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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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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公开听证程序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羁押性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广泛使用,但是采取羁押措施决定的作出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被羁押人也不能申请中立司法机构予以审查,从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合法权利的保护。本文试从对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现状分析入手,试图通过建立公开听证程序来完善我国的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以达到加强人权保护、完善诉讼制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为形式的特定强制办法。羁押性强制措施在执行中存在适用率极低的问题。本文对这种状况形成的原因从我国的强制措施制度的设计理念层面、制度设计层面、国家机关的执法理念、我国的执法环境等层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制度的设计较好地体现了社会控制和限制权力的诉讼价值目的,但由于各种历史、现实因素的综合作用,其限制权力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3.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取保候审为切入点,重点论述将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后逃逸入为脱逃罪的必要性和其法理依据,监视居住比照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控制更加严格,即可举轻以明重,对于脱离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情况适用同样的法律。  相似文献   

4.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因其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做了极其严格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不乏存在,这不仅变相放纵犯罪,损害司法的尊严与公正,也易激化社会矛盾。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不当变更强制措施的不良影响及监督的缺位,提出几点可行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刑事强制措施是通过对基本权之干预来实现程序保障目的的行为。强制性和程序性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属性,共同构成强制措施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依对人身自由的干预程度,可以将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与羁押的替代措施。二者在目的指向上具有同一性,但在实现方式上存有区别。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理顺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层次性和内在关联,有利于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6.
羁押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有关案件,致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条件及其期限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普遍存在。从青海省情况看也是如此,有的地方还十分严重。  相似文献   

7.
赵越超 《法制与社会》2013,(25):128+130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羁押是一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于指定场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状态。正如有些学者所言,"羁押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代表着一种人身自由被暂时剥夺的实然状态,是刑事拘留和逮捕之后所生成的法律状态与结果。"羁押的首要目的是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羁押期限过长、超期羁押等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缺失,是这些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8.
汪云波 《人民检察》2012,(11):62-64
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剥夺,新刑事诉讼法在不触动强制措施制度体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了逮捕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但监视居住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高度重视,以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一、我国监视居住措施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评析(一)适用条件逐步完善,但不明确的情形仍然存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混为一谈,导致强制措施的程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  相似文献   

9.
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0.
审前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审前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现代法治国家都对审前羁押实施了较为严密的法律控制。我国审前羁押基本上依附于整个刑事追诉活动,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审前羁押从整体上看没有形成独立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  相似文献   

11.
尹洪英 《法制与社会》2013,(25):123+127
羁押是一种直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制度。羁押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在适用上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只有具备法定情形并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本文将从侦查监督角度出发,针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制构建提出设想及建议。  相似文献   

12.
监视居住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剥夺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但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违法采用监视居住措施,可能使监视居住成为变相的羁押措施,并为刑讯逼供的实施提供便利。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对于监视居住决定与执行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3.
陶东辉 《法制与社会》2013,(28):174-174,176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具体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相似文献   

14.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芸 《人民检察》2011,(18):59-62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关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以某区人民检察院2003—2010年受理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审前羁押情况、判决情况以及该院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某公安机关2003—2010年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时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况为对象,做一些实证分析,尝试以区域性的调研结果来透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运行现状,并对完善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制度以及适用做一些探析。  相似文献   

15.
一、主旨立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新任务。羁押必要性审查既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又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认罪,真心悔过,引导其积极赔偿损失,化解社会矛盾。但在司法实践中,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可能会因后续监管不力,而出现脱逃,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甚至再犯罪的情形,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势  相似文献   

16.
黄印 《政法学刊》2003,20(6):28-30
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公、检、法机关的一种权力,对于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强制措施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他们制造诉讼障碍,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这是强制措施的常规诉讼价值。强制措施还有促进程序正义、保障人权、推动法制教育等方面的特殊诉讼价值。  相似文献   

17.
汪兴  梁敬 《法制与社会》2012,(31):40-42
羁押实质上是一种直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制度。羁押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在适用上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只有具备法定情形并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本文将从侦查监督角度出发,针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制构建提出设想及建议。  相似文献   

18.
王婧 《检察纵横》2012,(8):33-33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19.
浅谈监视居住的适用现状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当前,随着监视居住措施的普遍使用,如何完善监视居住制度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相似文献   

20.
在1997年经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关于强制措施规定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先行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在执行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率达80%以上。但审判的结果是缓刑、免刑的只占到20%。也就是说绝大部分认罪的被告人还是被监禁起来。比如俄罗斯在2001年羁押犯人为25万人,现在只关押12.5万人,降低到50%以下;美国认罪率达到95%。有80%的案件不经过法庭审判而由诉辩交易,一般轻罪都不羁押。日本认罪率达到90%,只要认罪一般不羁押。需要羁押的属个别。英国规定只要被告人认罪刑期可减少50%。尽量做到不收监。从我国羁押刑的成员来看,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有个别孕妇、有哺乳期妇女,还有一些轻罪的服刑人员,更有一些判二年的服刑人员也被羁押起来。这样一来监禁刑的人越来越多。司法资源被大量无情的浪费,更不利他们的改造和自新。给日后刑满释放上学、就业造成很大困难,在这点全世界都是一样的。那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我曾经给人大和司法行政提出过如下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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