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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研究的重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规定表明,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两个基本属性。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有6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在司法实践中,重点研究的是运用广泛的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物证是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它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的,如尸体、凶器、毛发、精斑、血痕等。大部分物证通过鉴定,可以与特定物或特定的人身进行同一认定,其证明力较大。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实质上就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法定种类划分。  相似文献   

3.
张熠星 《中国检察官》2004,(5):41-4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对该条的理解存在分歧,对证据概念和种类的理解不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许多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无法列入七种证据形式中,例如: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有关案件的情况说明、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受案、破案登记表等。有的将其列为书证;有的将其列为…  相似文献   

4.
这里论及的证据材料,不完全等同于《刑事诉讼法》第42 条中规定的七种证据,更多的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侦查的展开以及对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方面起重要作用的证据材料。现场痕迹物证现场痕迹物证,是勘查人员在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人体、文件等勘验、检查中发现和搜集的由于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作为犯罪现场上的一种客观存在,它包含着丰富的犯罪信息,是判断案件性质、分析作案过  相似文献   

5.
物证的同一认定与比对检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物证是指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它可能是犯罪使用的工具和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也可能是犯罪侵犯的客体或其它可供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的物品.正因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总是要引起客观外界的变化,常常会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或痕迹,因而物证对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象,有着重要的证明作用.  相似文献   

6.
李丽 《法制与经济》2010,(16):51-51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靠证据来证明的,证据是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从证据学的角度说,物证、书证均属于实物证据。物证是指能够反映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以其记载或者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如合同、书信、账据以及有关部门制作的公文等都是书证。因物证、书证以其特有的固定的形态证明犯罪。更具有雄辩性,因此,在打击犯罪,维护法制中,古今中外无不十分重视对物证、书证的收集和运用。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缺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实践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远不止这七种,现行法定证据种类存在许多遗漏。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实质上就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法定种类划分。关于单位证明是不是证据,以及属于哪种证据,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因而,单位证明的“名分’在刑事证据中一直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境地中。然而,单位证明在刑事诉讼中一直以来所发挥着的其它证据不能替…  相似文献   

9.
一、关于证据概念及其属性的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对证据的概念从三个层面作了规定:第一,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第二,证据存在七种表现形式;第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立法的规定并没有消除对证据概念及其属性的争议。因为,立法的缺陷显而易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三款又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既然是真实的,又何必查证属实呢?这说明证据的定义自相矛盾,概念使用前后不一。笔者认为,恰恰是真实性的标签,造成证据一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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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造成了许多法律上的新问题。例如在证据学方面就带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计算机数据在证据学上的地位。   证据是证明某种事物是否存在、某种结论或看法是否正确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也就是说,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要是能够说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发挥证明作用。   传统的证据学认为,证据包括物证与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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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丛刊第六辑刊载的汪纲翔同志的《同案被告人可否互为证人?》一文认为,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不能根据他们的供述来定案。这个看法值得商榷。 (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可以作为证据,互相印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并明确规定有六种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就是其中的一种。同案被告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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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 《四川审判》2002,(3):5-6,10
刑事证据是一种专门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并用以证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尽管这几种观点在文字的表述和内容上都有所区别,但都指出刑事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识和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所采用的刑事证据应达到的标准作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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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证据的一般原则■   关于证据的概念,刑事诉讼学者向来存有争议。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2条的规定,证据其实有三个方面的解释:一是所谓的“证据事实”,也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二是所谓的证据材料,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在内的七种证据的法定形式;三是所谓的“定案根据”,也就是那些“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这就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在同一条文中对“证据”这一概念作出了三种不同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追诉机构和司法裁判机构在证据的收集和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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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在我国法学理论界说法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有几种:一是认为,“从《行政诉讼法》第31条所确定的证据种类来看,行政诉讼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并且主张“把一般证据同可定案证据区别开来。一般证据是指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种证据,即能够用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或手段。可定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可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这三个特征。二是主张“行政诉讼证据应是指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以及其他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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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笔者认为,扣押的款物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内容方面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款物,是客观存在的;二是从证明关系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联系,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和认定案情的手段,三 是从形式方面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必须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即为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都是实物证据;四是从程序方面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必须是经查证属实的。因此,扣押款物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唯一性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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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笔者参加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到人民法院的案件证据目录中有被害人陈述一项,而主要证据复印件却只是一份被害人的报案材料,没有被害人陈述的笔录。公诉人认为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与被害人陈述内容是一样的,没什么区别,所以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如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公诉人的观点忽略了证据的法定形式,困而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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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并且将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以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文要谈的是言词证据的特点及其审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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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是指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要求:刑事案件中的赃、证物,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退还受害人的以外,民事案件中的权益凭证,在结案后,除应当退还当事人的以外,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时间与案卷规定的保管期限相同。不宜长期保管的(如血衣、凶器等)至少保存15年。这些规定说明了证据归档保管的重要性。一、物证是档案。对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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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一九八四年第一期发表了肖胜喜同志的《谈谈证据的特性》一文(以下简称肖文),读后感到有所启发,但对肖文认为证据是主、客观的统一的观点,我不能苟同,认为它存在着四个混淆之处: 一、混淆了客观和主观、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证据是客观的还是主、客观统一的问题,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了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它指明了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称客观性)和案件有关联(或称关联性)的一切事实。证据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肖文所说的证据是主客观统一的东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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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证据的概念问题,法学界一直有着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证据的主要特征在于客观性和关联性;另一种观点强调刑事证据除了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以外,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1年第一期发表的张子培同志的《略论刑事证据的特征》一文所持的就是第二种观点。此文是主张第二种观点的文章中颇有代表性的一篇。对此,我想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与作者商榷。什么是刑事证据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规定十分明确地表明必须从二个方面理解刑事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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