实现陪审制度的价值,即如何能通过对陪审制度司法实践的完善来实现陪审制度的突破,这是当前我国审判制度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相似文献   

14.
试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案件审判活动的一项司法制度。近百年来,陪审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完善的变化过程,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度在扩大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其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矛盾和问题,陪审制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本文在对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型人民陪审制度的构想,以求对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进行有益的探讨。 一、对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思考 现代西方主要存在两…  相似文献   

15.
司法信箱     
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除规定独任审判的以外,是否只能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编辑同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  相似文献   

16.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公正、民主的体现在我国已经存在有很多年,它所固有的价值为很多法律人所认可。然而,在运用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本篇文章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为切入点,针对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不足提出了修复措施。  相似文献   

17.
《法学》1991,(3)
《法学》1990年第10期发表的《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裁判书应由审判委员署名》一文,认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书应由参加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各委员署名。笔者持不同意见。首先,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它不直接审判案件,只对经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进行讨论或作出决定。其次,《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即合议庭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当然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就是合议庭的意见。第三,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并不代表  相似文献   

18.
关于废除人民陪审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从在立法上确立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上运用至今,人民陪审制度是否真正发挥其应用作用呢?笔者试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分析,提出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废之主张。从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意旨上来看,我国法律规定民事审判采用陪审制度其立意在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在民,人民享有管理国家,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力,而参与审判是其表现形式之一。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陪审制度因而也成了处在执政党地位的中国共产党贯彻群众路线的一种方式。在民事审判上,作为人民代表的陪审员与…  相似文献   

19.
王平 《法律适用》2015,(2):96-100
司法公信力建设离不开公众的参与,人民陪审是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基本路径。当前,人民陪审制度由于功能定位不清、运用规则缺失、人员结构偏差,导致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陪而不审"、陪审意见缺乏代表性、公众认可度不足等长期为人所诟病。而当下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恰恰就是司法审判与公众的沟通不足。因此,人民陪审制度需要着眼于陪审制度的功能本源,适应新形势要求。本文从人民陪审员的功能定位、选任机制、参审方式、意见表达和规范管理5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改革设想。  相似文献   

20.
由于公正司法的目标与现行合议庭的治理存在的矛盾较突出,为了研究职业法官合议庭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笔者以某中级人民法院为调研背景,随机选择了23名参加合议庭的审判人员作为调研对象,共发放调查问卷23份,并获得了23个有效样本。同时,采用随机的方法对在该院代理案件的律师人员进行了问卷访谈,发放并回收8个问卷有效样本,以便掌握该类群体所代表的社会对所要研究问题的看法。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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