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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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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主旨立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新任务。羁押必要性审查既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又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认罪,真心悔过,引导其积极赔偿损失,化解社会矛盾。但在司法实践中,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可能会因后续监管不力,而出现脱逃,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甚至再犯罪的情形,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势  相似文献   

2.
羁押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有关案件,致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条件及其期限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普遍存在。从青海省情况看也是如此,有的地方还十分严重。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强制措施体系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在司法实践运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个别权力滥用、强制措施不到位、侵害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进一步调整强制措施体系已成为刑讼法改革的焦点之一。应当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服强制措施的申告权、将羁押机构从侦查机关剥离、区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运用范围和条件等方面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4.
关于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公开听证程序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羁押性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广泛使用,但是采取羁押措施决定的作出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被羁押人也不能申请中立司法机构予以审查,从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合法权利的保护。本文试从对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现状分析入手,试图通过建立公开听证程序来完善我国的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以达到加强人权保护、完善诉讼制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或者未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取保候审的立法设置和正确实施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查清案…  相似文献   

6.
审前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审前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现代法治国家都对审前羁押实施了较为严密的法律控制。我国审前羁押基本上依附于整个刑事追诉活动,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审前羁押从整体上看没有形成独立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  相似文献   

7.
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表现作为量刑应予考虑的情节.但司法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表现是衡量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内容之一。为此。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表现纳入法定量刑情节.既是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又是促进文明规范执法、维护监管秩序的重要载体,更是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教育改造、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作为新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检察机关需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到诉讼监督活动之中,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新刑诉法第93条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确定为人民检察院,但在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方式等方面的操作上不够具体,司法实践中还需规范统一。  相似文献   

9.
王婧 《检察纵横》2012,(8):33-33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10.
一、取保候审与保释制度的异同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因而不对其实行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与保释的相同点就是:都是审前的一种非羁押措施,其功能都是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威胁、干扰、伤害证人,防止毁灭、仿造或串供,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受审。在程序上都是通过相关利害人申请,履行一定的手续,提供相应的保证,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或根本不予羁押。二者的不同在于:(一)立法思想、观…  相似文献   

11.
逮捕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阻碍侦查、起诉、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剥夺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作为一种最严厉强制措施,它具有维护司法秩序与社会秩序,进行社会管理的功能和属性。控制和减少逮捕、羁押中的不必要性,实现逮捕羁押的原则性、灵活性,不仅是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更是保护人权、促进社会管理,提高监督水平  相似文献   

12.
轻罪案件在基层检察院审查办理的案件中占绝大多数,其法定刑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适用非羁押类强制措施的基础条件,但是实践中仍以适用逮捕为主。推行轻罪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制度将有效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存在的高逮捕率和高羁押率、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率较低的问题,更加合理高效地为刑事诉讼程序服务,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文章将从刑事司法理论、执法观念、现实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尝试寻找解决办法,为该制度的构建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3.
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表现作为量刑应予考虑的情节,但司法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表现是衡量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内容之一.为此,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表现纳入法定量刑情节,既是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又是促进文明规范执法、维护监管秩序的重要载体,更是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教育改造、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14.
一、律师会见权的变化和特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所谓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依法所享有的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沙金 《法制与社会》2011,(17):141-141
逮捕是我国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从程序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从实体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所有的刑事强制措施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因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顺利到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可避免的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强制措施制度的相对不完善,产生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逮捕,不仅意味着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将受到最严格的限制,且法律允许对被逮捕人进行较长时间的羁押,如不能正确适用,则很容易造成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被逮捕人权益的情况。本文就我国现有立法对逮捕措施规定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阐述,对如何完善现有立法中关于逮捕的规定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相似文献   

16.
现代羁押制度的特征:目的、功能及实施要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意义上的羁押是对尚未经过审判确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指定场所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亦即所谓未判决前的拘禁。在确保诉讼程序的措施中,羁押是对个人自由影响最严重、最深远的侵害;另一方面,羁押对有效的刑事司法而言,在许多情形下确是不可缺少的措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认罪的轻罪案件可以适用简易审程序审理,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尚不完善,因此,如何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对我国被告人认罪的轻罪案件的办理程序进行改革,成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  相似文献   

18.
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第93条,此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法条宣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明确检察机关负有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责,是一项全新的  相似文献   

19.
杨浩  伊兵 《天津律师》2006,(3):38-40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相似文献   

20.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执行的监督,是我国现行逮捕羁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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