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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程序系统视角下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的正式施行,使民事再审程序面临着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等方面的新问题、新挑战.以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两大系统为观察线索,在再审程序与一审普通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严格限制一审审结的案件适用再审,并扭转再审程序的依附性和非终局性;在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进一步强化特殊救济与通常救济之间的本质性差异,矫正两类程序在核心功能配置、适用范围界分等方面的混同、重叠和错位;在再审程序与新增型非讼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遵循非讼法理,避免再审制度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维护非讼程序救济机制的“个性化”配置;在再审制度的总体构建和具体适用方面,应当践行比例原则、利益权衡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等理念,逐步回归再审的特殊性、例外性和严格性本质.  相似文献   

2.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救济程序,有独立的价值功能,也有其不同于一、二审的裁判理念。民事再审裁判理念长期处于缺失状态,导致再审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较为突出,不仅削弱再审裁判的公信力和原审裁判的既判力,亦在相当程度上损害甚至动摇新《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的有限再审制度。经过分析论证,本文将民事再审裁判理念提炼确定为"依法纠错、终局解纷"。其后,从中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探讨民事再审裁判理念在实践中的运用。中观层面阐述了民事再审裁判理念对民事再审工作五个方面的内在要求;微观层面则以民事再审裁判理念及其派生出的工作要求为指引,就当前困扰民事再审法官的五大类审判难点问题(再审审理范围的界定、再审案件事实的查明、再审改判标准的把握、再审发回重审方式的适用、再审判决与调解关系的把握),从17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努力将裁判理念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3.
洪伟 《法制与社会》2011,(1):125-126
新证据的提出和认定,是近年来民事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再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本文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新的证据”在民事再审诉讼中的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从新证据的法律界定、特征分析及几种情形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4.
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民事检察抗诉新抗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抗诉的新抗点 (一)检察机关抗诉条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已完全统一 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6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4种情形。  相似文献   

5.
再审事由是再审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程序性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其他方面的修订,是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我们期待着我国民事诉讼法下一次的全面修改,以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6.
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其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民事诉讼法》统一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条件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并将检察院抗诉条件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抗诉案件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诉的问题,提出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期限,初步明确了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级别,弥补了原《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型国家.近年来,我国法律界对民事诉讼法尤其是再审程序部分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改革的热点所在.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入手,着重论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提出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几点建议,以供业界参考.  相似文献   

8.
陈春梅  胡夏冰 《法学杂志》2012,33(3):130-134
民事再审事由虽然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修补,但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基本思路是,严格控制民事再审事由的范围,将民事再审事由限制在生效裁判的基础出现严重瑕疵和诉讼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等方面;增加民事再审事由形式要件的规定,使民事再审事由成为可以在外观上能够轻易识别、在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化、具体化情形。  相似文献   

9.
2008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对现行民事抗诉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体现在:统一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的条件与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细化抗诉事由;规定法院裁定再审期限;原则规定抗诉案件的法院审级;明确抗诉案件并非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上述规定显然强化了民事抗诉职能,增强了监督的权威和公信力。而抗诉事由的细化无疑是最大的亮点。  相似文献   

10.
为了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时,通过明确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列举再审事由,增设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对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上次修正《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审判监督程序作详细、系统的修改,解...  相似文献   

11.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贵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改良大陆法系常用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依托审判监督程序,扩大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构建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2.
李浩 《法律科学》2012,(6):170-175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3.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章武生 《法律科学》2002,(1):105-117
我国的再审程序蕴涵着两种深层冲突 ,即“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 ,以及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之间的冲突。关于再审制度改革应废除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限制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其中 ,关于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应作如下定位 :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检察院应有发动再审的权力 ;对于一般民事案件 ,检察院不能发动再审 ,也不宜提起或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14.
朱金高 《法律科学》2013,(5):159-166
再审事由在外观上包含程序性、实体性再审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在内核上包含无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内核上的这种事由归类只依据原审误判有无因果关系,但又从不忽略程序性事由、实体性事由和其他再审事由。原审误判无因果关系的是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有因果关系的是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以往的解读已有不少的误读,现第200条删除了原第179条第2款中的前段——即“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这就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程序性再审事由,另一方面因删除(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而明显忽视了要求因果关系要件的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从而也就淡化了无效之诉的再审事由和回复原状之诉的再审事由的区别,而这种内核性再审事由恰好又是最重要的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15.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但是实践中一直不能解决的“申诉难”、“再审滥”等问题的存在却一再对该原则提出质疑。原因是通常所谓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缺乏现实基础和具体操作性;进一步,真正的“实事求是”要求尊重民事诉讼的独特规律,对生效裁判错误区别对待,而不是机械地“有错必纠”。总之,民事再审制度之改革与完善,要求我们必须对这一原则进行重新认识和创新  相似文献   

16.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保障机制,使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具有终止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准确理解立法规定,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与效力等,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该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的应然要求。  相似文献   

17.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多或少都受到过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统一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制订于1877年,至今仍在适用;然而,德国民事诉讼法自身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制定以后也进行了多次修改。按照时间的顺序梳理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渊源和法律继受,可以从它发展演变和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发现德国民事诉讼法具有旺盛生命力和蓬勃生机的原因,可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18.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而享有的一种非常上诉手段。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非常上诉制度的一种,应受"非常上诉"一般条款的制约。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介于生效判决的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当第三人的利益遭到生效判决的侵害时,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必要且惟一的救济途径。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提出期限、管辖、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引进该制度可能造成与当前法律制度不兼容,与司法制度不适应,但是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得以解决,实务部门对新制度的"抗拒"也将逐步缓解。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法》修改是众望所归的事,但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形式通过却有点出乎大家的意料。《〈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有其创新之处,但其暴露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应当尽快启动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程序,将其打造成一部既有前瞻性又有特色的能很好服务于民事诉讼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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