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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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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减轻处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人具有刑法规定的某种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其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或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共有十四种。其中,未成年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中止犯、从犯和胁从犯属于应当减轻处罚情节。除未成年犯和从犯之外,其余各项均为起码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对于具有这些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人,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其刑罚,这与当前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犯的斗争是并行不悖的,体现了我国宽严并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当的刑罚原则。重要的问题在于能否正确地适用“减处”规定。  相似文献   

2.
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人质,将人质置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因此,根据我国中止犯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不能构成中止犯,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为了保障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社会危害性扩大,对于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国外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已经将其作为特殊中止犯加以规定。从刑事政策及中止犯的立法宗旨考虑,我国刑法也有必要将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增设为特殊中止犯。  相似文献   

3.
"非犯罪人化"刑事政策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文 《法学杂志》2007,28(4):2-5
为了遏制当代世界性的持续高位的犯罪态势,应当实行非犯罪人化的刑事政策,即将那些只具有法定犯罪构成类型的行为而没有犯罪人格的行为人,排除于犯罪人之外.这样才能摆脱刑法制度危机,才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刑法资源,集中应对真正的犯罪人,从而有效地抑制犯罪的发生.非犯罪人化政策,应当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以及犯罪预防之中.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解释说:“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属交通肇事罪的一种严重情形。但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定故意杀人罪,属不做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理由如下: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心理态度方面是放任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5.
1997年新刑法第133条对旧刑法113条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完善,但是如何认定"逃逸致人死亡",仍然是学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的相关义务,因此,逃逸应当是行为人在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伤员、保护现场以及报告有关部门,将自己置于有关部门控制之下的义务的行为。自首制度的设立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故而其与行为人是否履行义务并无冲突。  相似文献   

6.
HOWTOINTERPRET“PERSONPENALIZEDBYOPERATIONOFLAW”INTHE100THITEMOFCRIMINALLAW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应当”是强制性规范,行为人无选择余地。那么,如何理解“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实践中有下列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过法定程序被判决为有罪的人均为受过刑事处罚,包括免予刑事处分。其理由是,即使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人,也是以确定被告人犯有罪行为前提,只是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累犯处罚原则,经历了一个从“加重处罚”到“从重处罚”的变化过程。建国之初的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对累犯规定应当加重处罚。1979年制定的刑法未规定加重处罚情节,对累犯只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1997年刑法修订时沿袭了这一规定。然而,笔者认为,作为犯罪人的一种类型,现实中的累犯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较大的差异,从重处罚的原则与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累犯的刑事责任是相适应的,但对于部分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累犯来说,从重处罚原则所产生的威慑力及适用所产生的刑罚量…  相似文献   

8.
日本刑法中逃逸行为的判例与理论介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明儒 《法学家》2001,(6):96-101
一、引言 我国1997年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予以处罚,其目的是为了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从而减少逃逸情形,其出发点无可厚非,但由于立法者没有考虑逃逸行为存在诸多不同情形,而是对此笼统地规定一个法定刑幅度,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责形相适应原则相悖。……  相似文献   

9.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逃逸,此种场合,应在三至七年幅度内量刑;一种是被害人当场没有死亡而逃逸,由于行为人没有及时救助,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此种情形应在七年以上幅度内量刑。具体认定时,应注意下述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0.
姜涛 《比较法研究》2019,(2):162-176
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立足于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检视,若将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理由,解释为保护被害人或其他因交通事故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请求权,则会产生单独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不处罚其他犯罪逃逸行为所带来的不平等保护疑问。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这一规定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的根据也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废除。同时,在教义学上寻求问题的解答方案:如果行为人单纯交通肇事后逃跑,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则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后逃逸,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能加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抛弃致人死亡或把被害人撞到一个隐蔽的位置逃逸,则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引起注意的是,该《解释》的一项内容规定,交通肇事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从实质上改变了《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内容的规定;违反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得相互转换的法律原理;并且与《刑法》第4条所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冲突,应当修改。  相似文献   

12.
张素英 《时代法学》2004,2(5):78-81
1997年 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 ,这无疑是我国刑法史上一件大事 ,开创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新局面 ,加强了对犯罪的惩罚力度 ,标志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正在逐步走向完善。但是 ,从刑法修订到目前 ,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 ,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日益凸现出其不足和缺陷。突出表现在罪的形态、犯罪结果以及法定刑上的缺陷。因此建议 :把污染环境犯罪所表现的罪的形态统一规定为危险犯 ;统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内容的标准 ;统一法定刑的标准 ;增加资格刑的处罚 ,以协调和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应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下,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现场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刑法典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驾驶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我国刑法典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然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理应对其独立犯罪化。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使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相似文献   

14.
在日本,交通事犯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交通事犯是指以交通工具为手段或者对象的刑法上的犯罪,而广义的交通事犯则是指除了狭义的交通事犯以外,还包括要对其科处刑罚的违反交通规则等情形。本文主要以狭义的交通犯罪,即交通事犯中的不作为犯为考察对象,同时也将涉及到广义的交通犯罪,重点围绕交通事犯中的交通事故与不作为犯、轧逃与不作为犯以及违反救护义务罪与违反报告义务罪的关系等问题,并结合司法判例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5.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类研发、制造、使用和管理的智能产品,不是犯罪主体或刑事责任主体。在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其生产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员难以按照我国现有刑法的罪名定罪处罚。除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有专门的规定,驾驶位人员不接管汽车或接管后无力改变交通事故结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管理过失犯罪。驾驶位人员的注意义务是阻止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下发生交通事故,其注意义务不应过高。允许的风险、紧急避险理论不能为自动驾驶汽车紧急路况处理算法的生产与应用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生产者遵守算法安全标准仅可以使生产行为合法化。鉴于现行刑法不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特性,我国应当建立以生产者全程负责为中心的新刑事责任体系,使之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和应用两个阶段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生产者拒不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交通肇事罪也可以是故意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凤春 《政法论丛》2012,(3):117-123
“逃逸”的本质是遗弃,交通肇事后逃逸所构成的交通肇事罪属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的司法解释并无不当。交通肇事罪既可由过失构成,也可由故意构成。没有必要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相似文献   

17.
黎宏 《法律科学》2003,(4):124-封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修改了现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交通肇事罪中,具有共同犯罪的形式;责任的认定,应从刑法处罚的立场出发;"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是定罪情节,也是量刑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中,包括对他人死亡有认识的情况;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行为是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行为.  相似文献   

18.
刘艳红 《法学研究》2010,(4):133-148
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应是结果回避义务,判断该义务之有无应以预见因果关系为内容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判断此种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理论,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而致损害法益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交通过失犯。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以作为刑法规范下位规则的交通法规为基础的可普遍适用于交通过失犯的判断标准,它属于交通过失犯中的违法要素,使用它无须通过客观归责理论。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能合理限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有效克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交通事故责任书直接作为刑法上交通过失犯成立依据的不妥做法。  相似文献   

19.
陈华丽 《法学杂志》2012,33(1):142-146
刑事司法政策、缓刑制度功能、刑法条文规定、犯罪案件类型及被告人自身情况等都是影响缓刑适用的因素。从判决书反映的情况来看,不管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故意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缓刑适用率都相对较高,财产类犯罪案件则较少适用。在实践中,缓刑的适用主要存在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不准,缓刑监督考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可以考虑从这两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20.
彭文华 《河北法学》2005,23(3):21-24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通过行为触犯刑法规范并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刑事责任能力内容包括犯罪能力和刑罚能 力。刑事责任能力是罪责的前提条件,先于犯罪行为存在。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不适格的,它不应该成 为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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