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3 毫秒
1.
<正> 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正确估量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搞好刑事司法工作,依法制裁犯罪分子,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冲突及其解决高一飞我国刑法是“倾向于罪刑法定主义”的 ̄①,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刑法把罪与刑限制...  相似文献   

3.
罪刑相当原则解释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许多学者将这一规定概称罪刑相当、罪刑均衡或罪刑相适应原则;①也有学者称之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②这两种表述虽然只有是否使用“责”字的一字之差,但从刑法解释论上看,它表现了...  相似文献   

4.
罪刑相当原则是当代各国刑法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和阐明罪刑相当原则并奠定其理论基础的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贝卡里亚、边沁、康德和黑格尔。我国有的学者认为以龙勃罗梭、菲利等为代表的近代学派也主张罪刑相当原则,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罪刑相当原则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罪刑相当原则  相似文献   

5.
一、这一规定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科学认为,未成年犯罪人的责任能力相对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要轻。①既然刑法规定16周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这种提法就不完全科学,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刑法已经根据该原则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之后,该原则实际上主要是量刑原则,即提供基准(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害性)的原则。在目前的认识能力与技术水…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刑法在认真总结了我国17年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内外有关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第5条中明确确定了罪刑均衡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此项原则的确立,肯定了我国刑事司法中一贯  相似文献   

7.
一、贪污贿赂犯罪量刑失衡之现实表现 第一,存在罪刑不均衡及“同罪异罚、同罚异罪”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有关规定.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和量刑一般成正比关系。  相似文献   

8.
罪、功、刑相适应初探梁昭春新《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或者说罪刑相当,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正性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审理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刑事犯罪案件,如...  相似文献   

9.
第六章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量刑量刑 ,是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 ,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 ,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我国《刑法》第 6 1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 ,量刑必须有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 ,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以保证合法、正确地将刑罚运用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各异的具体案件中去。《刑法》第 330条规定对本罪“……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10.
管制是我国刑法主刑中最轻的一个刑种,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长期以来同犯罪分子斗争的实践证明,管制是行之有效的刑罚方法。首先,正确运用管制这个刑种惩罚罪犯,体现了我国刑法多层次、多渠道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对于罪行较轻,应当判刑,而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其次,罪犯判处管制,放到群众中监督改造,可以少捕人,减轻监狱和劳改场所的负荷。第三,根据刑法关于“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的规定,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后,不致影响罪犯的家庭生活,这有利于  相似文献   

11.
朱兆银 《证据科学》2003,10(1):52-55,20
第六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量刑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量刑必须有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保证合法、正确地将刑罚运用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各异的具体案件中去.  相似文献   

12.
正确适用缓刑的内容及意义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适用正确与否,直接  相似文献   

13.
前言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作为刑罚正义的基本蕴含一直是刑法追求的目标之一。从古典学派的报应主义刑罚观到实证学派的预防主义刑罚观,再到新古典主义的复兴,虽然其各自的理论立足点有所不同,但是都明确反对刑罚的滥用,主张刑罚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抑或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即罪刑相当。把罪刑相当从之前的理论层面引入实证分析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构建了一个罪刑相当的理论模型,他首先设定了在严重程度上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的各种犯罪组成的一个犯罪阶梯,在这个阶梯中“它的最高一级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的具体运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表明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改造教育犯罪分子成为新人。  相似文献   

15.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同时,刑法第七十条又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  相似文献   

16.
论坦白从宽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下载免费PDF全文
论坦白从宽龙宗智新刑法就量刑问题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除犯罪事实情况外,被告人犯罪后的情况亦被视为量刑情节,如投案自首、检举...  相似文献   

17.
本文立足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这两条刑法基本原则,对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本文“上篇”中,作者写道:刑法落后于社会生活的矛盾应该通过修改刑法或颁布单行刑事法规来解决,而不能用类推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作者认为,在立法上,立法者完全有权创立新罪名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而不必实行所谓的类推立法,类推立法应废止;在司法解释上,司法机关应严格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能就检察工作、审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而不能超越权限。本文“下篇”,作者指出:罪刑相适应与刑罚目的不是并列的,更不应把两者对立起来,罪刑相适应是刑罚目的的上位概念,刑罚目的是罪刑相适应的应有内容;采取法条竞合的立法方法,特别法的法定刑应高于普通法,至少等于普通法;修改刑法时,应全盘考虑,照顾罪刑横向之间的适应,避免犯罪之间处罚不相协调。作者强调指出,只有刑事立法的罪刑相适应,而没有刑事司法中的罪刑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可能最后实现。  相似文献   

18.
席刚 《山东审判》2002,(6):38-40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累犯有明确规定,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蒋某一直不知去向,至今已近四年。最近,我们发现蒋某在另一个城市打工。请问:蒋某是否仍需执行原判刑罚。浙江读者付云岳付云岳同志:通常所说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中的情节加重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犯罪都具有其独立的罪质,一定的罪质必然产生一定的罪责,两者不可分离。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罪质和罪责之间存在一种均衡和等价的关系。因此,罪责是我国刑法对一定的罪质的否定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的评价,表现为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罪质和罪责的统一,就是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